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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孙涛勇证券虚假陈述案上诉状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1-08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2021年7月27日收到上诉人孙涛勇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上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孙涛勇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公司向其赔偿因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246,567,337.10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出具的(2019)浙01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7日披露《关于收到孙涛勇证券虚假陈述案一审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

  二、案件本次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收到上诉人孙涛勇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上诉状》,其要求:1、依法撤销(2019)浙01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前海汇能案一审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9)中提到“与原告杨谦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杨谦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要求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4,503,730.52元及案件诉讼费;针对该案件,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0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谦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利息等损失共计3,386,185.83元,驳回杨谦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案件受理费42,830元由杨谦负担10,565元,公司负担32,265元。公司已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针对此案预计要承担的赔偿金额计提了营业外支出-预计损失,由于该案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后续将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递交上述状,因此目前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待取得最终生效判决时,公司将根据生效判决结果调整预计损失金额。

  除上述及前期已在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案件一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案一审判决,公司无需承担有关赔偿责任;目前该案件处于二审上诉阶段,公司将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诉,预计本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孙涛勇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上诉状》

  2、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0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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