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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1年7月28日

  公告日期:2021年7月23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ETF

  3、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新能源50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752

  5、基金运作方式和基金类型: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6、本基金的存续期限: 不定期

  7、基金总份额:416,958,917.00份(截至2021年7月21日)

  8、基金份额净值:1.0003元(截至2021年7月21日)

  9、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416,958,917.00份

  10、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1、上市交易日期:2021年7月28日

  12、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证监许可【2021】1457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3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本基金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7、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416,958,917.00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16,036.02元。上述募集的净认购资金已于2021年7月16日全部划入本基金托管专户,上述网上现金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于2021年9月22日全额划入本基金托管专户。

  10、本基金备案情况:本公司已于募集结束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1年7月20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1年7月20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本次募集基金份额共计416,958,917.00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证上[2021]723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1年7月2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新能源50

  5、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752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416,958,917.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所有份额均上市交易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并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值。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1年7月21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6,487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64276.08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1年7月21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15,600,00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3.74%;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401,358,917.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96.26%。

  (三)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2021年7月21日,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设立日期:2004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310000MA1FL0B90E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包

  括销售其本身发起设立的基金)。

  股权结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持有 67%的股权,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持有 33%的股权

  2、内部组织结构与人员情况

  公司下设权益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指数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海外投资部、创新投资部、机构业务部、渠道业务部、电子商务部、销售支持部、产品与战略规划部、专户管理部、交易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营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与审计部、计划财务部、组织与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公室20个部门,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2个分公司及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家子公司。

  (1)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投资产品的管理工作。

  (2)量化投资部负责量化类投资产品的管理工作。

  (3)指数投资部负责指数类投资产品的管理工作。

  (4)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管理工作。

  (5)海外投资部负责海外投资产品的管理工作。

  (6)创新投资部负责FOF/MOM类及其他创新产品和业务的管理工作。

  (7)机构业务部负责制定、实施机构客户销售和商业发展计划等工作。

  (8)渠道业务部负责制定、实施渠道销售策略和区域销售计划等工作。

  (9)电子商务部负责非传统代销机构的第三方理财和互联网业务的整体规划工作。

  (10)销售支持部负责客户服务和直销柜台业务相关工作,提供各类线上、线下客户服务和直销客户的开户、交易等服务,负责公司品牌、媒体管理工作。

  (11)产品与战略规划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新产品开发的战略和计划、新产品落地和存量产品优化调整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开展各类产品、金融工具、新业务的研究等。

  (12)专户管理部负责公司专户项目的全流程管理工作,保障专户产品的正常运作。

  (13)交易部负责公募基金投资和专户资产投资的交易支持业务。

  (14)信息技术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信息技术管理体系,保障系统安全运作,提升公司运营效率。

  (15)基金运营部负责对基金、专户的各项交易活动进行会计处理、注册登记、基金清算等工作。

  (16)风险管理部负责完成投资相关业务环节风险点的识别、评估等工作。

  (17)法律合规与审计部负责检查、监督和评价公司及各部门的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等工作。

  (18)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及预算、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服务。

  (19)组织与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供全方位的人力资源支持工作,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基础。

  (20)综合办公室推进公司党建和党风廉政工作,落实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下设各专业委员会的会议组织和相关事务,负责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行政、内务、安保等工作。

  (20)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华北地区、华南地区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工作。

  (21)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开展的各项工作。

  3、人员情况

  截止2021年6月,公司共有207名员工,硕士及以上人员占比73%,其中硕士145人,博士6人。

  4、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王菲萍  021-23261088

  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公司目前旗下有55只基金产品,即申万菱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申万菱信中证500指数优选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申万菱信中证申万医药生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申万菱信中证研发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研发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申万菱信价值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价值优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创业板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安泰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安泰富利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安泰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安泰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安泰鑫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安泰鼎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安鑫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安鑫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安鑫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新能源汽车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智能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沪深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量化对冲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申万菱信量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量化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安泰广利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医药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申万菱信安鑫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宜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安泰稳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乐道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合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6、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龚丽丽女士,硕士研究生。2011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华泰柏瑞基金研究员、专户经理、基金经理等。2017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曾任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指数投资部负责人、申万菱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研发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研发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申万菱信沪深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申万菱信中证申万医药生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0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77.5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9号

  2、发展概况

  中信建投证券成立于2005年11月2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大型综合证券公司。公司注册于北京,注册资本77.57亿元,并设有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等5家子公司。自成立以来,中信建投证券各项业务快速发展,在企业融资、收购兼并、证券经纪、证券金融、固定收益、资产管理、股票及衍生品交易等领域形成了自身特色和核心业务优势,并搭建了研究咨询、信息技术、运营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专业高效的业务支持体系。凭借高度的敬业精神与突出的专业能力,中信建投证券主要业务指标及盈利能力目前均位居行业前列。

  3、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运作经验,业务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可为托管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处理能力。

  4、基金托管业务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于2015年2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信建投证券始终遵循“诚信、专注、成长、共赢”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三)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联系人:郑奕莉

  电话:(021)588729357

  传真:(021)68870311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二期16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10)8508 5000

  传真:(010)8508 5111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虞京京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2021年7月21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截至2021年7月21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21 年7 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2021 年7 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21 年7 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2021 年7 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21 年7 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截至2021 年7 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截至2021 年7 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截至2021 年7 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截至2021 年7 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截至2021 年7 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大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收到公开谴责和处罚的情形。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21 年7 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于2021 年7 月21日,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2、《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3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刘郎

  设立日期:2004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相关的费率;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0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76.46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219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规则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为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8)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ETF联接基金,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9)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开通转托管等业务;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有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在会议的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第四节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机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五节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7月2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1、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

  3、本基金场内简称“新能源50”,将于2021年7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期货交易市场、证券交易市场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目前的最小申购单位为200万份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购单位。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以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详见届时相关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目前的最小赎回单位为200万份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赎回单位。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以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详见届时相关公告。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7.2 场内销售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21年7月28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申购所得ETF份额T日可竞价卖出,T+1日可赎回或者大宗卖出;赎回所得的组合证券当日可竞价卖出,T+1日可用于申购ETF份额或大宗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登记机构和相关交易所最新的业务规则以及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于确认失败的申请,登记机构将对冻结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予以解冻,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对冻结的资金予以解冻。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深市组合证券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折价部分通过退补款进行交收。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人进行赔偿。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者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以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详见届时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刊登在本公司网站(www.swsmu.com)、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org.cn/fund)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或021-962299

  公司网址:www.swsmu.com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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