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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886          证券简称:海南高速          公告编号:2021-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总数为1,99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0%;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21年7月23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96,646,836股股份作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安排,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3.9股。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 年5月29日经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6年7月18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21年7月23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1,99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0%;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股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股份数量变化说明:

  (1)海南交控持股变化:

  2012年3月22日,海南金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本公司的国有股份及尚未收回的代为垫付股改对价股份的相关权利无偿划转给海南交控后,海南交控持有本公司流通股198,270,655股。

  2012年9月24日,海南交控接受张建强、林永典、深圳市嘉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16家限售流通股股东偿还的对价股份1,042,098股后,海南交控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99,312,753股。

  2013年8月,海南交控通过二级市场买入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49,329,228股后持有本公司股份248,641,981股。

  2014年4月4日,海南交控接受卢启乐、彭国清、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佛山市南海区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建投中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6家限售流通股股东偿还的对价股份434,968股后,海南交控共持有本公司股份249,076,949股。

  2015年1月7日,海南交控接受张宝云、三亚邮电招待所、海南创智贸易有限公司3家限售流通股股东偿还的对价股份230,996股后,海南交控共持有本公司股份249,307,945股。

  2016年6月29日,海南交控接受朱新华、冯威、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4家限售流通股股东偿还的对价股份92,994股后,海南交控共持有本公司股份249,400,939股。

  2018年6月27日,海南交控接受朱志格、林志民、海南创智贸易有限公司3家限售流通股股东偿还的对价股份410,838股后,海南交控共持有本公司股份249,811,777股。

  2019年8月27日,海南交控接受张越、肖铁风、李知花、李春香、长城国富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支行6家限售流通股股东偿还的对价股份457,793后,海南交控持有本公司股份250,269,570股。

  2021年2月26日,海南交控接受薛淑华、罗国亮、海南创智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4家限售流通股股东偿还的对价股份260,590后,海南交控共持有本公司股份250,530,160股,其中限售流通股260,590股。

  (2)其他4家股东的持股变化情况如下:

  ①2006年7月18日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陕西东宇经济技术发展公司、海口恒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三亚东港实业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公司限售股216,000股、450,000股、90,000股,经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9)湘0121执2627号、(2019)湘0121执2628号、(2019)湘0121执2629号《执委裁定书》裁定,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1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别将陕西东宇经济技术发展公司、海口恒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三亚东港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216,000股、450,000股、90,000股股份过户给罗国亮,罗国亮于2021年2月26日偿还海南交控对价股份后持有657,399股限售流通股。

  ②2006年7月18日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徐闻县华银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限售股216,000股,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执 245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 2019年8月8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徐闻县华银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216,000股股份过户给薛淑华,薛淑华于2021年2月26日偿还海南交控对价股份后持有187,828股限售流通股。

  ③2006年7月18日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海南冀琼工贸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限售股126,000股,经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01执6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海南冀琼工贸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126,000股股份过户给海南创智贸易有限公司,海南创智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偿还海南交控对价股份后持有109,566股限售流通股。

  ④2006年7月18日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湖南银洲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限售股900,000股,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破字第0025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湖南银洲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900,000股股份过户给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2月26日偿还海南交控对价股份后持有782,617股限售流通股。

  2、股改实施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1、海南交控、薛淑华、罗国亮、海南创智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5家股东不存在违反股权分置改革承诺的行为;

  2、海南交控、薛淑华、罗国亮、海南创智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5家股东严格遵守了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各项承诺,不存在尚未完全履行承诺前出售股份的情形;

  3、未发现海南交控、薛淑华、罗国亮、海南创智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5家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上市公司为海南交控、薛淑华、罗国亮、海南创智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5家股东违规担保情况。

  4、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国家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规定,本次符合条件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七、控股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及以上。

  □是   √ 否;

  八、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是    √  否;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 是    √  否;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 是    √  否;

  九、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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