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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就业绩补偿事项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一、 业绩补偿的基本情况

  (一)2018年业绩补偿基本情况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股份”、“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6月27日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范平等置入资产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及补偿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与成都摩奇卡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摩奇卡卡”)交易对方签署的《现金购买摩奇卡卡股权协议》及《<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成都摩奇卡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之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补偿义务人范平、邱晓霞、付鹏应向公司支付2018年度各项补偿,其中现金补偿合计169,207,675.92元,股份补偿数量合计为15,541,914股,返还分红637,617.11元。具体明细如下:

  

  注:现金补偿金额包含股份补偿尾差现金合计34.29元。

  股本补偿部分,公司已依照协议的约定完成对范平、邱晓霞、付鹏所持富春股份股票进行1元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8月17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补偿部分股份回购并注销完成的公告》。

  现金补偿部分,公司已经于应支付补偿义务人第三、四期的股权转让款中抵付91,379,215.22元,第五期股份转让款中抵付73,333,333.34元,综上补偿义务人未履行的2018年业绩补偿款5,132,744.47元(含分红款)。

  (二)2019年业绩补偿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5月20日召开了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范平等对置入资产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及补偿方案的议案》。

  补偿义务人范平、邱晓霞、付鹏应履行的2019年补偿义务,明细如下:

  

  股本补偿部分,公司已依照协议的约定完成对范平、邱晓霞、付鹏所持富春股份股票进行1元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6月23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补偿部分股份回购并注销完成的公告》。

  现金补偿部分,补偿义务人未履行的2019年业绩补偿款合计226,638,183.00元(含分红款)。

  综上,补偿义务人范平、邱晓霞、付鹏股份补偿义务已履行完毕,现金补偿累计未履行的部分合计为231,770,927.47元(含分红款),具体明细如下:

  

  (三)摩奇卡卡经营进展

  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将摩奇卡卡100%股权转让给福建富春投资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后,摩奇卡卡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范围。

  二、 本次业绩补偿诉讼及其进展

  (一)提起诉讼

  2020年7月13日,公司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就业绩补偿款事项提起起诉,法院已受理并出具《民事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闽01民初1036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决范平、邱晓霞、付鹏分别承担现金补偿123,236,843.77元、56,015,096.27元、46,387,597.68元,合计225,639,537.72元;

  2、请求法院判决范平、邱晓霞、付鹏返还已分配的利润585,123.77元、233,836.55元、179,684.96元,合计998,645.28元;

  3、请求法院判决范平、邱晓霞、付鹏承担逾期支付现金补偿、已分配利润的违约金5,540,290.12元、2,368,755.06元、1,991,682.68元(以日万分之六点五八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7月13日止,应计至全部还清补偿金额之日止);

  4、判令范平、邱晓霞、付鹏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

  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7月15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就业绩补偿事项提起诉讼的公告》。

  (二)追加诉讼请求

  2020年11月4日,公司向福州中院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增加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决范平、邱晓霞、付鹏分别偿付2018年业绩补偿款694,670.40元人民币、2,465,579.18元人民币、1,972,494.90元人民币,合计5,132,744.47元人民币;

  2、请求法院判决范平、邱晓霞、付鹏承担逾期支付现金补偿、已分配利润的违约金3,656.74元、12,978.81元、10,383.21元(以日万分之六点五八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1月4日止,应计至全部还清补偿金额之日止);

  3、请求法院判决范平、邱晓霞、付鹏支付公司代垫的2018年回购注销税费54,558.96元、23,222.73元、18,578.18元;

  4、由范平、邱晓霞、付鹏共同承担诉讼费用等。

  (三)本次判决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福州中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范平、邱晓霞、付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公司支付2019年业绩现金补偿、返还已分配利润、股份补偿不足转现金补偿款123,821,967.54元、56,248,932.82元、46,567,282.6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123,821,967.54元、56,248,932.82元、46,567,282.64元为基数,2020年6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付);

  2、被告范平、邱晓霞、付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公司支付2018年业绩现金补偿、返还已分配利润款694,670.4元、2,465,579.18元、1,972,494.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694,670.4元、2,465,579.18元、1,972,494.9元为基数,2020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付);

  3、被告范平、邱晓霞、付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公司支付垫付的税费54,558.96元、23,222.73元、18,578.18元。

  4、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反诉原告范平、邱晓霞、付鹏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1,378,200.9元、421,090.39元、276,423.87元。

  如果各方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50,775元,由公司承担47元,被告范平、邱晓霞、付鹏分别承担673,064元、316,140元、261,5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范平、邱晓霞、付鹏共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761.5元,由范平、邱晓霞、付鹏共担2,734.5元,由公司承担11,0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州中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一般诉讼事项详见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相关章节。

  四、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2020年末,公司已根据预期可收回业绩补偿金额合计计提坏账准备1.22 亿元,该案件实际收回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上述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不能确定。公司将持续关注诉讼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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