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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 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85           证券简称:希努尔           公告编号:2021-03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我局在监管中发现,你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财务报告显示,你公司全资子公司诸城市松旅恐龙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城市旅游公司)将2018年、2019年收到的政府补助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2021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你公司将诸城市旅游公司于2018-2019年度收到的政府补助确认为与资产相关,计入递延收益,并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报表。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导致你公司2018年、2019年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调减7304.58万元、4857.75万元。同时,你公司存在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不及时的问题。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段冬东,时任财务总监洪鸣、成保明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及段冬东、洪鸣、成保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教训,继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规范运作和风险责任意识,更好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及段冬东、洪鸣、成保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7号)。

  特此公告。

  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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