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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10          证券简称:诺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6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7月2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沙咀路8号绿景红树湾壹号A座16层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董事长陈立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部分高管列席。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联鑫拟向中国光大银行昆山支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子公司惠州电子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5.01、议案名称: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02、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03、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04、议案名称: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05、议案名称: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06、议案名称:限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07、议案名称: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08、议案名称: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09、议案名称:募集资金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10议案名称:决议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3-13 涉及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以上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4-1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议案。

  回避关联股东名称:深圳市邦民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回避表决股份数量:178,194,731股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孔维维、周勇锋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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