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77 证券简称:国泰集团 编号:2021临038号
转债代码:110803 转债简称:国泰定01
转债代码:110804 转债简称:国泰定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泰集团”)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15: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董家辉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江西宏泰物流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宏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物流”)长峰廊道项目建设资金需要,宏泰物流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总额度为2亿元人民币,由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至授信期间内贴现票据到期日另加3年止。宏泰物流其他股东按其在宏泰物流出资比例各自向公司担保金额承担相应反担保责任。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临039号)。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清算并注销共青城国泰兰德人才科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考虑,基于审慎使用资金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同意清算并注销共青城国泰兰德人才科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兰德”),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共青城兰德清算注销等相关事宜。
2017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设立共青城国泰兰德人才创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议案》,下属全资子公司江西恒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合投资”)和江西金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稷企管”)与江西省发展升级引导基金(有限合伙)、江西省人才专项基金、南昌智投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兰德润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共青城国泰兰德人才科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基金出资认缴总规模为1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金稷企管以普通合伙人名义认缴出资100万元人民币,占出资比例1%;恒合投资以有限合伙人名义认缴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占出资比例30%(公告编号:2017临085号)。2017年12月29日,共青城兰德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了《营业执照》(公告编号:2018临001号)。
后因共青城兰德合伙人南昌智投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退出,为达到共青城兰德设立目标,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共青城国泰兰德人才科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议案》,恒合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从人民币3,0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4,800万元,占出资比例48%,其余各合伙人均以自有资金出资,认缴出资额保持不变(公告编号:2018临067号)。2018年8月23日,共青城兰德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公告编号:2018临076号)。
截至目前,共青城兰德未实缴出资、未开展实质性运营、无债权债务关系及对外担保等情况。此次注销共青城兰德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后续发展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江西国鲲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了顺应民爆行业政策要求,满足数码电子雷管市场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以全资子公司江西新余国泰特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体,与上海鲲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资设立江西国鲲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数码电子雷管延时控制模块项目,旨在成为国内实力较强的数码电子雷管延时控制模块生产企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江西国鲲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临040号)。
特此公告。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3977 证券简称:国泰集团 编号:2021临039号
转债代码:110803 转债简称:国泰定01
转债代码:110804 转债简称:国泰定02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
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江西宏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物流”)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泰集团”)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宏泰物流办理商业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2亿元。截至本次担保前,公司已实际为宏泰物流提供担保余额为0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 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江西宏泰物流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控股子公司宏泰物流长峰廊道项目建设资金需要,宏泰物流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总额度为2亿元人民币,由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至授信期间内贴现票据到期日另加3年止。宏泰物流自然人股东潘忠华占注册资本33%,张艺博占注册资本22%(以上自然人股东统称“宏泰物流其他股东”)向国泰集团提供反担保。同时,宏泰物流其他股东将所持宏泰物流共计55%股权作为担保物质押给国泰集团,并根据其在宏泰物流出资比例各自对国泰集团担保金额承担相应反担保责任。
上述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被担保人情况
公司名称:江西宏泰物流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10月26日
注册资本:344,660,954.33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杨梓镇马桥村
法定代表人:陈祖华
经营范围:货物运输、配送、仓储、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制作以及相关的物流信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宏泰物流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元
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西恒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合投资”)间接持有宏泰物流45%股权;自然人潘忠华持有宏泰物流33%股权,自然人张艺博持有宏泰物流22%股权。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为宏泰物流提供担保相关协议主要内容为: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以银行实际放款金额为准;
担保期限:自承诺函生效之日起至授信期间内贴现票据到期日另加3年止;
反担保情况:宏泰物流其他股东将所持宏泰物流共计55%股权作为担保物质押给国泰集团,并根据其在宏泰物流出资比例各自对国泰集团担保金额承担相应反担保责任。目前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审核通过上述股权出质设立业务申请,并出具相应登记通知书。
其他具体担保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宏泰物流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长峰廊道项目建设需要,同时宏泰物流作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实时掌握宏泰物流运营情况和资信状况,且其他股东方为上述担保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并完成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本次担保行为总体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本次担保相关审批程序合法,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对上述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宏泰物流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宏泰物流项目开发及经营发展需要,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有利,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就对外担保制定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其他股东方已提供反担保措施,公司能够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宏泰物流提供担保。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及逾期担保总额
截至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的担保,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6,5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3.01%。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担保情况,亦不存在其他逾期或违规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3977 证券简称:国泰集团 公告编号:2021临040号
债券代码:110803 债券简称:国泰定01
债券代码:110804 债券简称:国泰定02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江西国鲲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江西国鲲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鲲微电子”,以工商机关最终登记注册为准)
● 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集团”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新余国泰特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余国泰”)现金出资2,550万元,与上海鲲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鲲程”)现金出资2,450万元,合资设立国鲲微电子,实施数码电子雷管延时控制模块项目,旨在成为国内实力较强的数码电子雷管延时控制模块生产企业。
● 本次投资不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涉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 风险提示:本次投资存在受宏观经济、经营管理、行业竞争等多种因素影响,因而存在投资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况
(一)投资概述
在国家高质量发展和国家供给侧改革的全面推行下,《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工安全函[2021]42号)提出,我国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技术、装备,推广智能制造设备,开展无起爆药电子雷管自动化生产工艺和装备研发,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严格执行工业雷管减量置换为工业数码电子雷管政策,全面推广工业数码电子雷管,除保留少量产能用于出口外,2022年6月底前停止生产、8月底前停止销售普通工业雷管。
为了顺应民爆行业政策要求,满足工业数码电子雷管市场发展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余国泰与上海鲲程合资设立国鲲微电子,实施数码电子雷管延时控制模块项目,旨在成为国内实力较强的数码电子雷管延时控制模块生产企业。
国鲲微电子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新余国泰以现金出资2,550万元,占51%股权;上海鲲程以现金出资2,450万元,占49%股权。
(二)审议情况
2021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亲自出席董事8名。本次董事会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江西国鲲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本次对外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董事会已对交易方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二)投资协议主体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上海鲲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477号二层A3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24687929Q
法定代表人:张宁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从事电子科技、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机电设备及配件、通讯设备的销售,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
张宁先生直接持有上海鲲程94%的股权,并担任上海鲲程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为上海鲲程的实际控制人。
2、发展状况
上海鲲程是一家专业从事工业数码电子雷管核心技术研发和产品供应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完整的电子雷管系统技术及产品,其中包括电子雷管芯片、电子雷管起爆系统、电子雷管生产线及生产工艺、电子雷管应用技术、以及相关电子雷管配套应用的软件平台技术,电子雷管安全管理系统及电子雷管爆破软件。
3、上海鲲程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资产、人员关系。目前上海鲲程为新余国泰的供应商,因业务往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上海鲲程部分应收账款来自新余国泰。
4、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 万元
上述财务数据已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上海鲲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1)第327024号)。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公司简介
公司全称:江西国鲲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赣江新区芯诚集成电路产业园(具体以工商登记为准)。
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担任,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公司设立期限:30年。
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销售;终端测试设备制造、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仪器仪表修理;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二)标的公司股权情况
股东出资及比例:
注册资金分三期实缴:第一期投资1,500万元,第二期投资1,500万元,第三期投资2,000万元,每期均由新余国泰、上海鲲程按股权比例出资。
(三)董事会及管理层的人员安排:
国鲲微电子设立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新余国泰推荐三名董事,上海鲲程推荐两名董事,经国鲲微电子股东会选举产生。
国鲲微电子设董事长一人,由新余国泰推荐,经国鲲微电子董事会选举产生。
国鲲微电子设总经理一人,由上海鲲程推荐,由国鲲微电子董事会聘任。
国鲲微电子设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各一人,由新余国泰推荐;设总工程师一人,由上海鲲程推荐;以上人员均由国鲲微电子董事会聘任。
(四)具体投资项目
国鲲微电子负责实施数码电子雷管延时控制模块项目,项目总投资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主要用于延时控制模块自动化生产线及贴片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用、延时控制模块关键物料采购、企业流动资金等。
项目总设计为年产5,000万发延时控制模块,分两期实施。项目一期投资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目标为建成年产2,000万发延时控制模块。项目二期投资资金为2,000万元,建设目标为扩产至年产5,000万发延时控制模块。
四、本次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西新余国泰特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上海鲲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协议项下“公司”/“本公司”特指国鲲微电子。
鉴于:为抓住数码电子雷管发展契机,共同建设“数码电子雷管延时控制模块批量化生产”项目,甲乙双方共同投资新设国鲲微电子,国鲲微电子股东按持股比例出资。
(一)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1.1 股东具有下列权利:
(1)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2)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3)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协议的规定享有的其他股东权利。
1.2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根据本协议及时足额地缴付出资;
(2)及时提供公司筹办及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3)股东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协议的规定承担的其他股东义务。
1.3 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二)双方的声明与承诺
2.1 双方承诺:
甲乙双方分别向对方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双方均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同意订立及履行本协议,而本协议一经签署,将对双方均构成合法、有效、具约束力的协议,能够按协议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履行相关承诺;
(2)双方拟投入公司的资金,均为各自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双方推荐的人员按职责分工在公司筹建和运营中发挥作用,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项目按期稳定达产,产品质量满足客户需求;
(4)公司达产后,每年初双方确定一次公司产品销售给乙方的单价,按照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与公司产品乙方出售给客户的差价收入形成4:6比例,调整次年公司产品销售单价;
(5)双方确保公司完成与赣江新区签订的协议约定的税收,不触发赔偿条款。
2.2 甲方承诺:
(1) 公司设立后不再与任何第三方就延时控制模块的生产进行新设企业合作;
(2) 协助公司在设立所在地争取地方政府优惠政策;
(3) 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公司产品委托乙方销售。
2.3 乙方承诺:
(1) 公司设立后,除德州鲲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同类产品外,不再与任何第三方就延时控制模块的生产进行新设企业合作;
(2) 公司项目一期达产后,乙方采购公司的产品优先供应给甲方;项目二期达产后,乙方采购公司的产品除供应给甲方外,其余供给长江以南区域客户,若公司出现产能瓶颈而不能满足长江以南区域客户需求,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公司委托乙方采购的用于项目产品所需的专用生产设备、集成电路及其他物料,乙方以成本价出售给公司。
(4)乙方向甲方销售的产品单价不高于销售给其他客户单价,乙方采购的集成电路及其他物料按产能比例在德州鲲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间分配。
(三)不可抗力
3.1 如发生地震、台风、洪水、水灾和其他自然灾害,或战争、暴动和类似的军事行动,以及罢工、政府禁令或其他限制等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统称为“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影响到本协议的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电报或传真通知另一方。
3.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以最大努力来履行(含按时完成)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责任,直至本协议根据本条规定终止为止;但是,任何一方应有权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超过三个月以后的任何时候,以书面方式通知各方终止本协议,在各方收到该通知后,本协议应即时终止,但其终止无损于任何一方对于另一方因以前违反协议的行为而产生或享用的权利。
(四)协议的解除
4.1只有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2)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并已就协议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当安排;
(3)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终止及解除本协议。
(五)违约责任
5.1 各方应遵守其于本协议中所作的各项承诺、保证及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在其他方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下,守约方有权依法追究该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5.2 各方同意,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守约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六)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6.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议解决。如果不能协议解决,任何一方可向项目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6.3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本协议任何部分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判为无效而被终止执行,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七)其他
7.1 本协议自各方签章后生效,经全体股东书面同意可补充、变更、修改本协议。
7.2 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以专人送递、传真或邮寄方式发出;通知如以专人送递,以送抵另一方法定地址时为送达;如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回答代码后视为送达;如以邮递方式发送,以寄出日后两个工作天为送达日期。
7.3 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中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转让予并协议其他方或任何第三方。
7.4 在不影响本协议有关款项下的条文的基础下,与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有关的一切税、费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7.5 除与公司筹办及设立有关的条文外,各方同意,本协议有关条文及款项在公司设立后即存续期间仍将继续有效,各方应严格遵守。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新余国泰投资设立国鲲微电子符合民爆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所指出的产品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符合工业数码电子雷管延时控制模块向规模化、标准化、精细化、集约化生产的发展趋势,契合投资双方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发展理念,贴近未来区域市场延时控制模块的市场需求。
根据盈利预测,本项目预计正常年实现销售收入15,930万元,年利润总额 1,674.97 万元,净利润 1,423.72 万元;毛利率13.21%,销售净利润率为8.94%;税后投资回收期为6.65年(含建设期1年),所得税后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为24.54%,项目总投资收益率为33.50%,项目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1、供应商及客户依赖的风险
国鲲微电子的关键原料集成电路采购及产品销售均依赖于上海鲲程,供应商和客户单一,成为国鲲微电子生产经营的主要潜在风险。若上海鲲程自身经营业务变化或者与新余国泰合作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可能导致国鲲微电子经营业绩出现较大波动和盈利情况不及预期,并且将导致国鲲微电子无法享受项目建设地赣江新区的相关优惠政策甚至触发违约条款。
针对此风险,国鲲微电子应根据新余国泰和上海鲲程所签订的设立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条款内容,明确业务合作方式、材料设备采购、市场区域划分、定价原则及价调机制等,将风险降至最低。
2、产品质量控制不足的风险
延时控制模块是电子雷管的重要控制组件,直接关系下游爆破工程的安全,该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可靠性至关重要。如产品在研发或生产环节发生无法预料的质量问题,影响终端客户的应用或未能满足客户的质量要求,可能发生质量纠纷,对公司的品牌和信誉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客户流失,进而影响经营业绩。
针对此风险,国鲲微电子将采用完善的质量检测体系,加大对关键物料品质检测,加强产品质量控制,同时加强生产现场管理和设备管理,将风险尽可能降低。
3、产品升级迭代不及时的风险
集成电路行业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下游爆破领域对应用场景及安全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国鲲微电子的数码电子雷管延时控制模块芯片技术由上海鲲程提供。若国鲲微电子无法根据市场的需求进行技术调整和革新,将对生产经营带来风险。
针对此风险,国泰集团将及时根据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和客户需求变化,敦促上海鲲程持续进行研发和创新,不断进行产品升级,持续保持行业竞争力,确保国鲲微电子持续稳定发展。
国泰集团将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行业相关的政策导向,防范和降低可能面对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报备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江西国鲲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协议》。
特此公告。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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