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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D20版)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摘要(下转D22版)

  (上接D20版)

  红塔证券净资本规模排名居中游水平,选取2020年末净资本排名中规模接近红塔证券的上市证券公司,包括:国金证券、东兴证券、华西证券、国海证券、国元证券、西部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等8家证券公司。

  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可比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如下表:

  单位:%

  

  数据来源:同花顺iFinD

  2018年起,公司通过债权工具融资补充营运资金,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与可比上市公司相比处于正常水平。

  (四)资产周转能力分析

  1、最近三年资产周转指标

  

  注: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和期末(资产总额-代理买卖证券款)的平均余额

  2、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比较

  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证券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资产周转率如下表:

  

  数据来源:同花顺iFinD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周转率与可比上市证券公司相比处于正常水平。

  (五)风险监管指标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各风险监管指标均满足监管要求。

  二、盈利能力分析

  (一)营业收入

  1、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变动分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证券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数据来源:同花顺iFinD

  证券公司营业收入与证券市场关联性强,受证券市场波动的影响较大。2019年、2020年,证券市场行情回暖,公司积极抢抓市场机遇,分别实现营业收入206,572.85万元、558,516.32万元,分别同比增长71.94%和170.37%,同期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营业收入也都有较大幅度增长。

  2、营业收入分部构成分析

  单位:万元、%

  

  (1)零售与网络金融业务

  公司零售与网络金融业务部门以抓收入、控成本、增利润为目标,立足传统通道业务,拓展新兴中介业务,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努力把握市场机遇。2018年、2019年、2020年,零售与网络金融业务收入分别为12,345.12万元、16,129.02万元、21,876.66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28%、7.81%、3.92%。

  (2)证券投资业务

  2018年、2019年、2020年,证券投资业务收入分别为49,024.20万元、149,961.44万元、222,130.01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0.80%、72.59%、39.77%,证券投资业务已成为公司最重要的收入来源。

  报告期内,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公司证券投资业务一直秉持稳健的投资风格,严格把控投资风险,在合规的前提下开展各项业务。权益类证券投资方面,始终坚持“价值投资”理念,坚持个股和基金均衡配置,个股方面保持板块的多元化配置,优选业绩确定性强、财务健康、现金流稳定的高安全边际品种,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审慎配置资金,强化仓位管理,严格管理市场风险;同时,加强研究体系建设及基本面研究力度,积极把握市场机会,取得了较好的收益率。2019年至2020年,随着国内股票市场回暖,公司适当加大对股票产品的配置,权益类投资业务收入有所增加。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方面,严格控制整体仓位和组合久期,严控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获得了较好的投资收益。2018年至2019年,国内债券价格整体呈上涨态势,公司在控制风险提前下,加大了对债券产品的配置;2020年下半年,基于债券收益率价格、信用风险等因素综合考虑,公司适当降低自营部门债券投资规模。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自营部门债券投资余额分别为120.82亿元、179.88亿元、109.59亿元。

  衍生品类证券投资方面,尝试开展多元化的投资策略,主要以中低风险策略为主,投资内容包括ETF、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等。另类投资方面,以一级市场股权投资为核心业务,辅以风险较小的量化私募基金及其他非自营清单资产的投资。

  (3)资产管理业务

  2018年、2019年、2020年,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收入持续增长,分别为829.85万元、2,791.41万元、1,408.8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69 %、1.35%、0.25%。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有“登峰1号”、“鑫益1号”、“涵德景兴1号”等资产管理产品。

  (4)投资银行业务

  2018年、2019年、2020年,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收入分别为5,312.34万元、4,359.34万元、15,881.48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42 %、2.11%、2.84%。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在继续强化风险管控的前提下,积极扩充团队和加大项目储备力度,继续深入拓展“精品投行”战略,股、债承销额和项目储备数量均得到大幅提升。2020年,公司完成了1个主板IPO保荐项目、2个再融资主承销项目,同时完成了多个信用债和可交换债项目,使得当期投资银行业务收入同比大幅增长。

  (5)信用交易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信用业务部根据市场状况和发展需求,提请董事会批准对业务规模进行了多次调整,同时完成了业务团队的再造。与此同时,公司在审核客户资质时严格把控风险,尽量减少了因客户违约导致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

  融资融券方面,公司自2012年5月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以来,坚持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科学、合理、谨慎确定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促进业务稳定发展。报告期各期,公司融资融券利息收入金额分别为:9,334.79万元、7,219.57万元及8,320.74万元。

  股票质押式回购方面,报告期内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持续发展。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待回购交易金额分别为511,372.70万元、622,324.19万元、520,758.98万元。

  2018年、2019年、2020年,公司信用交易业务收入分别为43,573.30万元、42,792.66万元、46,070.9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6.27%、20.72%、8.25%。信用交易业务收入是公司重要的收入来源,对稳步提高公司经营业绩起到关键作用。

  (6)期货经纪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期货经纪业务收入系红塔期货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收入。2018年、2019年、2020年,期货经纪业务收入分别为5,170.74万元、15,863.69万元、280,487.87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30%、7.68%、50.22%。2019年、2020年,期货经纪业务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为:2019年红塔期货新设了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开展了基差交易、仓单服务等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试点业务。期货风险管理业务涉及大宗商品现货贸易,相应的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金额均较大。

  (7)私募投资基金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由红证利德及其子公司负责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2018年、2019年、2020年,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收入分别为1,281.98万元、4,531.65万元、2,551.14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7 %、2.19%、0.46%。

  (8)基金管理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由红塔基金及其子公司负责基金管理业务。2018年、2019年、2020年,基金管理业务收入分别为10,751.85万元、14,048.27万元、23,112.4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95%、6.80%、4.14%。

  3、营业收入项目构成分析

  单位:万元、%

  

  从收入结构来看,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利息净收入、投资收益是公司最主要收入来源。

  (1)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构成

  单位:万元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是公司营业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来源于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期货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及投资咨询业务产生的收入。2018年、2019年、2020年,公司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分别为29,377.34万元、36,879.80万元和56,180.78万元。

  (2)利息净收入构成

  单位:万元

  

  2018年、2019年、2020年,公司利息净收入分别为34,232.21万元、-23,987.25万元和-25,592.96万元。利息收入方面,2018年至2019年,由于股权质押回购业务规模持续增长,整体利息收入逐年增加。利息支出方面,2018年起,公司通过发行收益凭证、借入次级债务和委托借款,以及使用证券卖出回购等方式补充营运资金,利息支出逐年增加,导致2019年度、2020年利息净收入呈现负值。

  (3)投资收益构成

  单位:万元

  

  投资收益是公司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以保证业务安全为前提,以全面布局大类资产配置为目标,稳步扩大自营投资规模,实现了较好的投资收益。2018年、2019年、2020年,公司实现的投资收益分别为41,592.32万元、153,221.01万元、285,687.76万元。

  (4)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构成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受证券市场行情影响,公司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波动较大。

  (5)其他业务收入

  单位:万元

  

  2019年、2020年,其他业务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为:2019年红塔期货新设了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开展了基差交易、仓单服务等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试点业务。期货风险管理业务涉及大宗商品现货贸易,相应的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金额均较大。

  (6)其他收益

  单位:万元

  

  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文件要求,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公司由在“营业外收入”中披露改为在“其他收益”中披露。

  (二)营业支出

  1、营业支出分部构成

  单位:万元、%

  

  公司营业支出分部构成中,未分配支出主要是红塔证券总部统筹安排的,不属于任何一个业务部门的支出。2019年、2020年期货经纪业务营业支出增加较多主要是由于开展了基差交易、仓单服务等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试点业务。

  2、营业支出分项目构成分析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支出主要由业务及管理费、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其他业务成本和税金及附加构成。

  (1)税金及附加构成

  单位:万元

  

  2018年、2019年、2020年,公司税金及附加分别为800.36万元、1,540.75万元和2,913.59万元。

  (2)业务及管理费构成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职工费用占业务及管理费的比例分别为70.63%、71.69%和69.94%,是公司业务及管理费用的主要构成。

  (3)资产减值损失及预期信用减值损失

  2018年度,公司资产减值损失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2018年,公司资产减值损失为9,048.88万元主要原因为:由于客户郭鸿宝违约,公司按照既定的会计政策,将相应的应收债权转入应收款项核算,并按照个别认定法,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因该客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00%,公司按应收款余额和客户担保品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提了8,231.35万元减值准备。

  2019年、2020年,公司预期信用减值损失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公司预期信用减值损失较高,主要为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客户郭洪宝、李洪国及陈伟雄等违约,公司按照对上述项目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相应计提了减值准备所致。

  (4)其他业务成本

  单位:万元

  

  2019年、2020年,公司其他业务成本中销售成本主要为期货风险管理业务的成本。

  (三)营业利润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利润分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8年、2019年、2020年,公司营业利润分别为51,511.13万元、112,667.78万元和184,057.24万元。报告期内,由于证券投资业务规模和利润逐步扩大,带动公司整体营业利润逐年增加。

  (四)营业外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收入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8年、2019年、2020年,营业外收入分别为135.23万元、29.96万元和2,356.28万元,对公司利润影响较小。

  (五)营业外支出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支出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包括对外捐赠及其他支出等。

  (六)净利润变动分析

  报告期,发行人与证券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净利润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数据来源:同花顺iFinD

  2019年、2020年,证券市场行情回暖,公司积极抢抓市场机遇,实现净利润84,749.05万元和145,155.57万元,分别同比增长116.20%、71.28%,同期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净利润也都有较大幅度增长。

  三、现金流量分析

  (一)经营性现金流量

  单位:万元

  

  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80,993.40万元、-706,258.29万元和495,855.76万元。

  2018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780,993.40万元,较2017年降幅较大,且为大额负数的原因为: 2018年,公司自营部门加大了对债券和基金的投资规模,当期增持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净流出1,314,268.24万元,导致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大额负数,且较2017年降幅较大。

  2019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706,258.29万元,为大额负数的原因为:2019年,公司自营部门继续扩大投资规模,当期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964,882.59万元,导致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大额负数。

  2020年度,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495,855.76万元,主要是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减少回款588,392.93万元、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797,462.69万元等,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转为正数。

  (二)投资性现金流量

  单位:万元

  

  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55.14万元、-18,972.34万元和-17,974.21万元。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变动主要系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投资支付的现金、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和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等因素波动导致。

  (三)筹资性现金流量

  单位:万元

  

  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654,551.08万元、1,065,230.97万元和-554,480.65万元。

  2018年,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大幅增长,主要系当期借入了50亿元次级债以及向关联方借入委托借款15.93亿元。

  2019年,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2018年进一步增长,主要系当期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12.33亿元,发行收益凭证、短期融资券等融入资金106.35亿元,以及借入次级债务、短期借款融入资金31亿元。

  2020年,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主要系当期债务融资规模有所减少,并且偿还了117.66亿元债务所致。

  四、资本性支出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的资本性支出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

  (一)会计政策变更

  1、2020年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计影响数,仅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公司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同时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新增“合同资产”、“合同负债”项目,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

  2、2019年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1)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影响

  2017年4月,财政部颁布了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新金融工具准则”),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及计量、减值和套期引入了新的会计要求。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采用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不重述比较信息,因采用新金融工具准则引起的差异调整将直接计入2019年1月1日的所有者权益期初余额。

  公司已经就采用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影响进行了详细评估,与分类计量和减值要求相关的影响主要包括:

  ①分类与计量

  公司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公司将金融负债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

  ②减值

  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对以摊余成本计量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量12个月或全生命周期的减值准备。

  于2019年1月1日公司采用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影响详见下表。

  对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影响情况

  单位:元

  

  对母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影响情况

  单位:元

  

  (2)财务报表列报方式变更

  2019年4月,财政部修订印发了《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财会[2019]6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结合该通知的格式对金融企业专用项目之外的相关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和《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要求,公司相应调整了本期的财务报表列报,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合并及公司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无影响。

  3、2018年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2018年9月7日发布了《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公司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公司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并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二)会计估计变更

  报告期内,公司无重要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三)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会计差错更正。

  六、重大担保、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

  (一)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1、重大行政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情况。

  2、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2020年末,公司及公司控股、参股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涉及的主要法律诉讼或仲裁案件情况如下:

  (1)裕源大通案

  ①案由

  2016年2月,红证利德与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源大通”)签订《借款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红证利德向裕源大通借款3,0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率为10%。如裕源大通未按协议约定还款,逾期未还部分还应当支付年利率14%的违约金,裕源大通实际控制人孙玉静以其持有的裕源大通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其本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裕源大通于2016年11至12月期间已偿还本金2,000.00万元,利息30万元,剩余借款的本金及利息一直尚未偿还。

  2017年6月,裕源大通及孙玉静向红证利德出具《关于向红证利德支付欠款的承诺函》,约定了偿还计划并承诺以裕源大通应收北京金盾亚联电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3,075.00万元应收款质押给红证利德,后双方协议将北京金盾亚联电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3,075.00万元应收款变更为北京华宇杰缘科技有限公司应收款4,303.00万元,2017年8月4日,双方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此后裕源大通虽偿还了部分利息但一直未偿还本金及对应的全部利息及违约金。

  ②诉讼进展

  2018年1月,红证利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裕源大通、裕源大通实际控制人孙玉静和北京华宇杰缘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法院此前已根据红证利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被告裕源大通及孙玉静相关财产,其中已查封的湖南裕源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于2020年5月27日到期,红证利德已于2020年3月向法院申请续封,续封后财产保全到期日为2023年5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0月29日就本案作出判决如下:①裕源大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红证利德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截至2017年2月3日前的利息共计843,150.68元,自2017年2月4日起,利息和违约金按照年息24%的标准,以1,000万元作为基数,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②孙玉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红证利德在上述债权范围内有权对孙玉静持有的裕源大通560万股股权用折价、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红证利德对裕源大通出质的对华宇杰缘的应收账款在38,652,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之一华宇杰缘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尚未进入执行程序。

  (2)孙玉静案

  ①案由

  红证方旭对裕源大通进行股权投资时,孙玉静作为实际控制人承诺回购,后回购条件成就,但至今未履行承诺,红证方旭于2019年8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其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回购义务。

  ②诉讼进展

  2020年4月2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如下:①被告孙玉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红证方旭支付股份回购款,包括投资成本2,000万元和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16%的标准,自2016年11月21日计算至付清股份回购款之日);②被告孙玉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红证方旭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24%的标准,从2019年5月7日计算至付清股份回购款之日)。

  红证方旭根据法院出具的生效判决已于2020年8月2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法院已接收材料,尚待分配执行法官。

  (3)云中3号案

  ①案由

  2016年8月,红塔资管受资产委托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广东分公司”)委托成立“红塔资产云中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委托金额58,000.00万元用于通过华商银行深圳分行向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业贸易”)发放委托贷款,委托贷款的期限为36个月,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

  红塔资管代委托人与华商银行深圳分行及债务人凯业贸易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补充合同,与凯业贸易、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天锦”)、黄锦光、黄彬、黄润耿签署《保证金质押协议》,前述担保主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华商银行深圳分行与广东天锦、黄彬、黄锦光、黄润耿、谢岱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与广东兆佳、凯业贸易签订《抵押合同》,与黄彬、黄锦光、黄润耿分别签订《质押合同》,前述担保主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时,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出《担保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人凯业贸易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债务出现违约。

  ②诉讼进展

  由于债务人凯业贸易经多次催告后仍未偿还对应本金及利息,资产委托人华融广东分公司遂向红塔资管出具指令函,指示红塔资管向债务人凯业贸易及其他保证、担保人、质押人提起诉讼程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6月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开庭审理。2020年4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和财产保全告知书,根据红塔资管的申请,裁定继续冻结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某账户下的存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就本案作出判决。

  2020年12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文书生效证明》[(2020)粤高法证字2096号],关于红塔资产与凯业公司、天锦公司、黄彬、黄锦光、黄润耿、谢岱、兆佳公司、鑫腾华公司、中超公司一案的(2018)粤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12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

  (4)云中41号案

  ①案由

  2016年8月30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浙江分公司”)委托红塔资管“红塔资产云中4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云中4号”),并出具《委托财产运用申请书》,要求委托财产用于受让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持有的5,910万股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654,以下简称“中安消”)股票的股权收益权。

  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债务人以持有的股票提供质押担保,同时各担保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中恒汇志自愿以其持有的5,910万股限售流通的标的股票提供质押担保,并与红塔资管(代表“云中4号”)签订了《股票质押合同》和《股票质押合同之补充合同》。为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以切实履行,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自然人涂某、李某及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红塔资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红塔资管签订了《保证合同》和《保证合同之补充合同》。该业务通过受让中恒汇志持有的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5,910万股限售流通股票的股票收益权,并约定由其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到期回购,构成对中恒汇志的付款请求权,本质上是一个债权。

  2017年5月4日,红塔资管受杭州公望润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公望”)的委托,成立了“红塔资产云中4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云中41号”)。根据委托人杭州公望的投资指令将委托资金人民币79,000.00万元用于购买华融浙江分公司持有的“云中4号”全部计划份额。因此,杭州公望通过“云中41号”持有“云中4号”的计划份额,红塔资管为前述两个专项资管计划的管理人。

  2017年6月2日,中安消的收盘价为14.94元/股,低于转让合同约定的平仓线14.97元/股。鉴于经多次催收后,债务人尚未追加股票质押或保证金或提前回购标的股票收益权,也未偿付上述应付未付部分的股票收益以及相应的违约金,已构成实质性违约。2017年8月1日,红塔资管已根据杭州公望的指令函向债务人发送《关于债务人债务提前到期的通知函》。

  2017年8月3日,红塔资管收到云中41号委托人发来的《指令函》,委托人认为云中41号第一期投资标的项下的债务人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经多次催告后仍未按相关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特指令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云中41号对债务人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及担保方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涂国身、李志群等在内的五名主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②诉讼进展

  2017年8月3日,委托人向红塔资管发出指令函,委托红塔资管代表“云中41号”就该合同纠纷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3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中恒汇志、连带责任人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偿付股票收益、逾期收益、违约金;其他相关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4月10日,原审被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7月6日对本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就本案作出判决。

  (5)展恒1号案

  ①案由

  红塔资产展恒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展恒1号”)成立于2015年11月,委托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国联通安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为红塔资管;投资顾问为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4月,展恒1号投资顾问变更为浙银钜鑫(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约定,投资顾问系全体委托人指定,红塔资管按照投资顾问的指令对外进行投资。

  (下转D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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