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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76             证券简称:祥源文化             公告编号:2021-053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徐海青先生持有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30,95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68%。

  ● 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公司于2021年4月1日披露了《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因个人资金需求,徐海青先生计划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不超过35,000,000股。2021年5月24日,公司披露《关于股东持股比例低于5%的提示性公告》(临2021-035号),徐海青于2021年4月29日至2021年5月21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4,0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538%。截至2021年7月26日,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时间已过半,徐海青先生累计减持4,050,000股公司股份。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2021年7月26日,公司收到徐海青先生发来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的告知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 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 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 大股东及董监高因以下原因披露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减持时间过半

  

  (二) 本次减持事项与大股东或董监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祥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标的资产股份,同时募集配套资金。2021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四) 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徐海青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所持股份减持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日,徐海青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30,9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68%,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五)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此次减持计划系股东徐海青先生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徐海青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择机决定是否继续实施以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尚存在不确定性。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

  1、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股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6日

  

  证券代码:600576            证券简称:祥源文化         公告编号:临2021-052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110起一审判决;58起达成调解协议;85起二审判决;267起受理阶段。涉及龙薇传媒收购公司引发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已于2021年4月16日届满,公司正有序推动存量案件的收尾工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合法利益。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或共同被告/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110起一审案件原合计诉讼金额4,847,712.80元,一审判决金额4,691,448.41元(含赔偿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58起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合计1,277,393.84元;85起二审案件原诉讼金额7,444,939.73元,判决赔偿款及利息合计5,486,760.20元,案件受理费90,602.20元;267起受理案件合计诉讼金额10,948,064.97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2017年8月4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孔德永先生和现间接控股股东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相关承诺,相关方无条件向上市公司予以赔偿,因此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2021年7月26日,除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已披露的诉讼进展情况以外,公司陆续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发来的110份《民事判决书》、58份《民事调解书》和267份《应诉通知书》,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发来的85份《民事判决书》。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审案件判决情况

  (一)一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邵林桥等110名自然人

  被告: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赵薇、龙薇传媒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4,847,712.8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公司等有关方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了处罚。原告共计110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有关方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一审案件判决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1、对唐安炳等3名自然人诉公司、赵薇案件,原告所主张的投资行为虽发生于案涉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的期间内,但其在此期间卖出的祥源文化公司股票数量等于或超过了买入的数量,因此其投资行为与公司虚假陈述不存在因果关系,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2、对邵林桥等107人诉公司或龙薇传媒、赵薇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4,600,103.41元。

  (2)共同被告方对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合计由公司与共同被告方负担91,345.00元。

  二、调解情况

  对周斌等58名自然人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公司于调解书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1,277,393.84元。

  三、二审案件情况

  (一)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丽娟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等相关方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金额为128,868.00元。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诉讼请求。

  华丽娟在法定期限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77.00元,由华丽娟负担。

  (二)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育芳等85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等相关方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金额合计为7,444,939.73元。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及相关方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5,486,760.20元。

  公司及相关方在法定期限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0,602.20元,由公司负担。

  四、受理案件情况

  截至2021年7月26日,公司陆续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67份《应诉通知书》,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10,948,064.97元,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当事人: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类损失合计10,948,064.97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公司等有关方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了处罚。原告267名自然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案件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为避免公司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经济损失,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孔德永先生于2017年8月4日承诺如因个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导致上市公司需承担任何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均由孔德永先生无条件向上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承诺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涉及龙薇传媒收购公司引发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已于2021年4月16日届满,公司正有序推动存量案件的收尾工作,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初2416号-2424号、(2020)浙01民初2426号-2428号、(2020)浙01民初2430号-2433号、(2020)浙01民初2435号-2438号、(2020)浙01民初2440号、(2020)浙01民初2442号、(2020)浙01民初2450号-2453号、(2020)浙01民初2456号-2469号、(2020)浙01民初2471号-2477号、(2020)浙01民初2550号、(2020)浙01民初2665号、(2020)浙01民初2775号、(2020)浙01民初2784-2786号、(2020)浙01民初2789号-2800号、(2020)浙01民初3001号-3004号、(2020)浙01民初3151号-3153号、(2020)浙01民初3160号、(2021)浙01民初32号-40号、(2021)浙01民初81号-93号、(2021)浙01民初107号-108号、(2021)浙01民初111号、(2021)浙01民初184号-194号、(2021)浙01民初452号。

  (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民终111号、(2021)浙民终130号、(2021)浙民终133号、(2021)浙民终193号、(2021)浙民终196号、(2021)浙民终200号、(2021)浙民终203号、(2021)浙民终210号、(2021)浙民终213号、(2021)浙民终217号、(2021)浙民终220号、(2021)浙民终223号、(2021)浙民终226号、(2021)浙民终229号、(2021)浙民终232号、(2021)浙民终235号、(2021)浙民终241号、(2021)浙民终244号、(2021)浙民终247号、(2021)浙民终274号、(2021)浙民终344号、(2021)浙民终347号-348号、(2021)浙民终351号、(2021)浙民终354号-355号、(2021)浙民终358号、(2021)浙民终361号-362号、(2021)浙民终384号、(2021)浙民终394号-395号、(2021)浙民终398号、(2021)浙民终401号-402号、(2021)浙民终405号、(2021)浙民终408号、(2021)浙民终409号、(2021)浙民终412号、(2021)浙民终415号、(2021)浙民终437号、(2021)浙民终438号、(2021)浙民终441号、(2021)浙民终444号-445号、(2021)浙民终485号-486号、(2021)浙民终489号、(2021)浙民终492号-493号、(2021)浙民终496号、(2021)浙民终499号-500号、(2021)浙民终503号、(2021)浙民终506号-507号、(2021)浙民终554号、(2021)浙民终557号、(2021)浙民终560号、(2021)浙民终563号、(2021)浙民终566号、(2021)浙民终569号、(2021)浙民终572号、(2021)浙民终610号、(2021)浙民终613号-614号、(2021)浙民终616号、(2021)浙民终619号、(2021)浙民终620号、(2021)浙民终622号、(2021)浙民终625号、(2021)浙民终626号、(2021)浙民终628号、(2021)浙民终631号、(2021)浙民终645号、(2021)浙民终651号-652号、(2021)浙民终657号-658号、(2021)浙民终663号-664号、(2021)浙民终669号-670号、(2021)浙民终755号、(2021)浙民终761号。

  (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浙01民初2425号、(2020)浙01民初2429号、(2020)浙01民初2441号、(2020)浙01民初2443号-2449号、(2020)浙01民初2478号-2479号、(2020)浙01民初2482号-2487号、(2020)浙01民初2489号、(2020)浙01民初2495号-2497号、(2020)浙01民初2499号、(2020)浙01民初2667号、(2020)浙01民初2787号、(2020)浙01民初2788号、(2020)浙01民初3167号-3186号、(2021)浙01民初102号、(2021)浙01民初103号、(2021)浙01民初109号、(2021)浙01民初110号、(2021)浙01民初171号、(2021)浙01民初172号、(2021)浙01民初256号、(2021)浙01民初457号、(2021)浙01民初466号、(2021)浙01民初467号、(2021)浙01民初663号、(2021)浙01民初1196号。

  (四)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浙01民初2427号、(2020)浙01民初2429号、(2020)浙01民初2431号、(2020)浙01民初2450号、(2020)浙01民初3153号、(2020)浙01民初3160号、(2021)浙01民初39号-40号、(2021)浙01民初82号--84号、(2021)浙01民初86号--93号、(2021)浙01民初102号-103号、(2021)浙01民初171号--172号、(2021)浙01民初176号--179号、(2021)浙01民初181号、(2021)浙01民初183-194号、(2021)浙01民初457号、(2021)浙01民初466号、(2021)浙01民初470号-471号、(2021)浙01民初667号、(2021)浙01民初978号-979号、(2021)浙01民初996号--1000号、(2021)浙01民初1051号-1100号、(2021)浙01民初1151号-1158号、(2021)浙01民初1174号--1196号、(2021)浙01民初1198号-1253号、(2021)浙01民初1255号--1265号、(2021)浙01民初1267号--1294号、(2021)浙01民初1297号--1300号、(2021)浙01民初1351号--1364号、(2021)浙01民初1368号、(2021)浙01民初1370号-1372号、(2021)浙01民初1374号、(2021)浙01民初1381号-1394号。

  特此公告。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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