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上接C5版)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下转C7版)

  (上接C5版)

  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参与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参与认购组成,具体情况如下:

  1、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保荐机构安排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为2,171,93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5.00%,跟投金额为12,705,790.50元。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具体情况如下:

  2、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参与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唯赛勃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君享资管计划”)。

  2021年6月24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具体安排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拟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

  君享资管计划拟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君享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以及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唯赛勃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时间为2021年5月28日,已于2021年6月1日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QS564)。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该资管计划的支配主体。该资管计划本次获配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始计算。

  君享资管计划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表所示: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3,438,6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5.85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24.63倍(每股收益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1.60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24元(按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65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按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5,411.58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7月22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110C000518号《验资报告》。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5,131.23万元(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0,280.35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38,338户

  十二、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十三、认购情况:本次发行数量为43,438,600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6,515,790股,约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15.0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2,153,81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2,152,586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224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4,769,0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2612515%,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4,755,441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3,559股。本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4,783股。

  第五节财务会计情况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1)第110A014680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1-3月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致同审字(2021)第110A015340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附件中的《审阅报告》及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1年1-3月财务信息与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公司2021年3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止期间的合并利润表、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止期间的合并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由致同会计师审阅,并于2021年4月29日出具了《审阅报告》(致同审字(2021)第110A015340号)。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状况良好,资产总额为60,695.13万元,较上年末增长7.49%,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44,862.02万元,较上年末增长3.99%,主要系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盈利水平同比下降所致。2021年1-3月,随着境外新冠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境外的销售恢复并逐步好转,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432.88万元,同比增加83.61%;2021年1-3月,公司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1,977.65万元、1,977.72万元和1,709.14万元,分别同比增加574.90%、583.95%和521.2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1,658.98万元,同比增长772.00%。2021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生产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205.10万元,同比下降1,796.85万元,主要原因系随着境外销售情况好转增加原材料采购、当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加;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073.98万元,同比下降8,107.52万元,主要原因系随着公司业务发展,公司增加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增加购买理财产品支出所致;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532.18万元,主要原因系增加取得短期借款的现金,且未分配现金股利。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财务报表截止日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之间,公司经营状况正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销售产品的型号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2021年1-6月预计经营情况

  结合致同会计师出具的致同审字(2021)第110A015340号、公司2021年初至目前新增订单情况,公司初步预计2021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为17,000万元至19,000万元,与2020年同比增加16.86%至30.60%,与2019年同比下降5.71%至增长5.38%;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400万元至3,600万元,与2020年同比增加74.84%至85.13%,与2019年同比增加2.56%至增长8.59%;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850.93万元至3,050.93万元,与2020年同比增加71.04%至83.04%,与2019年同比下降6.54%至增长0.02%。

  公司上述2021年1-6月业绩预计情况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具体信息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2021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下述银行开设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总经理办理与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的事宜。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除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外,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认为,唯赛勃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上海唯赛勃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秦磊、杜惠东作为上海唯赛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秦磊: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投行四部行政负责人。曾主持或参与完成的项目包括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及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杜惠东: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和注册会计师资格。于2015年加入国泰君安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过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等项目。杜惠东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香港唯赛勃及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汕头华加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4.如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承诺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价,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

  5.本公司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公司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公司将不进行股份减持。

  6.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本企业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谢建新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本人承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4.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5.如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承诺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价,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

  6.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7.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9.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汤其江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同时,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5.如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承诺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价,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

  6.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7.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9.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4.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5.如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承诺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价,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

  6.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7.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9.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4.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5.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及核心技术人员程海涛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5.如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承诺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价,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上海唯赛勃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不低于上海唯赛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

  6.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7.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9.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间接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郑志光、郑会杰承诺如下:

  郑志光及郑会杰系父子关系,二人合计间接持有公司11.43%股份,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3.如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承诺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价,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

  4.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公司其他股东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承诺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承诺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

  本承诺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在承诺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出售股份的,应将出售股份而取得的收益(转让所得扣除税费后的金额)上缴给公司。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与承诺

  为了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制定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均同意上海唯赛勃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确认并承诺执行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性措施,具体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年内,除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20个交易日构成“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时,则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停止条件

  公司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或回购金额累计已达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3)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下转C7版)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