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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下转C6版)

  股票简称:国邦医药                         股票代码:605507

  

  浙江省新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梅大道60号

  特别提示

  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邦医药”、“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1年8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数字一般保留两位小数,部分合计数与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因数字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发行前股东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一)法定限售期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新昌安德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2、公司实际控制人邱家军、陈晶晶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3、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廖仕学、竺亚庆、姚礼高、龚裕达、吕方方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4、在公司担任监事的股东孟仲建、刘萃萃、林志鸣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发行人监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监事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监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新昌庆裕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仕琦汇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浙民投恒久、丝路基金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二、发行人制定的股价稳定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公司股份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本公司稳定股价措施有以下三种:

  1、本公司回购股份;

  2、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本公司股份;

  3、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

  以上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按1、2、3的顺序先后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每年实施一次。

  具体措施及实施条件如下:

  1、本公司回购股份

  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之日起15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于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发行人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并于股东大会召开后60日内实施。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本公司回购股份稳定股价执行还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条件:

  (1)本公司回购股份不会导致本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3)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且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后,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遵循以下原则和条件:

  (1)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2)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用于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且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后,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股份回购时,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在公司领薪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遵循以下原则和条件:

  (1)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2)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用于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薪酬总额的20%。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在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施前,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可不再实施该措施。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触发相关方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相关回购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时。

  (四)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预案的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发行人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事项特此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若公司股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将在相关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30日内启动回购股份的措施。

  3、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承诺

  新昌安德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事项特此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买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买回价格不低于买回公告前3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若发行人股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买回时,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在相关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30日内启动买回股份的措施。

  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邱家军、陈晶晶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事项特此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买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买回价格不低于买回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若公司股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买回时,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人将在相关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30日内启动买回股份的措施。

  3、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事项特此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作为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审计机构、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资产评估机构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监高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新昌安德承诺

  新昌安德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对发行人未来发展有着明确认识及信心,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将长期、稳定持有发行人股份。

  1、股份减持的条件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如发生本公司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公司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2、减持股份数量

  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5%,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3、减持价格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最低减持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

  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5、减持的信息披露

  本公司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如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将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本公司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6、约束措施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公司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邱家军、陈晶晶承诺

  邱家军、陈晶晶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未来发展有着明确认识及信心,锁定期满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长期、稳定持有公司股份。

  1、股份减持的条件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2、减持股份数量

  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3、减持价格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最低减持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

  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5、减持的信息披露

  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如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本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6、约束措施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新昌庆裕承诺

  新昌庆裕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晶晶控制的企业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着明确认识及信心,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将长期、稳定持有公司股份。

  1、股份减持的条件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如发生本公司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公司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2、减持股份数量

  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5%,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3、减持价格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最低减持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

  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5、减持的信息披露

  本公司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如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将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本公司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6、约束措施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公司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四)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仕琦汇承诺

  仕琦汇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发行人未来发展有着明确认识及信心,锁定期满后,本合伙企业将长期、稳定持有发行人股份。

  1、股份减持的条件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如发生本合伙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合伙企业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2、减持股份数量

  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3、减持价格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最低减持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

  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5、减持的信息披露

  本合伙企业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如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合伙企业将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本合伙企业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6、约束措施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合伙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五)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浙民投恒久、丝路基金承诺

  浙民投恒久、丝路基金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1、股份减持的条件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如发生本合伙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合伙企业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2、减持股份数量

  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3、减持方式

  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4、减持的信息披露

  本合伙企业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如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合伙企业将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本合伙企业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5、约束措施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合伙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六)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或/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未来发展有着明确认识及信心,锁定期满后,本人将长期、稳定持有公司股份。

  1、股份减持的条件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2、减持股份数量

  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3、减持价格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最低减持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

  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5、减持的信息披露

  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如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本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6、约束措施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七)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监事,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着明确认识及信心,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将长期、稳定持有公司股份。

  1、股份减持的条件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2、减持股份数量

  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3、减持价格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最低减持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

  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5、减持的信息披露

  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如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本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6、约束措施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若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则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且在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酬或津贴;

  3、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若本公司/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则本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公司/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则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且本公司/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取得的收入均归公司所有;

  3、在本公司/本人未按照前款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前,则本公司/本人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公司有权扣减本公司/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股利用于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

  4、本公司/本人自愿接受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新昌庆裕承诺

  新昌庆裕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晶晶控制的企业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1、若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则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者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则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且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取得

  (下转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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