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33 证券简称:弘亚数控 公告编号:2021-04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7月27日,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玛斯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28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6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5年。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为“弘亚转债”,债券代码为“12704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60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6,081,727.43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93,918,272.57元。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176号)。
二、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玛斯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甲方”指公司,“乙方”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丙方”指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俊晖、王贤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甲方1”指公司、“甲方2”指广州玛斯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甲方1、甲方2统称为“甲方”),“乙方”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丙方”指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1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俊晖、王贤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2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玛斯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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