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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21-04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7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中山南路119号15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会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金文忠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3人,出席4人,非执行董事俞雪纯先生、刘炜先生、周东辉先生和程峰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许志明先生、靳庆鲁先生、吴弘先生、冯兴东先生和罗新宇先生均因公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9人,出席3人,监事会主席张芊先生,股东代表监事吴俊豪先生、张健先生、沈广军先生、佟洁女士和独立监事夏立军先生均因公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董事会秘书王如富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监票人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见证律师以及高伟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2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林雅娜律师、王双婷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0日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21-04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21日和2021年7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的议案》。为进一步整合资源、提高效率,有效提升业务拓展和客户综合服务能力,公司拟吸收合并公司投行业务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吸收合并”)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东方投行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客户协议等合并入公司,东方投行全部债权及债务由公司承继,东方投行的员工全部由公司管理接纳,东方投行的独立法人资格注销,原东方投行的分公司在经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拟变更为公司的分公司。以上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

  本次吸收合并事项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相关债权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吸收合并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相应债务将由本次吸收合并后的公司继续承担。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或传真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1)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存续的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凭证的复印件。

  (2)债权人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债权人现场申报的,需同时携带并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以备查。

  2、联系方式

  (1)现场登记及邮寄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2)邮政编码:200010

  (3)联系人:李诗奇、许焱

  (4)电话:021-33186703、021-33186674

  (5)传真:021-63326232

  3、其他说明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来函请在信封注明“申报债权”字样。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传真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传真文件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如以邮寄或者传真申报的,债权申报所需的原件资料仍需通过其他方式补充申报。

  (2)对于根据本公告或公司另行债权人通知进行有效申报的债权人,公司将在本次吸收合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后,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对相关债务进行提前清偿或提供相应担保。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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