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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3版)

  (上接C3版)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之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首发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行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身份、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1、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将严格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若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每年所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3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贾维兴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首发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行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3)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身份、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4)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将严格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若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每年所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3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安徽科容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上述承诺所述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若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企业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按有权部门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四)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海通兴泰、北京澹朴、宁波澹朴、白刚、北京若朴、拾岳禾安、十月吴巽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上述承诺所述事项已经本企业/本人确认,为本企业/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本人将严格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企业/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若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企业/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企业/本人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本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本人承诺按有权部门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五)公司自然人股东方新龙、茅永智、方书宇、崔岭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公司股东国元投资、安徽国耀、安徽国安、朗姿靑和、网宿晨徽、无锡富韬、无锡衍景、赣州悦时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上述承诺所述事项已经本公司/本企业确认,为本公司/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公司/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黄莉丽、监事沈西友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之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首发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行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4)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身份、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将严格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若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人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按有权部门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八)公司核心技术成员许凌波、宋海峰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2、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顺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应按本预案规定的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内容

  1、公司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与各方协商确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控股股东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内部审议批准,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上述所有应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3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依照与各方协商确定的股价稳定方案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二级市场竞价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增持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增持计划实施增持。年度内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30%。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3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条件时: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内容,依法履行回购本公司股票的义务和责任。

  (2)本公司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本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该承诺内容与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完全一致。如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签署前述要求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则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3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条件时:

  (1)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内容,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和责任。

  (2)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公司就股份回购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股份回购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4)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并将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直至按照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3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条件时:

  (1)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内容,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和责任。

  (2)本人作为董事,在公司就股份回购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股份回购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4)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照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将随着募集资金到位而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项目从开始实施至投产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在上述时间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摊薄即期回报。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的相关规定,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回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

  2、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与公司发展战略,可有效提升公司业务实力、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从而进一步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综合竞争力。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及公司自身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争取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通过加快技术研发、市场推广等方式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应对行业波动和行业竞争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保证公司长期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4、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对管理层考核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公司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率;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5、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公司承诺尽最大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尽可能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权益。如公司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将公开说明原因并向股东致歉。

  虽然本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之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并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约束并控制职务消费行为。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同意,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定的涉及本人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同意,如公司未来拟对本人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则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2、依据《公司章程(草案)》作出决策和进行利润分配,严格实施《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法,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3、如果公司上市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则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2、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3、本人将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承诺:本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发行人审计、验资机构承诺

  发行人审计、验资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七)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公司没有过错的除外。

  八、其他承诺事项

  (一)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的出具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人未履行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前述赔偿责任履行完毕前,不得转让(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同时不得领取发行人向其分配的利润,发行人有权以本人所将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同意公司根据情节轻重调减或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或津贴(如有),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3)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如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不得作为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激励对象,不得参与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5)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

  6)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避免将来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企业之间发生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和保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聂卫华与实际控制人之一贾维银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与承诺函》:

  (1)除发行人外,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对任何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2)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事实改变前,本人不会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所规定的可能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3)本人将持续促使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实体在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4)本人将不利用对发行人的控制关系或投资关系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5)若未来本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司计划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本人承诺将在该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和/或董事会针对该事项,或可能导致该事项实现及相关事项的表决中做出否定的表决。

  如未来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在现有业务基础上进一步立项从事其他方向的研究,本人将在充分听取发行人管理层意见、确认不会产生同业竞争后,再行对此研发事项进行表决。

  (6)凡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按照发行人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由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

  (7)如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承诺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发行人;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采取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上述“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及其项下之声明、承诺即不可撤销,并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止。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赔偿相关各方的损失,并配合妥善处理后续事宜,若经发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承诺或赔偿损失的,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的股份分红赔偿损失。

  2、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安徽科容承诺

  (1)本企业为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对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实施股权激励设立的持股平台企业。本企业确认及保证目前不存在与发行人进行同业竞争的情况。

  (2)如违反以上承诺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遭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损失,本企业将向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予以充分赔偿或补偿。

  3、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海通兴泰、北京澹朴、宁波澹朴、白刚、北京若朴、拾岳禾安、十月吴巽承诺

  (1)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均为财务投资者,在运作过程中并不谋求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和经营管理权,不谋求成为被投资企业的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亦不控制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也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所控制的企业系通过选择适当行业的目标公司,借助资本市场取得投资回报。因此,本企业/本人确认及保证目前不存在与发行人进行同业竞争的情况。

  (2)如果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委派董事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本企业/本人不会为自己的其它投资对发行人作出不利的投票。

  (3)如违反以上承诺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遭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损失,本企业/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予以充分赔偿或补偿。

  (三)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2)本人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3)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4)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2、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安徽科容、海通兴泰、北京澹朴、宁波澹朴、白刚、北京若朴、拾岳禾安、十月吴巽承诺

  (1)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所控制的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如有)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本企业/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发行人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发行人利益。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如有)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容知日新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本人作为容知日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容知日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容知日新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容知日新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四)关于未缴纳部分社保和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分别出具《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缴等事宜的承诺函》,承诺:“如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完成日之前,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未足额、按时为全体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导致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被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要求补缴相关费用、征收滞纳金或被任何他方索赔的,本人将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无条件补足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应缴差额并承担发行人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五)关于劳务派遣事项的承诺

  2018年度至2020年度,公司存在派遣用工占用工总量比例超过10%的情形。经整改,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均未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公司已出具承诺,将在今后继续遵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保证劳务派遣的合法合规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分别出具《关于公司劳务派遣事项的专项承诺》,承诺将继续敦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遵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关要求,若发行人及/或子公司因劳务派遣被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本人将无偿代发行人和/或子公司支付罚款并承担其他相关费用。

  (六)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公司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对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如下:

  “(一)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公司股东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投资”)目前持有公司1,687,5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10%。国元投资为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三)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况。”

  九、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均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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