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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任预重整期间管理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1-05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7月27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通知书》,经现场评审,选任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预重整的管理人,进行企业预重整工作,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预重整的基本情况

  2021年6月18日,公司收到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的通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支持尤夫股份进入预重整程序的函》,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公司进行预重整的申请,并同意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

  二、 选任预重整期间管理人的情况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启动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本院经审查后对该预重整申请受理登记,并根据相关规定,由政府、法院、债权人代表、债务人共同组成评审小组。经现场评审,选任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的管理人,进行企业预重整工作。参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在预重整期间,公司应当配合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并接受政府、法院及债权人的监督,具体包括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合管理人调查,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有关材料;

  2、 将与预重整有关的债务人信息全面、充分、准确地披露给债权人、意向投资人;

  3、 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企业资产价值;

  4、 及时向管理人报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5、 不得有违反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6、 积极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制作预重整方案;

  7、 完成与预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预重整对公司影响

  进行预重整有利于提前启动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及经营等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申报登记与审查、资产调查、审计评估工作等,并与广大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提前进行沟通和征询意见,全面掌握各方主体对重整事项的反馈意见和认可程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可行的重整方案,提高后续重整工作推进效率及重整可行性。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并成功实施重整,将有利于化解债务风险,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优化业绩表现。

  公司将依法积极配合政府、法院及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开展预重整工作,全力推动公司尽快进入重整程序,目前各相关事项正在有序推进中。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批准重整计划前的程序,公司预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如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3、如果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并顺利实施重整、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债务风险,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优化业绩表现。如果不能顺利实施重整,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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