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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下转C59版)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达成债务和解,将所持有的部分股权、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信托计划受益权、质押贷款债权等资产(以下合称“抵债资产”)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用于抵偿公司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到期未偿还债务(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公司就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及分析。经核查及分析,公司认为:

  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公司不存在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

  特此说明。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3日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达成债务和解,将所持有的部分股权、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信托计划受益权、质押贷款债权等资产(以下合称“抵债资产”)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用于抵偿公司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到期未偿还债务,构成重大资产出售。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进行了论证与核查,并做出审慎判断如下:

  1.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抵债资产为股权、信托受益权、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债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行为涉及的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已在《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及其摘要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2.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不适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3.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会导致公司新增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以及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继续严格遵守已做出的相关承诺,避免同业竞争并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认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3日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达成债务和解,将所持有的部分股权、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信托计划受益权、质押贷款债权等资产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用于抵偿公司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到期未偿还债务(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了论证与核查,并作出审慎判断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包括:(1)上市公司持有的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银国际”)3.4%股权;(2)上市公司持有的“华安资产—信盛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3)上市公司持有的“国海成长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4)上市公司持有的“国海成长二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5)上市公司持有的“中铁信托-传化股份2号单一资金信托”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6)上市公司持有的“华安资产-怀瑾抱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的50%(不含该部分份额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7)上市公司持有的“渤海信托·平安渤海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全部受益权;(8)上市公司持有的“渤海信托·海盈(三十六期)指定用途单一资金信托”的全部受益权;(9)上市公司持有的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本金为4,000万元的质押贷款的债权及8亿元以偿还待和解债务(包括本金3,278,360,350.77元及对应利息、罚息、资金成本、其他费用等)。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本次拟置出的股权类资产对应的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商业银行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同业市场业务、其他业务等,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2、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

  本次拟置出的股权类资产对应的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金融服务,包括财富管理、个人银行、企业银行服务以至环球市场及财资方案等,不属于重污染行业,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

  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为股权类资产及金融类资产,不存在不符合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4、本次交易不违反有关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不存在违反国有有关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低于10%。其中,社会公众不包括:(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5,469,137,919股。本次交易不涉及股份发行,不会对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产生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不低于10%,符合《上市规则》等关于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在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一揽子和解方案中,上市公司拟将标的资产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以此抵偿部分待和解债务。本次拟置出资产作为一揽子和解方案的一部分并未单独作价。

  尽管如此,为了便于投资者对本次交易定价水平公允性作出判断,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评估或估值,并将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以保证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定价合理、公平、公允,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截至本说明签署日,本次交易的部分标的资产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上市公司已出具相关承诺,后续各方将积极通过诉讼、和解等手段解除标的抵债资产的权利限制;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拟置出资产为上市公司持有的股权及金融类资产,标的资产过户或者转让不影响本公司正常经营;上市公司已与中国银行达成一致,标的资产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中国银行,所抵债务在偿债确认日全部自动获得清偿。上市公司应配合按约定解除标的资产上的股权质押、冻结、查封、担保及其他权利限制,尽合理努力在约定时限内向中国银行完成无权利限制的标的资产的权利转移。

  上市公司已如实向中国银行披露标的资产的现有权利限制状况,并与中国银行达成一致解决意见。双方同意,不论安信信托在约定时限之前是否能向中国银行完成全部抵债资产的权利转移,自偿债确认日起因该抵债资产产生的所有收益应归属于中国银行,安信信托与该抵债资产有关的所有行动(例如给管理人的指令、诉讼等)均应遵照中国银行的意见善意行事。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本次交易拟出售的标的公司信银国际的主要业务为商业银行业务,且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仅持有信银国际的参股权;本次交易拟出售的其他金融类资产对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亦没有重大影响。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并且,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能够更加聚焦于自身业务的发展,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不会对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的要求,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上市公司上述法人治理结构不因本次交易而发生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3日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达成债务和解,将所持有的部分股权、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信托计划受益权、质押贷款债权等资产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用于抵偿公司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到期未偿还债务,构成重大资产出售。公司董事会现就本次交易首次信息披露日前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的情况说明如下:

  上市公司因筹划本次交易事项,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于2021年7月19日起开始停牌(以下简称“此次停牌”)。对此次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相关指数和公司股票的累计涨跌幅计算如下:

  由上表可知,公司股价在本次交易事项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区间累计涨跌幅为-4.17%;剔除大盘因素(上证指数)影响,上市公司股票在上述区间内的累计涨跌幅为-4.57%;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证监会金融业指数)影响,上市公司股票在上述区间内的累计涨跌幅为-1.43%,均未超过20%,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股价未构成异常波动情形。

  特此说明。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3日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

  说明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达成债务和解,将所持有的部分股权、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信托计划受益权、质押贷款债权等资产(以下合称“抵债资产”)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用于抵偿公司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到期未偿还债务(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的说明

  1.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ST安信,600816)已于2021年7月16日下午临时停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的规定,公司申请自2021年7月19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2个交易日。

  2. 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7 月 21 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3个交易日。

  3. 公司股票价格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因此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的相关标准,股价未构成异常波动情形。

  4.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对交易方案进行了充分的论证。

  5.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及相关文件。

  6. 公司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同时制作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将根据相关监管要求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7. 2021年7月23日,公司与交易对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

  8. 2021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实施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前述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履行了目前阶段所需履行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3日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相关

  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达成债务和解,将所持有的部分股权、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信托计划受益权、质押贷款债权等资产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用于抵偿公司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到期未偿还债务,构成重大资产出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现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600816               股票简称:ST安信             编号:临2021-050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1年7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公司五名董事全部参加,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向上海砥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4,375,310,335股,发行价格为2.06元/股,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9,013,139,29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充实公司资本金;上海砥安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公司本次拟向特定投资者上海砥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375,310,335股A股普通股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目前的5,469,137,919元增加至不超过9,844,448,254元。

  本次发行尚需有权主管机关核准后方可实施,因此,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需以有权主管机关的核准方案以及最终发行结果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公司本次拟向特定投资者上海砥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375,310,335股A股普通股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将发生变更,因此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结果,对《安信信托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股本结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第六条

  原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469,137,919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844,448,254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原:“公司的股份总数为5,469,137,919股”。

  修改为:“公司的股份总数为9,844,448,254股”。

  本次发行尚需有权主管机关核准后方可实施,因此,上述修订条款中涉及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的股份总数需以有权主管机关的核准方案以及最终发行结果为准。董事会拟申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邵明安在《公司章程》报请核准的过程中,根据有关监管机关、工商登记机关等提出的修订要求以及最终发行结果情况,决定对《公司章程》进行必须且适当的相应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工作的顺利完成,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可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董事邵明安及其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许可的范围内,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 处理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满足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2. 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资产出售方案和市场情况,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结合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实施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或调整抵债资产的抵债价格、交割、过户、期间损益安排等事项;

  3. 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和实际发行时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对象、发行时机、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及具体认购办法,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的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相应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及确定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有关的其他一切事项;

  4.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市场变化、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的实际情况,制作、签署、修改、报送有关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的申报材料,并履行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相关的一切必要或适宜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

  5. 聘请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和解协议、股份认购协议、承销及保荐协议、募集资金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等);

  6.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获得批准后,全权负责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抵债资产交割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 授权董事会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设立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募集资金的集中存放、管理和使用,并确定开户银行、办理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

  8.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办理有关股份登记、股份锁定及上市事宜;

  9.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办理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修改、验资、注册资本变更及工商变更登记的有关具体事宜;

  10. 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11. 如法律法规、证券和行业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发行政策有新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包括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市场情况和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募集资金投向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12. 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申报、上市等有关的其它事项;

  13. 授权董事会在市场环境或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工作;

  14. 办理除上述第1至13项授权以外的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15.除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将本议案所载各项授权转授予公司董事邵明安及其所授权之人士行使。

  上述各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公司董事会将开立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具体事宜并签署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资本管理及使用规划(2021年-2023年)>的议案》

  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未来三年资本管理及使用规划(2021年-2023年)》。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的议案》

  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

  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

  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择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公司将择期召开股东大会,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上述议案中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公司将择期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公司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达成债务和解,将所持有的部分股权、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信托计划受益权、质押贷款债权等资产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中国银行用于抵偿公司对中国银行的到期未偿还债务。经测算,抵债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均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口径相应指标的50%。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和《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公司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达成债务和解,将所持有的部分股权、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信托计划受益权、质押贷款债权等资产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中国银行用于抵偿公司对中国银行的到期未偿还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董事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条件。

  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和《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

  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和《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审计通过《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和《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审计通过《关于公司和中国银行、信保基金签署<债务和解协议>的议案》

  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公司和中国银行、信保基金签署<债务和解协议>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议案》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前,公司控股股东为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高天国先生。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因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宜发生变化。因此,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

  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董事会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的议案》

  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七、审议通过《董事会聘请中介机构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完成,董事会拟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重大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及主承销商,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重大事项的法律顾问,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重大事项的专项审计机构,聘请格律(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重大事项的专项评估机构,对本次重大事项进行独立的核查、审计、评估并出具相关意见或报告,同时,协助公司就本次重大事项进行有关申报和处理其他相关事宜。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邵明安及其授权人士签署与聘请中介机构相关的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八、审议通过《关于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的议案》

  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816        股票简称:ST安信           编号:临2021-048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现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816         股票简称:ST安信       编号:临2021-049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和信托保障基金、信托保障基金公司及中国银行签署《债务和解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信信托”)拟与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信托保障基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信托保障基金签订和履行协议)、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托保障基金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或“中国银行”)分别签订《债务和解协议》。《债务和解协议》签署后,各协议项下所列各项抵债资产的权利将分别转移给中国银行、信托保障基金和信托保障基金公司,以此抵偿公司分别对信托保障基金、信托保障基金公司和中国银行负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务。

  公司与中国银行的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公司与信托保障基金、信托保障基金公司的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一、信托保障基金

  (一)债务和解对方的基本情况

  信托保障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主要用于预防、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信托保障基金管理人为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

  信托保障基金并非本公司的关联方。

  (二)债务和解协议(“信托保障基金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1. 信托保障基金待和解债务

  截至协议签署日,安信信托对信托保障基金的全部债务(“信托保障基金待和解债务”)如下表所列(下表仅列示本金,信托保障基金待和解债务包括本金、资金占用费、违约金、资金成本及其他费用)。

  2. 抵债资产与和解安排

  (a) 双方同意:

  (i) 国之杰持有的并已被质押给信托保障基金的安信信托的14.55亿股股份,将通过司法拍卖、司法抵债或者其他适当程序将全部权利转移给信托保障基金,并以将股票过户至信托保障基金或其指定主体名下(或者转让股票通过司法拍卖所得价款已支付至信托保障基金指定账户)为权利转移完成标志。

  (ii) 安信信托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后,应在收到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后10个营业日内以收到的认购资金人民币445,612,381元定向偿还信托保障基金待和解债务。如果安信信托因非公开发行股票未能完成而未完全偿还募集资金还款,相应待和解债务继续存续。

  (iii) 除募集资金还款外,安信信托应另行向信托保障基金偿还人民币354,387,619元的现金。

  3. 偿债确认

  (a) 在转让股票相关权利已登记至信托保障基金或其指定主体名下(或者转让股票通过司法拍卖所得价款已支付至信托保障基金指定账户)之日,信托保障基金待和解债务按照法院出具的司法裁定(或者信托保障基金实际所得拍卖价款)受偿。

  (b) 在安信信托已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并收到募集资金后10个营业日内将募集资金还款(即人民币445,612,381元)支付至信托保障基金指定账户后,信托保障基金按照55.70%比例(445,612,381元占8亿元的百分比)豁免部分剩余的信托保障基金待和解债务。

  (c) 在安信信托将剩余人民币354,387,619元的现金支付至信托保障基金指定账户后,信托保障基金豁免剩余的信托保障基金待和解债务。

  (d) 信托保障基金同意,其将在上述第3(a)项和第3(b)项所列的条件均满足之日起30个营业日内,向安信信托原状返还长安权·深圳南玻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4.58亿份信托受益权。

  4. 债务和解失败

  (a) 双方同意,上述第3(a)项和第3(b)项任意一项条件至迟未能在2022年12月31日完成的,构成信托保障基金和解协议项下债务和解失败。

  (b) 如果债务和解失败,信托保障基金有权在向安信信托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后单方解除信托保障基金和解协议。原信托保障基金放弃现存融资文件中信托保障基金权利或加重现存融资文件中信托保障基金义务的条款对信托保障基金自始不具有拘束力(通过司法程序完成抵债及/或处置回款清偿的债务除外,但该部分债务应按照现存融资文件约定的清偿顺序受偿);安信信托在现存融资文件项下对信托保障基金应承担的所有义务、责任及对信托保障基金做的所有承诺、债权债务确认(包括但不限于对历次催收函的确认)等继续有效。

  5. 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a) 协议的生效

  信托保障基金和解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b) 协议的终止

  信托保障基金和解协议可由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终止。

  二、信托保障基金公司

  (一)债务和解对方的基本情况

  信托保障基金公司是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托保障基金公司以管理信托保障基金为主要职责,以预防、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为主要任务和目标,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受托管理保障基金;参与托管和关闭清算信托公司;通过融资、注资等方式向信托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收购、受托经营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以及经监管部门核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信托保障基金公司并非本公司的关联方。

  (二) 债务和解协议(“信托保障基金公司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1. 信托保障基金公司待和解债务

  截至协议签署日,安信信托对信托保障基金公司的全部债务(“信托保障基金公司待和解债务”)如下表所列(下表仅列示本金,信托保障基金公司待和解债务包括本金、资金占用费、违约金、资金成本及其他费用)。

  2. 抵债资产与抵债安排

  (a) 安信信托应将其持有的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32.9792%股权(“抵债资产”)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信托保障基金公司;信保抵债资产进行处置的,所得现金应全部用于清偿信托保障基金公司待和解债务。

  (b) 关于抵债资产,以抵债资产通过司法拍卖所得价款已支付至信托保障基金公司指定账户(或者将信托保障基金公司登记为抵债资产涉及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并且完成股权登记机关变更登记)为权利转移完成标志。

  3. 偿债确认

  (a) 在抵债资产通过司法拍卖所得价款已支付至信托保障基金公司指定账户(或者信托保障基金公司已登记为抵债资产涉及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并且完成股权登记机关变更登记)之日,信托保障基金公司豁免信托保障基金公司待和解债务中全部未偿本金及违约金。

  (b) 安信信托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且安信信托已按照信托保障基金和解协议完成募集资金还款后,信托保障基金公司豁免安信信托剩余的信托保障基金公司待和解债务。

  (c) 信托保障基金公司同意,其将在上述第3(a)项和第3(b)项所列的条件满足之日起30个营业日内,完成对其在安信信托持有的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亿股股份、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106,716,800股股票和长安权·深圳南玻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7亿份信托受益权上的担保/增信安排的解除。

  4. 债务和解失败

  (a) 双方同意,上述第3(a)项和第3(b)项所列任意一项条件未能在2022年12月31日或以前完成的,构成信托保障基金公司和解协议项下债务和解失败。

  (b) 如果债务和解失败,信托保障基金公司有权在向安信信托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后单方解除信托保障基金公司和解协议。原信托保障基金公司放弃现存融资文件中信托保障基金公司权利或加重现存融资文件中信托保障基金公司义务的条款对信托保障基金公司自始不具有拘束力(通过司法程序完成抵债及/或处置回款清偿的债务除外,但该部分债务应按照现存融资文件约定的清偿顺序受偿);安信信托在现存融资文件项下对信托保障基金公司应承担的所有义务、责任及对信托保障基金公司做的所有承诺、债权债务确认(包括但不限于对历次催收函的确认)等继续有效。

  5. 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a) 协议的生效

  信托保障基金公司和解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b) 协议的终止

  信托保障基金公司和解协议可由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终止。

  三、中国银行

  (一)债务和解对方的基本情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454X6;负责人:张守川;成立日期:1998年10月19日;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23号;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总行授权的外汇借款;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结汇、售汇,总行授权的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总行授权的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国银行并非本公司的关联方。

  (二)债务和解协议(“中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1. 中行待和解债务

  截至协议签署日,公司对中国银行的全部债务(以下简称“中行待和解债务”)如下表所列(下表仅列示本金,中行待和解债务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资金成本、其他费用等):

  2. 抵债资产与和解安排

  (a) 安信信托将其对下列各项资产(“中行抵债资产”)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中国银行,中行待和解债务(除上表中第1项借款项下的人民币8亿元外)在中行和解协议生效日全部自动获得清偿:

  (i) 安信信托持有的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的411,778,133股股权(对应股权占比为3.4%,“信银国际股权”)。

  (ii) 安信信托持有的“华安资产-信盛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全部收益权(即8.024亿份额)(不含该等收益权于协议生效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

  (iii) 安信信托持有的“国海成长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全部收益权和“国海成长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全部收益权(不含该等收益权于协议生效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

  (iv) 安信信托持有的“中铁信托-传化股份2号单一资金信托”的全部受益权(不含该等受益权于协议生效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

  (v) 安信信托持有的“华安资产-怀瑾抱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全部收益权的50%(不含该等收益权于协议生效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

  (vi) 安信信托持有的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本金为4,000万元的质押贷款的债权(“大宇质押贷款”)。

  (vii) 安信信托持有的“渤海信托·平安渤海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全部受益权(即4.99亿份额)(不含该等受益权于协议生效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

  (viii) 安信信托持有的“渤海信托·海盈(三十六期)指定用途单一资金信托”的全部受益权(即5亿份额)(不含该等受益权于协议生效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

  (b) 安信信托将以其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到的资金中的人民币8亿元偿还上表中第1项借款项下的人民币8亿元(双方另行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如果安信信托未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8亿元待和解债务应持续留存作为其对中国银行的存续负债(双方另行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

  3. 偿债确认

  (a) 在协议生效日当日:

  i. 中行待和解债务(除上表中第1项借款项下的人民币8亿元外)全部获得妥善清偿;

  ii. 全部中行抵债资产的实际权利享有人变更为中国银行或其指定主体(不论相关中行抵债资产届时是否完成权利转移)。

  (b) 安信信托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后,应以收到的认购资金人民币8亿元定向偿还中国银行,中行待和解债务全部获得妥善清偿。

  4. 权利转移障碍的后续安排

  双方同意,不论安信信托在约定时限之前是否能向中国银行完成全部抵债资产的权利转移,自偿债确认日起因该抵债资产产生的所有收益应归属于中国银行,安信信托与该抵债资产有关的所有行动(例如给管理人的指令、诉讼等)均应遵照中国银行的意见善意行事。

  5. 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a) 协议的生效

  中行和解协议经双方签署且安信信托的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安信信托的股东大会批准中行和解协议之日为“生效日”)。

  (b) 协议的终止

  中行和解协议可由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终止。

  四、债务和解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与中国银行、信托保障基金及信托保障基金公司的债务和解能够减轻公司债务负担,优化债务结构,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发展,同时本次债务重组收益将计入公司损益表,将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积极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4日

  证券代码:600816          股票简称:ST安信          编号:临2021-042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复牌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股票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ST安信,600816)于2021年7月19日至7月23日连续停牌,详情请见《重大事项停牌公告》(临2021-036)、《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临2021-037)。

  2021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拟与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达成债务和解,公司将所持有部分资产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用于抵偿公司对其到期未偿还债务,构成重大资产出售。公司拟向上海砥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上海砥安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将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及其他有关公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7月26日开市起复牌。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816       股票简称:ST安信         编号:临2021-040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

  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该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具体内容如下: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投资者上海砥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砥安”)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375,310,335股A股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上海砥安将成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海砥安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鉴于上海砥安已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认购的股份,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情形。

  因此,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上海砥安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816         股票简称:ST安信       编号:临2021-047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

  和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的相关议案。现就公司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披露如下: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816               股票简称:ST安信             编号:临2021-051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1年7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公司三名监事全部参加,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向上海砥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4,375,310,335股,发行价格为2.06元/股,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9,013,139,29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充实公司资本金;上海砥安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公司本次拟向特定投资者上海砥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375,310,335股A股普通股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目前的5,469,137,919元增加至不超过9,844,448,254元。

  本次发行尚需有权主管机关核准后方可实施,因此,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需以有权主管机关的核准方案以及最终发行结果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公司本次拟向特定投资者上海砥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375,310,335股A股普通股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将发生变更,因此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结果,对《安信信托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股本结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第六条

  原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469,137,919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844,448,254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原:“公司的股份总数为5,469,137,919股”。

  修改为:“公司的股份总数为9,844,448,254股”。

  本次发行尚需有权主管机关核准后方可实施,因此,上述修订条款中涉及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的股份总数需以有权主管机关的核准方案以及最终发行结果为准。董事会拟申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邵明安在《公司章程》报请核准的过程中,根据有关监管机关、工商登记机关等提出的修订要求以及最终发行结果情况,决定对《公司章程》进行必须且适当的相应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详细情况参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下转C5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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