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10版)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十、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因本公司为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的承诺
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会计师的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承诺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机构为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机构为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阅报告》(天健审[2021]5822号),本公司已在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之“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中披露了公司2021年1-3月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公司2021年1-3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出具专项声明,保证发行人披露的2021年1-3月的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对公司2021年1-3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出具专项声明,保证发行人披露的2021年1-3月的财务报表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021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291.26万元,同比增长77.4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184.51万元,同比增长103.2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151.50万元,同比增长128.41%。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主要原材料采购、主要产品生产和销售、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结合当前市场环境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经公司初步测算,预计2021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约为32,000.00万元至34,000.00万元,同比增长约37.05%至45.62%;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5,800.00万元至6,200.00万元,同比增长约24.45%至33.03%,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5,700.00万元至6,100.00万元,同比增长约28.78%至37.82%。
上述2021年1-6月预计财务数据仅为管理层对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未经申报会计师审计或审阅,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设立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公司系由恒盛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5日,恒盛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截至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128,768,618.54元折合成股份公司的股本7,0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同日,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2017年3月18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恒盛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议案。
2017年3月20日,公司办理完成了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并取得了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股份公司设立时,公司共有4名发起人,其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发起人投入的资产为恒盛有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全部净资产。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150,000,000股,本次发行不超过50,000,000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本次发行的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承诺”。
(二)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单位:万股
(三)发行人股本中的国有股或外资股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股本中不含国有股或外资股。
(四)发行人股东中的战略投资者持股及其简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无战略投资者。
(五)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各自持股比例如下:
除上述股东存在关联关系外,公司其他股东相互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一)主营业务
热电联产,简称 CHP(Combined Heat and Power),是指在同一电厂中将供热和发电联合在一起的生产方式,发电厂既生产电能,又利用汽轮发电机作过功的蒸汽对用户供热。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发行人主营业务为蒸汽的生产和供应、电力的生产和销售,是以煤炭和生物质作为燃料,通过热电联产方式生产蒸汽和电力,承担供热范围内园区工业用户的蒸汽供应,并将所生产的电力出售给国家电网。
发行人是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最早投产运营的区域性公用热电联产企业,子公司恒鑫电力是浙江省内首家以农林废弃物为燃料的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1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是国家级绿色园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也是亚洲最大的装饰原纸生产基地、全国最大的特种纸生产集聚中心和特种纸产业创新综合体,具备上百个品种400多种规格的特种纸生产能力,产量约占全国特种纸总产量的20%。在生活用纸和食品饮料方面,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也吸引了维达纸业、伊利乳业等知名企业落户。发行人供热范围覆盖整个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城北片区,热电联产设备全部采用高参数的锅炉和汽轮机组,具有综合能耗低、热效率高的技术优势。发行人自运营以来始终坚持“安全稳定、环保经济、高效节能”的企业价值观,持续为园区内的造纸、食品饮料、纺织印染等客户集中供应蒸汽,报告期内蒸汽总供应量超过550万吨,上网发电量超过10亿千瓦时,有效降低了园区的工业能耗,实现了节能减排,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
1 资料来源:中国文史出版社,《浙江电网之最(1896-2016)》
公司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主要产品及用途
公司在规划的供热区域内从事热电联产业务,主要产品为蒸汽和电力。其中,生产的蒸汽主要供应工业园区内的造纸、纺织印染、家居制造、食品乳业等企业使用;生产的电力主要销售给国家电网供应终端电力用户。
公司目前供应的蒸汽分为中压蒸汽和低压蒸汽2类,并以低压蒸汽为主,具体参数如下:
(三)行业竞争情况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由于热力传输主要受供热管网半径局限,热电联产业务呈现区域性分布的特点。根据《热电联产管理办法》,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一般按10 公里考虑,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其他热源点。因此,热电联产项目都是在充分利用已有热源且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供热能力的基础上,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规划建设,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数量及规模均有限。发行人作为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内的主要集中供热点,区域垄断优势明显,在所在区域内的行业竞争程度较低。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资产权属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
公司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公司固定资产产权清晰,目前使用状况良好。
1、主要机器设备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主要机器设备情况如下:
单位:元
2、房屋及建筑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权属证书的房产如下:
3、房屋租赁情况
根据兰溪市人民政府上华街道办事处与宏联贸易2020年8月28日签署的《无偿提供经营场所使用协议》,兰溪市人民政府上华街道办事处同意将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上华街道新蒋线原马达镇政府107室无偿提供给宏联贸易作为办公经营场所使用,面积约为30平方米,使用期限自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在使用期限内不收取任何费用。
除上述房屋无偿使用情况外,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无正在承租的房屋。
4、发行人自有土地及房产设置抵押对应的债权信息及是否存在无法清偿导致抵押权被实现的风险
2021年1月8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绿色专营支行签订编号为571XY202002303712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权证号为“浙(2021)龙游不动产权第0000176号”、“浙(2020)龙游不动产权第0007114号”的共计两项不动产权抵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绿色专营支行,用于担保发行人与该行签订的编号为571XY2020023037的《授信协议》项下债务,所担保债务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9.00万元;
2020年8月18日,发行人子公司恒鑫电力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绿色专营支行签订编号为571XY202002303711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权证号为“浙(2018)龙游不动产权第0009765号”的不动产权抵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绿色专营支行,用于担保恒盛能源与该行签订的编号为571XY2020023037的《授信协议》项下债务,所担保债务的金额最高不超过4,942.80万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在其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绿色专营支行签订的编号为571XY2020023037的《授信协议》下产生的相关债务均正常履行,不存在到期未偿还情形,不存在抵押权被实现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绿色专营支行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信用情况良好,公司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较好,未来因债务无法清偿导致抵押权被实现的风险较小,对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针对发行人自有土地房产设置抵押权的风险,发行人已在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 三、财务风险 (三)资产抵押风险”中进行了风险提示。
5、成新率较低的固定资产及其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1)成新率低于20%的固定资产情况
2020年末,公司成新率低于20%的固定资产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末,公司成新率低于20%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和账面价值分别为16,298.52万元和1,185.14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和账面价值的比例分别为20.94%和2.52%,占比均较小。报告期末,公司上述成新率低于20%的固定资产(原值大于100.00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工艺流程主要通过锅炉燃烧产生蒸汽并由蒸汽推动汽轮机发电,因此,上述成新率较低的资产中0-3#锅炉和2#汽轮发电机组与公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其报告期末生产能力占公司总生产能力比重:
注1:锅炉生产能力是指锅炉总额定蒸发量;汽轮发电机组生产能力是指发电机装机容量;
注2:0#锅炉作为公司备用锅炉,不与其它锅炉同时运行,因此上述资产实际蒸汽生产能力需扣除0#锅炉75 t/h的总额定增发量;因汽轮发电机组发电依靠锅炉生产的蒸汽驱动,因此0-3#锅炉亦对成新率较高的1#汽轮发电机组生产能力产生影响,上述资产实际电力生产能力包括1#汽轮发电机组12 MW的发电机装机容量。
报告期末,公司整体锅炉总额定蒸发量为720 t/h,扣除备用锅炉后的总额定蒸发量为645 t/h,整体发电机装机容量为86 MW,因此,上述成新率较低的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实际生产能力占公司整体锅炉总额定蒸发量(扣除备用锅炉)和电机装机容量的比例分别为34.88%和27.91%。
(2)部分资产成新率较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热电联产业务,部分资产的投入使用时间较早,而主要生产设备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均属于耐用型设备,公司在会计政策中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普遍低于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因此部分资产账面成新率较低。其中,与公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且成新率较低的主要设备情况如下:
注:上述固定资产设计使用寿命来源于相关设备采购合同所附技术协议。
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依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而言虽然成新率较低,但整体运行良好,均处于正常使用寿命内,离设备设计使用寿命年限仍有较长年限。报告期内,公司燃煤热电联产全厂综合热效率均超过80%,优于浙江省《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DB33/ 642-2019)中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等级一级标准,亦表明公司上述生产设备能够实现锅炉及发电机组节能、安全、稳定、高效地运行。
此外,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固定资产维护体系,使得上述成新率较低的生产设备能够保持良好状态,有效支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具体措施如下:1)公司锅炉、汽轮机和发电机等主要生产设备主要向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475.SH)、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200771.SZ)、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002255.SZ)等知名企业及其子公司采购,设备选型较为先进、质量较好,在维护保养到位的情况下,可使用年限较长;2)公司配备专业的设备维修养护人员,每日对生产设备进行常规巡检并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3)公司目前配备一台备用锅炉(即0#锅炉),可与1-3#锅炉轮替使用,便于1-3#锅炉不定期停炉检修和维护保养;锅炉的轮替使用也有利于设备保持良好的工况并延长使用寿命;4)公司锅炉设备定期接受衢州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5)公司不定期与设备提供商的相关技术人员沟通设备使用情况,必要时由设备提供商协助公司对生产设备开展维护保养等工作。
综上,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主要资产和设备使用情况良好,部分资产成新率较低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是否存在更换或对现有主要设备进行更换或升级的需要,更换或升级相关设备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利润造成的影响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客户需求和相关政策等因素决定是否购进新的机器设备或对现有设备进行更新改造。目前,公司通过募投项目“2×25MW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和“集中供压缩空气工程项目”进行产能扩张和业务拓展的规划正在逐步实施中,具体规划及对公司的影响分析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十三节 募集资金运用”相关内容。
针对现有设备,公司将根据设备运行的实际性能、技术迭代情况和市场需求情况,决定更换相关设备的时点和资本支出金额。由于公司现有设备运行良好,各项技术指标正常,公司暂无对现有设备进行大额、集中更换或升级的计划。因此,预计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对现有设备进行更换或升级的支出较少,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利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固定资产是否存在资产闲置、废弃的情况,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及其相关规定,当有确凿证据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回收金额。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体系,对固定资产均建立了固定资产卡片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走访和盘点,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估计其可回收金额,如果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则按其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不存在闲置、废弃的情况,公司固定资产整体运行情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经营环境在报告期内亦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固定资产不存在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
(二)主要无形资产
公司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和软件,公司合法拥有相关的无形资产产权。
1、土地使用权
2、商标
上述注册号“8127476”商标、注册号“8127392”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1年3月20日。
3、专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恒鑫电力在境内共有48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5项,实用新型专利43项。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专利使用情况良好,均为发行人围绕主营业务开展的研发成果,部分专利已应用在发行人的生产工艺及装备中,提升了发行人热电联产业务的技术水平,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的重要程度;发行人完整合法拥有上述各项专利,其申请和使用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恒鑫电力在境内共拥有1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六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下:
上述企业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均不存在相同、相似情形。因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国旭投资的兰溪热电与发行人同业竞争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国旭持有兰溪热电50%的股权,兰溪热电为余国旭与自然人柳建华共同投资的联营企业。兰溪热电的经营范围为“火力发电、蒸汽生产、供应;煤渣销售;竹木制品的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中“火力发电、蒸汽生产、供应”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存在相同、相似情形。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五部委2016年颁布的《热电联产管理办法》,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一般按10公里考虑,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其他热源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恒鑫电力位于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龙游工业园区,生产的蒸汽集中供应龙游工业园区用户,生产的电力销售给衢州电力公司;兰溪热电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生产的蒸汽集中供应兰溪市当地用户,生产的电力销售给金华电力公司。因此,兰溪热电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恒鑫电力在销售渠道、销售客户上不存在竞争关系。兰溪热电与发行人子公司恒鑫电力均以生物质燃料为原材料进行热电联产,双方在生物质燃料采购半径上存在一定的重叠,故报告期内兰溪热电与发行人子公司恒鑫电力在采购渠道上存在一定竞争关系。
2019年9月26日,兰溪市人民政府出具了《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停兰溪市热电有限公司机组的批复》(兰政发[2019]49号),确认兰溪热电的三台发电机组被列为浙江省“十三五”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同意兰溪热电发电机组的关停及关停后对资产、人员、热用户转供等一系列的处置方案。
2019年11月25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兰溪市热电有限公司实施全厂关停的批复》(浙发改能源[2019]477号),同意兰溪热电实施全厂关停。兰溪热电机组实施关停后,保留3年发电指标,并从关停后的次年起纳入全省年度电力电量平衡,实施电量交易替代发电。相关机组按要求实施不可恢复性拆除关停后,经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场复核通过,办理保留发电计划指标替代发电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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