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银转债”开始转股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229       证券简称:上海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1-037

  优先股代码:360029     优先股简称:上银优1

  可转债代码:113042     可转债简称:上银转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代码:113042

  ● 可转债简称:上银转债

  ● 转股价格:10.63元/股

  ● 转股期起止日期:2021年7月29日至2027年1月24日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72号)核准,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公开发行了2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人民币200亿元,期限6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52号文同意,公司20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年2月1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上银转债”,债券代码“113042”。

  根据有关规定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该次发行的“上银转债”自2021年7月29日起可转换为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上银转债转股的相关条款

  (一)发行规模:人民币200亿元;

  (二)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三)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30%、第二年为0.80%、第三年为1.50%、第四年为2.80%、第五年为3.50%、第六年为4.00%;

  (四)债券期限:6年,即2021年1月25日至2027年1月24日;

  (五)转股期起止日期:2021年7月29日至2027年1月24日;

  (六)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1.03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0.63元/股。如上银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发生调整,则按照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进行转股。

  三、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上银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可转债转股申报单位为手,一手为1,000元面额,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一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于转股申报日的次一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兑付。

  4、可转债转股申报方向为卖出,价格为100元,转股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单。

  5、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对于超出当日清算后可转债余额的申报,按实际可转债数量(即当日余额)计算转换股份。

  (二)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2021年7月29日至2027年1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上银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可转债停牌时间;

  2、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三)上银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上银转债持有人的转债余额,同时记增上银转债持有人相应的A股普通股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上银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上银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六)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上银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上银转债发行首日,即2021年1月25日。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份的上银转债不享受当期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

  (一)初始转股价格和最新转股价格

  上银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1.03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0.63元/股。

  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发放了2020年度A股普通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债发行的有关规定,在本次上银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出现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不包括因上银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上银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因此,自2021年7月6日起,上银转债转股价格由人民币11.03元/股调整为人民币10.63元/股(详情请见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根据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上银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出现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不包括因上银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格。

  当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公司将按照最终确定的方式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的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的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上银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上银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的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

  (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和修正幅度

  在上银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的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五、可转债赎回条款

  (一)到期赎回条款

  在上银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上银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12%(含最后一期计息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上银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如需),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此外,当上银转债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上银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六、可转债回售条款

  若上银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上银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除此之外,可转债不可由持有人主动回售。

  七、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上银转债的相关条款,请查阅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8476988

  特此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4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