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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0日,国网浙江兰溪市供电有限公司出具《关停小火电项目调研核查确认单》,确认兰溪热电已按要求于2019年11月1日关停机组,包括两台6MW抽凝式发电机组和一台3MW背压式发电机组,2019年12月20日前已完成主要设备的拆除工作。
兰溪热电已于2019年11月1日关停机组,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兰溪热电无任何发电、供热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兰溪热电与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情形已消除。
综上,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为避免未来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国旭出具声明及承诺如下: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人已彻底解决所投资的联营企业兰溪市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溪热电”)与恒盛能源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兰溪热电已于2019年11月1日关停全厂机组总容量15MW,2019年12月20日前已完成主要设备的拆除工作。本人承诺在本人持有兰溪热电股权期间,兰溪热电未就原材料价格与公司及子公司浙江恒鑫电力有限公司形成恶意竞争,本人及兰溪热电未从事损害公司及子公司利益的行为,本人也未向兰溪热电输送利益;兰溪热电不存在替公司及子公司浙江恒鑫电力有限公司承担费用、成本情形。如果本人未履行解决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导致任何第三方索赔或主张的,本人将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恒盛能源及其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与恒盛能源及其子公司提供相同或相近似的任何服务。
本人将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参与与恒盛能源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业务构成潜在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投资、收购、兼并与恒盛能源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企业;或在该等企业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参与与恒盛能源及其下属企业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业务。
如恒盛能源及其下属企业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恒盛能源及其下属企业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恒盛能源及其下属企业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措施,包括停止生产经营,或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恒盛能源,或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终止与恒盛能源的竞争。
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恒盛能源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恒盛能源,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恒盛能源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恒盛能源。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恒盛能源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恒盛能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消。”
2、为避免未来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杜顺仙、余恒、余杜康出具声明及承诺如下:
“本人已充分知晓恒盛能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国旭持有50%股权的兰溪市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溪热电”)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情形,确认余国旭持有兰溪热电股权期间,兰溪热电未就原材料价格与公司及子公司浙江恒鑫电力有限公司形成恶意竞争,余国旭及兰溪热电未从事损害公司及子公司利益的行为,余国旭也未向兰溪热电输送利益;兰溪热电不存在替公司及子公司浙江恒鑫电力有限公司承担费用、成本情形。如果余国旭未履行解决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导致任何第三方索赔或主张的,本人与余国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恒盛能源及其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与恒盛能源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任何服务。
本人将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参与与恒盛能源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业务构成潜在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参与与恒盛能源及其下属企业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业务。
如恒盛能源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恒盛能源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恒盛能源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措施终止与恒盛能源的竞争。
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恒盛能源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恒盛能源,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恒盛能源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恒盛能源。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恒盛能源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恒盛能源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消。”
(三)关联交易
1、报告期内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1)与旭光再制造的关联交易
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公司与旭光再制造发生的采购机械加工服务的金额分别为12.43万元、2.52万元及27.42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成本的0.04%、0.01%及0.08%。旭光再制造主要为公司进行机器设备维修及配件加工,维修加工费依照所需材料费及难易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形。
旭光再制造是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内专业从事激光技术产品及机械设备维修的企业,主要服务于龙游经济开发区内的造纸企业。报告期内,公司需对部分设备进行维修加工,旭光再制造可为其提供机械加工服务,且距离近,服务响应及时,公司向其采购机械加工服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与旭光再制造的关联交易均履行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2)采购工程物资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与佳业建材发生的采购水泥的金额分别为53.63万元、134.23万元及20.99万元,分别占当期长期资产采购金额比例的0.29%、1.23%及0.24%,占比较小。报告期内,公司因新建2×25MW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和建造新煤场的土建工程需要购置水泥,采购发生额逐年增加。2020年度,因上述项目的土建工程已完工,水泥采购量大幅下降,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水泥参照水泥生产厂商的指导价,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佳业建材为“雁荡山”品牌水泥在龙游县模环乡的区域总代理,公司技改扩建项目及厂区改造项目的土建工程需要购置水泥,向佳业建材采购较为经济,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与佳业建材的关联交易均履行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3)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1)与旭荣纸业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向旭荣纸业销售蒸汽的金额分别为753.99万元、867.51万元及1,152.37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1.85%、1.83%及2.19%,占当期蒸汽销售额的比例分别为2.82%、2.83%及3.40%,交易金额占公司同类型交易的比例较低,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影响很小。
旭荣纸业是在龙游经济开发区开展生产经营的造纸企业,公司是开发区集中供热热源点,向旭荣纸业销售蒸汽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向旭荣纸业销售蒸汽的情况如下:
单位:吨,元/吨
报告期内,公司与旭荣纸业之间的交易价格与公司当期自产蒸汽平均销售价格差异较小。公司向旭荣纸业销售蒸汽的价格执行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统一价格标准,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不存在通过上述交易为公司调节收入利润的情形。同时,关联方销售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因此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独立性,不构成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
报告期内,公司与旭荣纸业的关联交易均履行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报告期内,旭荣纸业的造纸产量和蒸汽采购量的匹配关系如下:
报告期内,旭荣纸业的造纸机运行稳定,吨纸耗用量较为平稳,经营规模与蒸汽采购量匹配。2020年,旭荣纸业新购置2台造纸机,并于2020年5月-6月调试运行,使得吨纸耗用蒸汽量略有增加;另一方面,2020年生产的低克重纸张占比有所上升,相应的吨纸耗用蒸汽量较高。
目前旭荣纸业已拥有4台造纸机,造纸产能可达到5万吨/年,未来蒸汽采购量将会上升,关联交易存在持续增加的风险。但是公司对旭荣纸业的蒸汽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且采用园区蒸汽统一定价,该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独立性,不构成公司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
(4)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的相关内容。
报告期内,除上述经常性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经常性关联交易。
2、报告期内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为发行人银行授信和借款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是否履行完毕系截至2020年12月31日合同的履行状态;
注2:2020年12月30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衢州龙游绿色专营支行以及恒鑫电力、余国旭、余恒、杜顺仙、余杜康签署了担保变更补充协议,提前解除恒盛能源及恒鑫电力电费收费权质押担保;
注3:2020年10月16日,公司与金华银行衢州龙游支行以及余国旭、杜顺仙重新签署了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202098538质00396),承继了2020年7月3日签署的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202098538质00386)的权利和义务。
(2)关联方资金拆借
1)关联方信托资金拆入
① 信托资金拆入事项的基本情况和原因
2015年,根据恒鑫电力与苏州信托有限公司签订的《信托资金借款合同》(苏信贷(2015)第0024号-1),约定苏州信托有限公司向恒鑫电力提供信托借款3,0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6月2日,该笔信托资金借款已于2017年6月2日归还。该信托资金来源于实际控制人之一的杜顺仙。2017年,根据恒鑫电力与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浙金信(贷)字D-2017-114号),约定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恒鑫电力提供信托借款3,0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6日,已于2018年6月4日提前归还。该信托资金来源于实际控制人之一的杜顺仙。
2016年,根据恒盛能源与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恒盛能源(二期)信托贷款合同》(中建投信(2016)杭三单001-01号),约定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恒盛能源提供信托借款5,000.00万元。借款时间为2016年7月25日、2016年7月27日,借款期限为60个月,该笔信托资金借款已于2018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27日提前归还。该信托资金来源于实际控制人之一的余国旭。
公司实际控制人自收购恒盛能源以来,一直为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其中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2014年以来,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对资金需求有所上升,由于融资渠道相对单一,公司已将主要厂房、土地使用权和电力收费权均全部抵押或质押给银行,向外部获取更多的信贷资金已较为困难。为了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稳定的资金需求,并兼顾税收筹划的考虑,实际控制人余国旭、杜顺仙开始通过信托贷款等方式向发行人提供资金支持。
2016年以来,公司积极筹备恒盛能源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工程和恒鑫电力生产线高温高压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缺口较大。另一方面,公司在中介机构的辅导下筹备股改并计划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考虑到实际控制人余国旭、杜顺仙并不具备《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贷款人资质,直接向公司提供贷款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逐步清理了实际控制人向公司直接拆借资金的情况,仍保留信托借款的情形。
② 信托拆入资金的来源
实际控制人余国旭和杜顺仙向公司提供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其多年的经营积累、浙江青龙山建材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收益和其他对外投资收益。其中余国旭和杜顺仙于2000年9月开始投资入股浙江青龙山建材有限公司,并于2010年和2013年分别向浙江红狮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建德红狮水泥有限公司转让浙江青龙山建材有限公司合计100%的股权,股权转让收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实际控制人余国旭、杜顺仙就上述股权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均已经足额缴纳,股权转让已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资金主要来源于浙江青龙山建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其多年经营积累,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016年7月,公司收到的5,000.00万元信托借款的资金直接来源于之前5,000.00万元的信托借款到期后的滚动资金。2014年6月25日,恒盛能源与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中建投·恒盛能源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中建投信(2014)杭一单001-02号),约定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恒盛能源提供信托借款5,000.00万元,上述信托借款收到时间分别为2014年7月4日及2014年7月8日,借款期限为24个月,该笔信托资金借款于2016年7月4日及2016年7月8日归还。
③ 信托拆入资金定价的公允性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向实际控制人余国旭、杜顺仙的信托借款系因公司缺乏更多可用于抵押借款的资产,且无法从外部金融机构获取信用借款所致。信托借款利率参照当时信托借款等民间借款市场利率情况协商确定,符合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规定。
公司信托借款出借日参照的温州地区民间借款利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数据摘自于温州指数(http://www.wzpfi.gov.cn/),该指数是由温州市人民政府主办、温州市金融办具体负责编制的用于反映某一区域一定时期内民间融资价格水平及变动趋势情况的一套指数体系。包括不同融资主体、融资期限、融资方式的利率水平与趋势等。
参照发行人信托借款当时浙江省民间借贷利率情况,并考虑信托借款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公司在2016年、2017年向实际控制人的信托借款按照12%和12.7%的借款利率具有市场可比性,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借取的款项在报告期内均已确认财务费用一利息支出,相关披露真实、准确,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④ 信托资金拆入的资金流向、使用情况、时间及频率发生金额及比例
公司2016年7月拆入的信托资金5,000.00万元于报告期之前已使用完毕;在报告期内,公司拆入的信托借款3,000.00万元发生的资金流向、使用情况、时间及频率、发生金额及比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上述恒鑫电力信托借款资金流向未包括发行人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其中2017年6月15日支付煤炭采购款1,900.00万元系资金划入母公司账户后支付。
上述拆入的信托借款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采购款、归还借款、支付工资薪酬、支付税金等日常经营活动中所需支付的用途。2017年度,发行人借款收到的现金为16,209.80万元,上述信托借款发生额占公司当年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的比重为18.51%。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信托借款拆入的资金均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不存在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的情况。
⑤ 2016年信托借款的具体用途及主要费用情况
公司2016年7月拆入的信托资金5,000.00万元均用于支付煤炭采购款,保障生产所需的煤炭及时供应,款项的用途系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周转,不存在支付其他费用的情况。
⑥ 信托借款与公司减资的关系
2016年7月,恒盛能源与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的信托借款到期,并于当月续借后用于生产经营,借款利率参照温州地区民间借款利率。同月,公司筹划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需将持股企业中与公司热电联产主营业务无关的子公司进行剥离。在中介机构建议下,公司认为按照当时的注册资本10,880.00万元进行净资产整体折股股本较高,每股收益指标较低,与当时公司的资产规模及发展需求不匹配,决定在股改前将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至7,000.00万元。
因此,发行人决定减资可以满足实际控制人收购发行人非主营业务的子公司股权转让价款,同时也符合发行人当时股改后股本设置的需求;而2016年7月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的信托借款系缓解资金压力,将2014年的信托借款到期后进行续借,具有合理性。
⑦ 信托方式拆借资金是否属于行业惯例
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均未披露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通过信托借款方式或委托借款方式向发行人提供资金的情形。拟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由于融资渠道有限,存在向关联方拆借资金,并通过委托借款方式实施的情形。近年来,拟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在早期通过委托借款方式向关联方进行长期资金拆借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数据来源:相关公司已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借款方式向发行人拆借资金与委托借款方式类似,均系通过金融机构来实施发放贷款的行为。由此可见,以信托方式拆借资金并不属于行业惯例,但中小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普遍缺乏融资渠道,需要向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借款,部分企业会选择通过金融机构以委托借款/信托借款的方式实施,存在合理性。
⑧ 关联方信托资金拆入利息费用对利润情况的影响
报告期内,关联方信托资金拆入和偿还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因上述资金拆入支付的利息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对资金需求逐年上升,在主要厂房、土地使用权和电力收费权均已全部抵押或质押给银行的情况下,向外部获取更多的信贷资金已较为困难。公司在资金需求较大的情况下向关联方进行融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融资利率参照了同期信托公司市场化利率水平。
上述信托借款的利率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高,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测算,上述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在报告期内应计提利息差异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8年,上述信托借款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产生的利息费用差异合计为270.64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比重为3.37%,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较小。上述信托借款已于2018年6月全部清偿完毕,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报告期内关联方余额
(1)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2)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四)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议程序进行了确认或批准,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遵循了市场经济规则,定价原则和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利益和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共设7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董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公司现任董事如下:
余国旭先生,董事长,1958年6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1981年1月至1988年2月任兰溪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泥工;1988年3月至1997年12月任兰溪市城市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1998年1月至2000年9月,任兰溪市龙马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2000年10月至2008年6月,任浙江青龙山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年7月至2009年9月,任恒鑫电力技改办主任;2009年10月至2017年3月,任恒盛有限技改办主任、执行董事;2017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
余恒先生,董事、总经理,1983年9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6年9月至今,任恒鑫电力执行董事、经理;2009年10月至2017年3月,任恒盛有限总经理;2017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
余杜康先生,董事,1987年4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2009年10月至2017年3月,任恒盛有限董事;2010年3月至2012年5月,任创星置业销售员;2012年6月至2016年7月,任汇诚投资董事;2016年8月至2019年9月,任汇诚投资总经理;2019年4月至今,任旭荣纸业总经理;2017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
徐洁芬女士,董事、董事会秘书,1962年11月出生,中专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9年12月至2003年3月,历任兰溪市粮食局下属企业以及兰溪市饲料工业公司出纳、会计、财务科科长;2003年4月至2006年8月,任浙江青龙山建材有限公司财务科科长;2006年9月至2009年10月,任恒鑫电力财务科长;2009年11月至2017年3月,任恒盛有限财务科长;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任本公司财务负责人;2017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于友达先生,独立董事,1964 年4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曾任浙江省肿瘤医院财务副科长,浙江省卫生厅培训中心财务科长、浙江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所长,现任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浙江韦宁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杭州信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鑫发先生,独立董事,1955 年10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工。曾任浙江中医药大学工程师,中国光电发展中心高级工程师,浙江省能源研究所实验室主任,现任浙江浙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顾问,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浩先生,独立董事,1970 年3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曾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教师,现任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的教师。
(二)监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共设3名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任期三年。公司现任监事如下:
周跃森先生,监事会主席,1959年7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2000年10月至 2008年2月,任浙江青龙山建材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2008年3月至2012年10月,任恒鑫电力办公室主任;2012年11月至2017年2月,任恒盛有限办公室主任; 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任本公司监事;2018年2月至今,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洪名高先生,1968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1987年8月至1991年12月任水电部十二局技术员; 1992年1月至2008年9月任浙江天听亚伦有限公司热电分厂副厂长;2008年10月至2009年11月任恒鑫电力生产部副总;2009年12月至2015年12月任恒盛有限工程部总工程师;2016年11月至2017年8月任杭州三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部总工程师;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任台州森林造纸有限公司热电厂厂长;2018年12月起历任恒盛能源综合部主任、恒鑫电力生产部负责人,现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刘康银先生,监事,1976年10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94年4月至2008年11月任浙江天听亚伦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操作工;2008年12月至2016年9月历任恒鑫电力操作工、生产科副科长、科长;2016年10月至今任本公司生产科长;2018年1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现有高级管理人员5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要情况如下:
余恒先生,董事、总经理,参见本节“(一)董事”。
徐洁芬女士,董事、董事会秘书,参见本节“(一)董事”。
席礼斌先生,副总经理, 1968年9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1989年9月至2008年10月,任浙江天听亚伦有限公司发电运行主管;2008年11月至2011年1月,任恒鑫电力生产主管;2011年2月至2017年3月,任恒盛有限副总经理;2017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韦建军先生,副总经理, 1968年8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1990年4月至2003年7月,任浙江龙游造纸厂热电分厂操作工;2003年9月至2009年1月,任浙江天听亚伦公司热电分厂操作工;2009年2月至2017年3月,任恒盛有限副总经理;2017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项红日先生,财务负责人,1969年10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90年8月至1998年7月任兰溪市马涧粮管所财务科长;1998年8月至2003年7月历任兰溪市粮食购销公司财务科长、总会计师;2003年8月至2008年12月任重庆科华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经理;2009年1月至2017年8月任金华寿生酒业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任本公司主办会计;2017年12月至今任本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杜顺仙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国旭之配偶,实际控制人余恒、余杜康之母。
注2:余国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国旭之兄弟。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取薪酬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一年(2020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情况具体如下:
(下转C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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