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公告编号:2021-03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以专人送达、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形式发出;
2、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2021 年 7 月 29 日上午十点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 9 人(含独立董事 3 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
9 人,其中阮澍先生、胡明峰先生、郭韶智先生、郑彬先生 4 人为现场表决,隆
刚先生、刘波先生、洪葵女士、李青原先生、梅建明先生 5 人为通讯表决; 4、本次会议由阮澍先生主持,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独立董事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二)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长代行总经理职权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代行总经理职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公告编号:2021-038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以专人送达、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形式发出;
2、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2021 年 7 月 29 日上午十一点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3、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 3 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 3 人;
4、 本次会议由阮忠义先生主持;
5、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 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监事会意见: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延期事项履行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进行延期。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
三、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公告编号:2021-039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济药业”或“公司”)于2021年 7 月 29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85号文核准,公司已向特定投资者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端时、建信(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张航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7, 956, 203 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 9.5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63, 999, 986. 77 元,扣除发行费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8, 102, 999. 97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全部到账,并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大信验字[2020]第2-00014号《验资报告》验证。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依据公司 2020 年 2 月 24 日发布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三、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原因及影响
1、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情况及原因
本次延期的募投项目为“维生素 B2 现代化升级与安全环保技术改造”和“年产1000 吨(1%)维生素 B12 综合利用项目”,募投项目延期情况如下:
“维生素 B2 现代化升级与安全环保技术改造”和“年产1000 吨(1%)维生素 B12 综合利用项目”延期的主要原因:一是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两个项目土建工程施工、供应商选取、设备采购等均受到一定影响;二是两个项目的部分设备为定制化的专用设备,相关采购工作未能按预期实施。
2、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也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科学、合理决策,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延长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的延期。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延期事项履行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进行延期。
3、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发表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延期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综上所述,国泰君安证券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宜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3、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07月29日
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公告编号:2021-040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代行总经理职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长代行总经理职权的议案》。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同时选举阮澍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相关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在公司总经理空缺期间授权董事长阮澍先生代行总经理职权。(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阮澍个人简历
阮澍,男,现年45岁,华中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中共党员,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曾任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部部长,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项目办公室主任,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生态事业部总经理。2021年4月至今任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阮澍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责任主体或者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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