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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中捷缝纫科技 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21         证券简称:ST中捷          公告编号:2021-04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资源”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中捷缝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捷科技”)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分别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近日收到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提起民事诉讼的基本情况

  序号原告被告    管辖

  法院

  案号案由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涉案金额

  合计

  1中捷科技    浙江多乐缝纫机有限公司(被告一)

  、瑞安市美标鞋机针车设备商行(被告二)

  杭州

  中院

  (2021)浙01知民初520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1110340089.2号发明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28,650.47元;

  3、判令被告一承担惩罚性赔偿人民币7,085,251.42元;

  4、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是“罗拉车针杆摆动驱动机构”(专利号:ZL201110340089.2)的发明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在研发过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涉案专利于2011年11月1日提出申请,目前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经经销商投诉后,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被告一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且情节非常严重,对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方能惩戒其他侵权人,达到保护知识产权、捍卫人类智慧成果的效果。综上,两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涉案专利,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故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9,613,901.89元2中捷科技浙江多乐缝纫机有限公司(被告一)、瑞安市美标鞋机针车设备商行(被告二)    杭州

  中院

  (2021)浙01知民初521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1110339442.5号发明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 2,528,650.47元;

  3、判令被告一承担惩罚性赔偿人民币7,085,251.42元;

  4、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是“罗拉车抬压脚驱动机构”(专利号:ZL201110339442.5)发明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在研发过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涉案专利于2011年11月1日提出申请,目前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经经销商投诉后,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被告一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且情节非常严重,对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方能惩戒其他侵权人,达到保护知识产权、捍卫人类智慧成果的效果。

  综上,两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涉案专利,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故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9,613,901.89元3中捷科技浙江多乐缝纫机有限公司(被告一)、瑞安市美标鞋机针车设备商行(被告二)    杭州

  中院

  (2021)浙01知民初522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1110306634.6号发明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28,650.47元;

  3、判令被告一承担惩罚性赔偿人民币7,085,251.42元;

  4、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是“罗拉车正缝倒缝切换驱动机构”(专利号:ZL201110306634.6)发明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在研发过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涉案专利于2011年10月11日提出申请,目前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经经销商投诉后,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被告一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且情节非常严重,对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方能惩戒其他侵权人,达到保护知识产权、捍卫人类智慧成果的效果。

  综上,两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涉案专利,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故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9,613,901.89元4中捷科技浙江多乐缝纫机有限公司(被告一)、瑞安市美标鞋机针车设备商行(被告二    杭州

  中院

  (2021)浙01知民初523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1510026577.4号发明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28,650.47元;

  3、判令被告一承担惩罚性赔偿人民币7,085,251.42元;

  4、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是“一种缝纫机滚轮压脚正倒缝驱动机构”(专利号:ZL201510026577.4)的发明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在研发过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涉案专利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申请,目前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经经销商投诉后,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被告一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且情节非常严重,对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方能惩戒其他侵权人,达到保护知识产权、捍卫人类智慧成果的效果。

  综上,两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涉案专利,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故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9,613,901.89元5中捷科技    浙江好易缝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

  、台州市鸿伟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二)、浙江多乐缝纫机有限公司(被告三)

  杭州

  中院

  (2021)浙01知民初524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1110339442.5号发明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036,610.72元;

  3、判令被告一承担惩罚性赔偿人民币11,613,332.2元;

  4、判令被告三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是“罗拉车抬压脚驱动机构”(专利号:ZL201110339442.5)的发明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在研发过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涉案专利于2011年11月1日提出申请,目前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经经销商投诉后,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被告一、被告二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且情节非常严重,对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方能惩戒其他侵权人,达到保护知识产权、捍卫人类智慧成果的效果。

  综上,被告一、被告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涉案专利,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另,被告一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系被告三,根据《公司法》第63条规定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15,649,942.92元

  6中捷科技浙江好易缝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台州市鸿伟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二)、浙江多乐缝纫机有限公司(被告三)    杭州

  中院

  (2021)浙01知民初525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1510026577.4号发明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036,610.72元;

  3、判令被告一承担惩罚性赔偿人民币11,613,332.2元;

  4、判令被告三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是“一种缝纫机滚轮压脚正倒缝驱动机构”(专利号:ZL201510026577.4)的发明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在研发过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涉案专利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申请,目前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经经销商投诉后,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被告一、被告二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且情节非常严重,对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方能惩戒其他侵权人,达到保护知识产权、捍卫人类智慧成果的效果。

  综上,被告一、被告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涉案专利,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另,被告一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系被告三,根据《公司法》第63条规定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15,649,942.92元7中捷科技浙江好易缝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台州市鸿伟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二)、浙江多乐缝纫机有限公司(被告三)    杭州

  中院

  (2021)浙01知民初526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1110340089.2号发明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036,610.72元;

  3、判令被告一承担惩罚性赔偿人民币11,613,332.2元;

  4、判令被告三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是“罗拉车针杆摆动驱动机构”(专利号:ZL201110340089.2)的发明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在研发过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涉案专利于2011年11月1日提出申请,目前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经经销商投诉后,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被告一、被告二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且情节非常严重,对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方能惩戒其他侵权人,达到保护知识产权、捍卫人类智慧成果的效果。

  综上,被告一、被告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涉案专利,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另,被告一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系被告三,根据《公司法》第63条规定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15,649,942.92元8中捷科技    温州世邦缝制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一)

  、台州立运缝纫机有限公司(被告二)

  宁波

  中院

  (2021)浙02知民初307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1110340089.2号发明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162,900元;

  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是“罗拉车针杆摆动驱动机构”(专利号:ZL201110340089.2)的发明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在研发过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涉案专利于2011年11月1日提出申请,目前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经经销商投诉后,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

  两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涉案专利,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故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5,162,900元9中捷科技温州世邦缝制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一)、台州立运缝纫机有限公司(被告二)    宁波

  中院

  (2021)浙02知民初308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1110339442.5号发明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162,900元;

  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是“罗拉车抬压脚驱动机构”(专利号:ZL201110339442.5)发明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在研发过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涉案专利于2011年11月1日提出申请,目前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经经销商投诉后,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

  两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涉案专利,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故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5,162,900元10中捷科技温州世邦缝制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一)、台州立运缝纫机有限公司(被告二)    宁波

  中院

  (2021)浙02知民初309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1110306634.6号发明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162,900元;

  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是“罗拉车正缝倒缝切换驱动机构”(专利号:ZL201110306634.6)发明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在研发过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涉案专利于2011年10月11日提出申请,目前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经经销商投诉后,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

  两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涉案专利,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故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5,162,900元11中捷科技    浙江南邦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

  、瑞安市中越针车商行(被告二 )

  宁波

  中院

  (2021)浙02知民初310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1110339442.5号发明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165,000元;

  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是“罗拉车抬压脚驱动机构”(专利号:ZL201110339442.5)发明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在研发过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涉案专利于2011年11月1日提出申请,目前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经经销商投诉后,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

  两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涉案专利,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故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5,165,000元12涉案总金额合计106,059,136.32元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诉讼文件;

  2、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诉讼文件。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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