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36 证券简称:海程邦达 公告编号:2021-0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海程邦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物流”)、宁波顺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顺圆”)。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国际物流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国际物流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762万元。本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顺圆弘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圆弘通”)为其全资子公司宁波顺圆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顺圆弘通已实际为宁波顺圆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1年4月21日召开了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2021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需要提供合计不超过5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其中,拟向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13,000万元,拟向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37,000万元。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担保期限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担保总额度。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近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国际物流、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顺圆弘通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宁波顺圆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如下:
1、2021年7月26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际物流与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的授信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2021年7月26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顺圆弘通、顺圆弘通少数股东宁波弘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稠州银行宁波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分别为顺圆弘通的全资子公司宁波顺圆与稠州银行宁波分行的授信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2021年7月26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顺圆弘通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顺圆弘通的全资子公司宁波顺圆与宁波银行的授信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以上担保事项及金额在公司已履行审批程序的担保额度以内,无需履行其他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海程邦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宁波顺圆物流有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为海程邦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保证人: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
被担保人:海程邦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2,000万元
保证范围: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为宁波顺圆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稠州银行宁波分行
保证人1:宁波弘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保证人2:顺圆弘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债权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担保人:宁波顺圆物流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2,000万元
保证范围: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在保证最高本金限额项下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的所有债权以及由此相应产生的所有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其中,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变卖)费、电讯费、差旅费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宁波银行
保证人:顺圆弘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宁波顺圆物流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4,000万元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为国际物流、宁波顺圆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主要是满足其业务发展和战略实施的资金需求,且国际物流、宁波顺圆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融资等方面均能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为以上被担保对象提供相应额度的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9,213.25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78%;除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外担保的情况,亦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7 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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