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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证券集体诉讼常态化 专家建议赋予投保机构“启动权”

  主持人于南:一直以来,证监会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根本使命。不久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指出,要健全民事赔偿制度。抓紧推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如今,我国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践已迈出成功的“第一步”,如何推动其实现常态化?今日本报就此展开报道。

  

  本报记者 吴晓璐

  “加快推动健全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有序推进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等工作,持续健全立体有机的投保体系。”7月16日,在证监会举行的党史学习教育专题党课上,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易会满表示。

  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要推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即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常态化开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程序,可以考虑设立投保机构直接发起程序;持续健全立体有机的投保体系,需要促使立法、司法、执法三方面协同配合,进一步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投资者保护体系。

  完善全链条协同机制

  健全立体有机的投保体系

  “立体有机的投保体系”一词为证监会首次提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商法室主任陈洁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的投资者保护体系是以“一体两翼”为根本,以证监会其他相关单位为辅助,市场各方共同参与的。具体来讲,“一体”是指证监会投保局,“两翼”是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下称“投保基金公司”)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下称“投服中心”)。

  “立体有机的投保体系,实际上是对我国目前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体系机制的确认和概括。这种提法更加体现了体系化的思维,呼应了不久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的‘完善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强调立法、司法、执法协同配合的资本市场法治化建设的全局性系统性思维。”陈洁表示。

  “立体有机的投保体系,即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投资者保护体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法学教授郑彧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事前来看,就是推动注册制改革,不断完善相关制度,通过建立良好的机制,让优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获取发展需要的资金,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获取收益,资本市场能够充分发挥优胜劣汰功能。从事中来看,即为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如使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进行监管,完善举报机制,加强日常舆情的调研等,使用一系列方式发现违法犯罪线索。

  “事后方面则是要对重大违法案件及时查处,强化行政处罚、刑事追责以及民事追责的力度。构成犯罪的,证监会、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要协同配合,尽快建立起‘快立案、快移送’的办案机制,有力打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在民事赔偿方面,则要建立一套标准体系,特别是如果上海和北京的金融法院以及未来的深圳金融法院,可以形成对于证券市场案件的集中管辖优势,将进一步增强市场的可预期性。”郑彧进一步表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构建立体有机的投保体系主要包括监管、司法、市场机制和投资者保护等多层面、多方位的证券市场投资者保障体系。持续健全立体有机的投保体系,在健全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和推进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等工作落实的基础上,还需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入口关持续监管,并需完善各机构的监管协作,推进行刑衔接、行检衔接,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扰乱市场秩序、危害投资者权益。

  对于持续健全立体有机的投保体系,陈洁认为,这需要相关各方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但就目前来看,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机构的界定以及彼此之间的具体分工不甚明确,实践中,投服中心与投保基金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还需要进一步理顺加强,从而更好地发挥“一体两翼”的协同效应。

  需要进一步完善

  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机制

  今年4月份,投服中心对康美药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我国首例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落地。该案目前仍在推进中,尚未宣判。

  市场人士认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能够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有效遏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也有利于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但从目前看,要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启动机制。

  “只有普通代表人诉讼启动之后,才有机会转入到特别代表人诉讼,而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启动又涉及很多投资者的利益,以及投资者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等。所以,在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之后,也应该考虑建立投保机构直接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程序,有利于快速启动重大典型恶劣案件中对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追责,提升追责效率。”郑彧表示。

  陈洁认为,根据现有立法规定,目前,先走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而后迂回转入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方式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理顺。倘若直接规定由投服中心在获得一定数量的投资人授权之后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无疑更为便捷科学。此外,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权利人范围的界定、投保机构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的地位与职责等问题,也还需要进一步理顺和解决。

  《意见》提出,修改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有关司法解释,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这亦有助于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常态化开展。

  郑彧认为:“在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的同时,后续还应当考虑如何建立将证监会或公安机关的调查事实作为民事审判的证据规则,如何引入第三方的鉴证机制,这就需要突破现有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据的认定方式,如在此方面形成证券集团诉讼的举证特点,减少普通投资者的举证责任,降低诉讼成本,大大便利投资者提起诉讼。”

  “下一步,在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过程中,应继续加强投保机构与法院的沟通,以及与监管部门、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部门在取证、赔偿金额的确定等方面的协同合作。”朱奕奕认为,考虑到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不等于赔偿金即刻被判决赔偿给投资者,而诉讼从开始到终结需要经历一定的时间,因此在法院裁判后,投保机构应在第一时间采取便捷的方式将赔偿金分配给每位原告,保障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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