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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68      证券简称:泸州老窖     公告编号:2021-3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18号)核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62,50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8.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00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47,265,000.00元(含税),实际募集的资金2,952,735,000.00元;加上承销费用和验资费用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2,675,377.3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955,410,377.36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17)68号)予以审验确认。

  因公司全资子公司泸州老窖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酿酒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酿酒工程技改项目(一期工程)实施主体,为使项目实施主体和资金支付主体保持一致,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合规使用,经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本次募集的2,952,735,000.00元资金及利息(实际以注资实施日计)通过向酿酒公司增资的方式注入到酿酒公司,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酿酒工程技改项目(一期工程)。详细情况参见公司2017年10月17日及11月2日公告:《关于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28)、《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31)。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酿酒公司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体北路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酿酒公司与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以下合称“保荐机构”)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细情况参见公司2017年12月9日公告:《关于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38)。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酿酒公司均严格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目前,公司酿酒工程技改项目(一期工程)已建设完毕,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账户中全部的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4.19元转入酿酒公司一般结算账户,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全部办理完成前述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公司、酿酒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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