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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18版)

  China Telecom Corporation Limited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中相同的含义)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特别需要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电信集团承诺:

  自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电信集团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电信集团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根据孰长原则确定锁定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电信集团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锁定期限。电信集团所持股票在上述持股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电信集团持有公司股票的持股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公司股东广东广晟、浙江财务开发、福建投资集团、江苏国信承诺:

  自公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根据孰长原则确定锁定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锁定期限;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电信集团,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广东广晟承诺:

  1、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其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前提下,其将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公司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其业务发展需要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

  2、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且其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如其确定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3、如计划进行减持操作,应提前将拟减持数量和减持原因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由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公司披露其减持意向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其方可具体实施减持操作。

  4、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要求实施。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5、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稳定A股股价预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强化公司相关方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制订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预案》,并经2021年4月9日召开的特别股东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以及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1、启动A股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1)自公司本次A股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条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条件”)满足时,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下同)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启动以下稳定A股股价措施。

  ①公司控股股东在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的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如有增持计划,控股股东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计划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同时,控股股东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A股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境内外监管机构(包括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

  ②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在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的2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将公告公司稳定A股股价方案,稳定A股股价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A股股票的方案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案。若公司采取回购公司A股股票方案的,A股股份回购预案将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A股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完成时间等信息,且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A股股价的回购A股股份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公司应依据稳定A股股价方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完成公司的内部审批程序,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稳定A股股价方案。

  ③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稳定A股股价方案,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稳定A股股价方案未能获得股东大会或监管部门的批准的,则触发除独立非执行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以下简称“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A股股份的义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公司A股股份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A股股票,则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公司A股股份义务后的10+N个交易日内)增持公司A股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税后)的10%。

  (2)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稳定A股股价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稳定A股股价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视为稳定股价条件再次满足。

  (3)控股股东、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采取前述稳定A股股价措施时,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2、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情形

  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条件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已制定或公告的稳定A股股价方案终止执行,已开始执行的方案视为实施完毕而无需继续执行:

  (1)公司A股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执行稳定A股股价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或者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A股股份将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3、相关约束措施

  (1)如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发布其相应的增持A股股份公告后因主观原因未能实际履行,则公司可将控股股东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A股股份义务。

  (2)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稳定A股股价方案的,或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A股股价方案要求公司回购A股股份但未实际履行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发布其相应的增持A股股份公告后因主观原因未能实际履行,则公司将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即自其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当月起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税后)的10%,但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A股股价义务的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税后)的10%时应停止扣减),直至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A股股份义务。

  (4)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A股股份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适用前述约束措施,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A股股价。

  (四)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公司的承诺

  公司承诺:

  “针对本次发行上市可能使得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公司将遵循和采取以下原则和措施,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强化风险管理,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注重中长期股东价值回报。

  (一)推动公司战略落地,为客户和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公司将紧抓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机遇,全面实施‘云改数转’战略,坚持以客户为中心,深化企业改革,强化科技创新,打造高水平开放生态,进一步发挥公司在网络、队伍、品牌等方面的优势,建立健全市场化激励机制,激发广大员工活力和创造力,提高发展效率效益,提升客户体验,全力推进企业高质量发展,为客户和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二)加强募集资金监管,规范募集资金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管理与监督等进行详细的规定。公司将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使用募集资金,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三)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等文件中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了制度性安排。同时,公司制订了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保障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独立非执行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电信集团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电信集团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电信集团承诺切实履行所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电信集团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电信集团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承诺将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承诺积极推动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承诺在公司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如有)时,积极支持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细化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细化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的承诺

  公司承诺:

  “一、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

  (一)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公司将把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二)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15个交易日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股票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如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电信集团承诺:

  (1)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电信集团将敦促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等规定进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期间公司如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该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2)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电信集团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电信集团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电信集团履行上述承诺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次发行中介机构承诺

  本次发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金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中国电信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中国电信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中国电信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承诺:“本公司已对中国电信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中国电信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中国电信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中银证券、华泰联合、招商证券承诺:“本公司已对中国电信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中国电信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中国电信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律师海问承诺:“如因本所就本次发行上市中向投资者公开披露的由本所以发行人律师之身份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有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给本次发行上市中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就本所过错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损失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公司会计师德勤承诺:“本所作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出具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2019年度及2018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2020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及2020年度、2019年度及2018年度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以下统称‘报告及说明’)。若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及说明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资产评估机构中企华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的承诺

  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2、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需);

  (4)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中的相关约束措施,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4、本公司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公司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2、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电信集团承诺:

  (1)将严格按照其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2)若未能履行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①如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其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并由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其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同时,其应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②因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公司损失;

  ③如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公众投资者因信赖其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据司法机关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3)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三)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四)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五)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函。

  本承诺函所称不可抗力原因是指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七)利润分配政策和滚存利润分配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于2021年4月9日召开的特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以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

  (下转C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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