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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6版)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C6版)

  (二)相关责任主体

  本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本预案中的董事特指非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当公司某一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以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公司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影响及作用,经各方协商确定后及时通知实施股价稳定预案的主体并及时公告具体实施方案。若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前公司股价已不满足启动条件,则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发行前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5)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2)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3)累计回购股份的资金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

  (6)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本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票相关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票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本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票相关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票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50%的,或公司股票回购方案由于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或者回购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等原因无法实施,或在公司实施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股价仍发生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则公司不再实施回购,而由公司控股股东进行增持。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措施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控股股东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20%;

  2)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4)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不再继续实施该增持方案:A、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B、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C、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控股股东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控股股东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其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50%,则控股股东不再进行增持,而由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增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措施如下: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15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各自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累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税后薪酬的50%。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如若前述三项措施依次实施后仍未达到稳定股价的目标,公司将采取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将在条件成就时及时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实施。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其他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本预案于完成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有效期三年。

  (五)未履行股价稳定预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或经协商应由相关主体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但相关主体未履行增持/回购义务以及无合法合理理由对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导致股份回购方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未履行承诺的相关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若公司董事会未履行相关公告义务、未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暂停向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2.对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增持的公司股份。公司可扣留其下一年度与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应得现金分红。如下一年度其应得现金分红不足用于扣留,该扣留义务将顺延至以后年度,直至累计扣留金额与其应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等或控股股东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对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增持的公司股份。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将扣留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履行上述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薪酬,直至该等人员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唯赛勃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唯赛勃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与承诺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若公司未履行回购股份承诺的约束措施则:(1)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2)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3)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以下金额的货币资金:发行新股股份数×(股票发行价+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用于公司履行回购股份的承诺。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二)控股股东香港唯赛勃、实际控制人谢建新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承诺人将督促发行人就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承诺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承诺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发行人将当年及其后年度发行人应付承诺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承诺人所持的公司股份亦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履行相关承诺。

  四、对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若公司不符合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且已经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公司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况,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香港唯赛勃、实际控制人谢建新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若公司不符合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且已经上市的,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公司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况,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如下: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持续推进多项改善措施,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研发、拓展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继续巩固和发挥自身研发、销售等优势,不断丰富和完善产品,提升研发技术水平,持续拓展国内和海外市场,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2、加强内部管理、提升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积极推进产品工艺的优化、工艺流程的改进、技术设备的改造升级,加强精细化管理,持续提升生产运营效率,不断降低生产损耗。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控制公司费用率,提升盈利水平。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前述项目的建设,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同时,公司也将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实现募投项目的早日投产。随着募投项目逐步实施、产能的逐步提高及市场的进一步拓展,公司的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4、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在《公司章程(草案)》中对分红政策进行了明确,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强化投资者回报。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

  (二)控股股东香港唯赛勃承诺如下:

  “1、作为控股股东,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3、若本承诺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承诺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谢建新承诺如下:

  “1、作为实际控制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3、若本承诺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承诺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约束并控制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同意,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同意,如公司未来拟对本人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8、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制定了《上海唯赛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

  2、保持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及稳定性,且以现金分红为主。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程序和机制为:公司主要利润分配政策为现金分红。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同时符合现金及股票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2、公司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无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的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现金分红规划为: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法进行利润分配。

  4、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及实施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公司因涉及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资金支出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批准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

  公司应以三年为周期,根据《公司章程》修订《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2/3以上(含)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唯赛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于完成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有效期三年。

  (七)发行人承诺如下:

  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则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公司将依据《公司章程(草案)》作出决策和进行利润分配,严格实施《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确保股东权益。

  七、依法承担赔偿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如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进行赔偿;同时,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二)控股股东香港唯赛勃、实际控制人谢建新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承诺人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承诺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若有);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承诺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同时承诺人将自前述有权部分认定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现金分红,且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依据上述承诺的补偿措施实施完毕为止。

  上述承诺不因承诺人不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原因而终止。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承诺人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承诺人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承诺人违反以上承诺,发行人将有权暂扣承诺人在发行人处应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不因承诺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

  八、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本公司将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自有资金,从而为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4)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及汕头华加承诺如下:

  1、承诺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承诺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承诺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承诺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30日内,承诺人自愿将本承诺人在公司上市当年从公司所获取的全部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适用)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且承诺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承诺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

  (4)在承诺人完全消除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承诺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适用);

  (5)如承诺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承诺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承诺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承诺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30日内,本人自愿将本人在公司上市当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和/或津贴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且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或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

  (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适用);

  (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九、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承诺

  国泰君安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特此承诺如下:

  1、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致同会计师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承诺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律师承诺

  国浩律师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律师,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相关司法机关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相应损失。

  (四)发行人验资机构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人验资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验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银信评估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人评估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中涉及的《唯赛勃环保材料制造(上海)有限公司股份制改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沪银信汇业评报字[2011]第087号)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唯赛勃环保材料制造(上海)有限公司股份制改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沪银信汇业评报字[2011]第087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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