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88 证券简称:华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1-7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否决议案和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7月29日(星期四)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1年7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1年7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1号,华工科技本部大楼四楼多媒体会议厅。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新强先生
(6)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94,096,7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24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41,419,3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00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52,677,3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38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02,601,1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20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9,923,7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65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52,677,3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389%。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4,096,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600,6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4,096,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600,6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 关于制定《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4,096,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600,6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文梁娟、吴俊超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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