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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侧袋机制指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各基金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旗下104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涉及本次修订的基金名单及修改事项如附件。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2021年7月28日起生效。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各基金具体修订内容请仔细阅读各基金基金合同等文件):

  一、根据《侧袋机制指引》修订内容

  1、在《基金合同》“释义”中增加: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在《基金合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增加: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在《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增加: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4、在《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资”中增加: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5、在《基金合同》“基金资产估值”之“暂停估值的情形”中,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修订后: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在《基金合同》“基金资产估值”中增加: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7、在《基金合同》“基金费用与税收”中增加: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如有)】,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8、在《基金合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增加: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9、在《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之“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增加: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10、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调整。

  根据各相关基金基金合同的具体约定,上述修改内容作适应性调整。

  二、参与存托凭证投资修订内容

  1、在《基金合同》“前言”中增加风险揭示: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2、在《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资”章节“投资范围”部分明确“股票”包含存托凭证。

  3、在《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资”章节“投资策略”部分增加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4、在《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资”章节“投资限制”部分中增加存托凭证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5、在《基金合同》“基金资产估值”章节“估值方法”部分增加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调整。

  根据各相关基金基金合同的具体约定,上述修改内容作适应性调整。

  三、各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到上述相关内容的进行对应修订。此外,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文件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做了必要的更新。

  四、重要提示

  1、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2021年7月28日起生效,本次修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且履行了适当的程序。修订后的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gtfund.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等文件。

  2、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gtfund.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相关法律文件,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8日

  附件:基金名单及修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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