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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026          证券简称:洁特生物         公告编号:2021-03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2元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6月7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000,00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袁建华、JET(H.K.) BIOSCIENCE CO.,LIMITED、广州市麦金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高禾中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久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久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由公司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2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8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8元。如 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企业和个人,由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8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12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0-32811868

  特此公告。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4日

  

  证券代码:688026         证券简称:洁特生物        公告编号:2021-034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为原告、反诉被告

  3、 涉案的金额:20,311,900元(未含资金占用费、口罩报废损失费、诉讼费等费用);反诉的涉案金额:6,900,000元(未含违约金、诉讼费等)。

  4、 判决结果:支持国机智能向拜费尔返还20,311,900元及利息,驳回拜费尔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国机智能的反诉请求。

  5、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公司没有对国机智能的预付款计提坏账准备。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尚未生效,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 风险提示: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尚未生效,本次涉案金额为20,311,900元,仍存在部分或甚至全部未能收回,从而导致部分或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费尔”)因口罩设备合同纠纷,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起诉国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智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4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

  2020年12月7日,拜费尔收到国机智能关于口罩设备合同纠纷向法院提出反诉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112民初16307号],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国机智能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拜费尔返还20,311,900元及利息(以20,311,9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给付时止);

  2、驳回拜费尔的其他诉讼(口罩报废损失)请求;

  3、驳回国机智能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964元,拜费尔已预缴,由拜费尔负担案件受理费 11000元,由国机智能负担案件受理费140964元;反诉受理费61087 元,由反诉原告国机智能负担。

  ??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公司没有对国机智能的预付款计提坏账准备。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尚未生效,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尚未生效,本次涉案金额为20,311,900元,仍存在部分或甚至全部未能收回,从而导致部分或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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