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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上接C7版)

  

  (上接C7版)

  8、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须在2021年7月29日(T-5日)当日12:00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并能提供登记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备案函、登记备案系统截屏等)。

  9、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⑦按照《业务规范》、《投资者管理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0、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11、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21年7月29日(T-5日)中午12:00 前向主承销商提交网下申购承诺函等材料,并经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认证。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21年7月29日(T-5日)12:00时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CA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21年7月29日(T-5日))12:00前通过招商证券IPO及精选层项目网下投资者服务系统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系统递交方式如下:

  1、注册及信息报备:

  登录IPO及精选层项目网下投资者服务系统(https://issue.cmschina.com/ipos)并根据网页右上角《操作指引》的操作说明(如无法下载,请更新或更换浏览器,建议使用google chrome浏览器),在2021年7月29日(T-5日)12:00前完成用户注册并提交核查材料。用户注册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户。由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在投资者材料核查过程中第一时间以短信或者电话反馈进展,请务必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畅通。

  用户在提供有效手机号码,接收到手机验证码并登录成功后,请按如下步骤在2021年7月29日(T-5日)12:00前网站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第一步:点击“正在发行项目—正和生态—进入资料报备”链接进入投资者信息填报页面;

  第二步:提交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输入并选择正确的投资者全称,输入正确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券业协会编码、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第三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

  第四步:阅读电子版《承诺函》,点击“确认”。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电子版《承诺函》的全文内容;

  第五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模板均在页面右侧的“模板下载”处)。

  2、提交投资者核查材料

  所有投资者及配售对象应通过IPO及精选层项目网下投资者服务系统提交核查材料的电子版。具体核查材料如下:

  (1)在线签署电子版《承诺函》: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需提交电子版《承诺函》。提交的方式为点击确认自动生成的电子版《承诺函》,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电子版《承诺函》的全文内容,并承诺如实提供了本次网下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认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

  (2)机构投资者需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个人投资者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个人投资者签字);

  (3)《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相应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请勿擅自改动模板格式。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及PDF盖章版,EXCEL版与PDF盖章版内容需保持一致,否则视为无效;

  (4)《配售对象出资方信息表》(机构):除公募产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组合、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相应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及PDF盖章版,EXCEL版与PDF盖章版内容需保持一致,否则视为无效;

  (5)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配售对象如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还应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

  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提交投资者核查材料过程中如有无法解决的问题,请及时拨打咨询电话0755-23189776、0755-23189781、0755-23189773。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上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或投资者所提供材料未通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2021年7月29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办理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申购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2021年7月30日(T-4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3、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3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3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380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

  4、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1年7月29日(T-5日)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38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3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二、(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所列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6)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7)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前、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申购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总量不低于剔除无效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指机构法人或个人)的数量不少于10家。有效报价投资者的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1)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10家时,中止发行;

  (2)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不少于10家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有效报价投资者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拟申购数量为有效拟申购数量。

  五、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为4,071.1111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原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后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六、网下网上申购

  1、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1年8月5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21年8月9日(T+2日)缴纳认购款。

  2、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21年8月5日(T日)的9:30-11:30,

  13:00-15:00。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上交所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2021年8月5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10,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0,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1年8月3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1年8月5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21年8月5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21年8月5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4、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21年8月6日(T+1日)在《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八、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依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为A类投资者;

  (2)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

  (3)其他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

  3、若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2)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投资者;

  (3)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50%、20%分别优先向A类、B类配售;若A类或B类的有效申购不足优先配售数量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申购数量不足优先配售数量的A类或B类全额配售,然后向C类配售剩余部分;

  (4)当由于向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20%而使得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高于A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份额将相应调整使得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

  4、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5、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中止发行;

  6、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7、零股的处理原则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所有零股加总后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剩余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最早(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和申购编号为准)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九、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2021年8月9日(T+2日)披露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将对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公告中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2021年8月9日(T+2日)8:30-16:00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T+2日16:00前到账。

  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1年8月11日(T+4日)刊登的《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根据《投资者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一种情形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六个月;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单种情形两次(含)以上或两种情形以上,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十二个月。网下投资者所属的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出现《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第(九)项“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情形,未造成明显不良后果,且及时整改,并于项目发行上市后十个工作日内主动提交整改报告的,可免予一次处罚”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1年8月9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十、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则中止本次发行;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少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发行结果公告》。

  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

  7、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8、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9、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1、发行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熠君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B座21层

  电话:010-59847911

  传真:010-82601974

  联系人:冯艳丽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电话:0755-23189773、0755-23189776、0755-23189781

  传真:0755-82940546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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