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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1版)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C1版)

  注:金迪克员工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上述参与对象中,余军、夏建国、樊长勇、任晚琼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其余对象均为发行人核心员工。

  2、限售期限

  金迪克员工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金迪克员工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200.00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55.18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市盈率:31.33倍(每股收益按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3.52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1.76元(按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5.66元(以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21,396.0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7月2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524号)。经审验,截至2021年7月27日止,公司完成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22,000,000股的公开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5.18元,股款以人民币现金缴足,募集资金总额计人民币121,396.00万元,扣除公司不含增值税承销及保荐费用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净募集资金为总额人民币113,567.61万元。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7,828.39万元。根据《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524号),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注:上述发行费用为包含增值税金额。发行人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按3%的简易征收率进行增值税的征收,发行人确认并承诺本次发行支付发行费用所获得的增值税发票,不抵扣增值税。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113,567.61万元

  十一、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21,221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的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对上述报表及其附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0537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的2021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大华审字[2021]006506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及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业绩状况预测”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附录或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经过对经营业绩的审慎估计,公司预计2021年1-6月可实现营业收入约为3,100万元至3,60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600万元至-3,3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200万元至-4,000万元;而2020年同期实现的营业收入为8,740.8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80.8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53万元。与2020年同期相比,2021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出现下降,但研发支出同比增加较大,亏损金额出现一定程度的扩大。上述2021年上半年预计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整体经营状况正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主要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5层

  保荐代表人1:姓名:周游

  联系电话:0755-23835216

  保荐代表人2:姓名:赵岩

  联系电话:010-60834101

  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江苏金迪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中信证券承诺,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江苏金迪克主要从事人用疫苗的生产经营,是一家集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全流程业务为一体的生物制药高科技企业。江苏金迪克核心产品四价流感疫苗公司核心产品市场规模大,四价流感疫苗产量、销量进入增长阶段;江苏金迪克主要在研产品市场前景广阔,未来几年内将有新产品上市销售;江苏金迪克拥有雄厚的研发实力,已构建了四大核心平台技术,涵盖公司疫苗产品研发、生产过程中所应用到的主要先进技术;江苏金迪克拥有极具竞争力的产品线及行业经验丰富的研发生产管理团队;江苏金迪克拥有完备的研发产业化能力及完整的生产设施及车间平台。

  江苏金迪克属于重点推荐的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符合《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法规中对于科创板企业的定位要求。江苏金迪克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中信证券为金迪克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周游、赵岩,具体情况如下:

  周游: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会计学硕士。2016年加入中信证券,之前在长江证券投行部工作,拥有超过10年的投行从业经历。曾作为项目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参与了海波重科、卫信康、键凯科技、惠泰医疗等IPO项目,塞力斯等再融资,宏源药业新三板挂牌及定向发行项目,以及九瑞健康、共同药业等医药类项目的改制等工作。

  赵岩: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管理学学士。2019年加入中信证券,此前曾任职于中信建投证券、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了惠泰医疗IPO项目、海南中和药业IPO、葫芦娃药业IPO、呷哺呷哺港股IPO项目。此外,还参与了益丰药房可转债、利亚德非公开发行及境外并购、银星能源非公开发行、陕国投配股等再融资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余军承诺:

  (1)自江苏金迪克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江苏金迪克回购该部分股份;

  (2)江苏金迪克上市后,本人所持有的江苏金迪克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3)江苏金迪克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的江苏金迪克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5)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江苏金迪克股份不会超过本人所持有的江苏金迪克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本人就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江苏金迪克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江苏金迪克股份;

  (6)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7)本人将所持有的江苏金迪克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江苏金迪克所有;

  (8)本人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2、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董事张良斌承诺:

  (1)自江苏金迪克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江苏金迪克回购该部分股份;

  (2)江苏金迪克上市后,本人所持有的江苏金迪克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3)江苏金迪克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的江苏金迪克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5)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江苏金迪克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江苏金迪克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董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江苏金迪克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江苏金迪克股份。

  (6)本人将所持有的江苏金迪克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江苏金迪克所有。

  (7)本人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夏建国及公司董事、股东聂申钱承诺:

  (1)自江苏金迪克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江苏金迪克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江苏金迪克股份不会超过本人所持有的江苏金迪克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本人就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江苏金迪克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江苏金迪克股份;

  (3)如公司上市时未盈利,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履行本条承诺;

  (4)本人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4、除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以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张建辉承诺:

  (1)自江苏金迪克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江苏金迪克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东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除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以外的公司其他股东泰州同泽、泰州同人承诺:

  自江苏金迪克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江苏金迪克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减持。

  6、公司监事魏大昌和余晖晟承诺:

  (1)自江苏金迪克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江苏金迪克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公司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江苏金迪克股份不会超过本人所持有的江苏金迪克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本人就任监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江苏金迪克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江苏金迪克股份;

  (3)如公司上市时未盈利,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履行本条承诺;

  (4)本人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监事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7、公司高管任晚琼和樊长勇承诺:

  (1)自江苏金迪克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江苏金迪克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江苏金迪克股份不会超过本人所持有的江苏金迪克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本人就任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江苏金迪克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江苏金迪克股份;

  (3)如公司上市时未盈利,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履行本条承诺;

  (4)本人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8、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杨骏宇、望朔和吴建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自本人从公司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所持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如公司上市时未盈利,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条承诺。

  (4)本人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余军和张良斌承诺:

  (1)承诺人既不属于江苏金迪克的财务投资者,也不属于江苏金迪克的战略投资者,承诺人力主通过长期持有江苏金迪克之股份以实现和确保承诺人对江苏金迪克的控股地位,进而持续地分享江苏金迪克的经营成果。因此,承诺人具有长期持有江苏金迪克股份的意向。承诺人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承诺。

  (2)承诺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且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承诺人持股总数的25%。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在承诺人实施减持发行人股份时且承诺人仍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承诺人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承诺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5)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承诺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本人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减持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聂申钱承诺:

  (1)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股份,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承诺。

  (2)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且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承诺人持股总数的25%。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在承诺人实施减持发行人股份时且承诺人仍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承诺人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承诺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张建辉承诺:

  (1)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股份,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承诺。

  (2)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在本人实施减持发行人股份时且本人仍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人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承诺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股价措施作出承诺如下: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依照《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条件、时间、期限、价格、方式等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2)如本公司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余军与张良斌承诺

  (1)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将依照《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条件、时间、期限、价格、方式等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2)如本人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3、除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依照《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条件、时间、期限、价格、方式等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2)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或)董事,本人同意发行人依照《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在发行人认为必要时采取限制本人薪酬(津贴)、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3)如本人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将提示及督促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本次发行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要求。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股份回购和购回事宜承诺:

  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照《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中国证监会认定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则本公司承诺将依法按照《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当《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预案触发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照《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履行回购公司股份的义务。

  以上为本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如本公司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余军与张良斌就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股份回购和购回事宜承诺:

  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按照《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或由本人依法回购其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中国证监会认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则本人承诺将按照《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依法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当《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预案触发条件成就时,本人将按照《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履行回购公司股份的义务。

  以上为本人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如本人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及购回事项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余军和张良斌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及购回事项承诺:

  (1)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司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都将大幅增加,但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实施周期,净利润可能不会同步大幅增长,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下降,投资者面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按计划使用。

  2)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力争提前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公司将结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升级和优化产品,加强技术研发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提升公司市场地位,提升公司中长期的盈利能力及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

  3)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4)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订了《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和具体规划内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公司将严格执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重视和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作为控股股东的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3)本人不会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本人将审慎对发行人未来的薪酬制度、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等事宜进行审议,促使相关事项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将支持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5)本承诺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①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②如因非不可抗力事件引起违反承诺事项,且无法提供正当且合理的理由的,因此取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要求本人于取得收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③如因本人的原因导致发行人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作为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公司未来如有制订股权激励计划的,保证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愿意: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2)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3)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述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接受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依照《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草案)》及《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公司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如本公司未能依照本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本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八、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本公司将基于发行新股所获之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上市交易之后,则本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发行价格或上述情形发生之日的二级市场收盘价格(以孰高者为准),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如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3)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流程如下:

  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因此承担责任的,本公司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本公司将积极与相关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3)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或由本人依法回购其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本人应促使发行人基于其发行新股所获之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上市交易之后,则本人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发行价格或上述情形发生之日的二级市场收盘价格(以孰高者为准),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主体(如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3)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流程如下:

  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本人将积极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3)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流程如下:

  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本人将积极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3)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九、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自本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的期间内,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4)自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2、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余军和张良斌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产生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本人完全消除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增加本人薪资或津贴,并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5)本人完全消除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从发行人处所得分红归属发行人所有。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1)本单位将严格履行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单位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单位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单位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单位完全消除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产生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本单位完全消除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单位从发行人处所得分红归属发行人所有。

  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如有)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产生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3)本人完全消除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增加本人薪资或津贴,并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保证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人不利用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回避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承诺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切实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

  3、承诺人保证严格遵守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承诺函自自然人承诺人签字、非自然人承诺人加盖公章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以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余军及张良斌就避免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产生同业竞争事宜承诺:

  1、本人(包括本人直系亲属,下同)及本人单独控制的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公司及其现有的或将来新增的子公司除外,以下同)目前在中国境内外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涉及的人用疫苗产品研发、生产或销售相关的业务或活动,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经济组织的股份、股权或其他利益;

  2、本人及本人单独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将来也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涉及的人用疫苗产品研发、生产或销售相关的业务或活动,或在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或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提供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3、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涉及的人用疫苗产品研发、生产或销售相关的业务或活动有竞争或可能竞争,则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承诺不利用任何方式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发行人经营、发展的业务或活动;

  4、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出现与发行人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业务情况时,公司有权以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等方式要求本人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公司进行经营;

  5、如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并造成发行人经济损失的,本人愿意赔偿相应损失。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公司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十二、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如下:

  1、公司已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2、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5、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6、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入股的交易价格不存在明显异常的情况。

  7、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三、其他承诺事项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中信证券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确保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律师承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律师,承诺如下:

  本所为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兹此承诺,如因本所过错导致本所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能举证证实的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以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大华验字[2020]00241号验资报告、大华审字[2021]000537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1]000374号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0375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0376号纳税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0377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4、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评估机构,承诺如下:

  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四、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以及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后认为,上述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具备合法性。

  发行人: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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