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1-07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涉及变更本公司二零二零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为控股附属公司丽珠单抗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该议案已失效,并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为控股附属公司丽珠单抗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取代。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已于2021年7月6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1年7月29日(星期四)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1年7月29日上午9:15至2021年7月29日下午3:00;
②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1年7月29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
(1)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2021年7月22日(星期四);
(2)H股股东股权登记日:2021年7月22日(星期四)。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及于股权登记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在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H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审计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丽珠工业园总部大楼三楼会议室。
9、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如下: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普通决议案:
1、逐项审议及批准《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提案);
1.01 选举罗会远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1.02 选举崔丽婕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二)特别决议案:
2、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为控股附属公司丽珠单抗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审议本议案时,关连股东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滨制药有限公司及天诚实业有限公司均已回避表决。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三、决议案投票结果
(一)累积投票议案投票结果
(二)非累积投票议案投票结果
注:A股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低于5%的A股股东。
本公司聘任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本次股东大会上担任点票监察员。本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两名股东代表及一名监事代表共同担任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监票人。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王先东律师和谢翔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1-071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满离任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7月29日收到郑志华先生及谢耘先生向公司董事会递交的书面辞呈。郑志华先生及谢耘先生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均已满六年,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其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所有职务。郑志华先生及谢耘先生均已确认其与董事会并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任何就期满离任而须提请公司股东关注的其他事宜,其离任自辞呈送达公司董事会起生效。
郑志华先生及谢耘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责,为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郑志华先生及谢耘先生在任职期间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诚挚的感谢。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0-075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2018年6月11日、2019年6月17日及2020年6月4日召开了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有关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2018年6月12日、2019年6月18日及2020年6月5日发布的相关公告。为保证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持续性,根据《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附属公司根据实际发展的需要,继续开展远期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及相关组合业务,交易金额不超过14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交易额度范围内可滚动使用)。现将有关详情公告如下:
一、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概述
1、远期结售汇业务:对应未来的收付汇金额与时间,与境内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DF)合约,锁定未来收汇的结汇汇率或未来付汇的购汇汇率,或公司境外附属公司与境外银行签订无本金远期交割(NDF)合约。
2、外汇期权及期权组合产品:公司与银行签订外汇期权合约,就是否在规定的期间按照合约约定的执行汇率和其他约定条件,买入或者卖出一定数量的外汇的选择权进行交易。
3、货币掉期业务:在交易日,公司与银行约定在近端交割日按约定汇率交换两个币种的本金,在远端交割日再以相同汇率、相同金额进行一次本金的反向交换。
上述交易业务自交易日至到期日期限不超过一年,交易金额不超过14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交易额度范围内可滚动使用)。
4、本次开展的外汇交易业务不涉及关联交易。
二、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
根据公司2020年出口收汇金额约为2.64亿美元,进口付汇金额约为0.25亿美元,随着公司国际贸易业务的逐年增长,为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和全体股东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公司计划继续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以降低汇兑损益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的影响。
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
1、本次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以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杜绝投机行为;
2、依据公司制定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对公司进行的衍生品交易的相关审议程序、操作流程、风险控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提示
1、市场风险
因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可能会造成汇率的大幅波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但对于单边的远期结汇或购汇业务,公司通过对外汇汇率走势的研究和判断,通过合约锁定结汇或售汇价格,有效降低了因汇率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2、内部控制风险
基于远期结售汇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开展业务时,相关业务人员未及时、充分地理解衍生品信息且未按规定操作程序进行,将会带来内部控制风险。公司在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当在充分了解金融衍生品业务方案后,由多名业务人员负责实施,且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并由公司财务总部负责监督,防范内部控制风险。
3、履约风险
在合约期限内合作银行出现倒闭等情形,导致公司不能以合约价格交割原有外汇合约。公司在选择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合作银行时将选择实力雄厚、经营稳健的大型银行,以避免其倒闭所带来的违约风险。
五、公允价值分析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七章“公允价值确定”进行确认计量,公允价值基本按照合约银行提供的价格确定,且每月均进行公允价值计量与确认。
六、会计核算政策及后续披露
1、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对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并披露。
2、公司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时,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七、独立董事意见
基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不断增加,需要大量外汇交易,为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我们认为公司及下属附属公司开展的远期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召开程序、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在本次董事会批准额度范围内继续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八、监事会意见
同意公司及下属附属公司根据实际发展的需要,开展远期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及相关组合业务,交易金额不超过14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交易额度范围内可滚动使用),上述交易业务自交易日至到期日期限不超过一年。本次公司开展的远期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根据公司实际业务需要提出的,主要是为了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有效地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相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九、备查文件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1-074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技术转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以下简称“丽珠制药厂”)于2021年7月29日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元”)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健康元拟将其自行研发的阿立哌唑长效肌肉注射剂(400mg)(以下简称“阿立哌唑微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转让给丽珠制药厂(以下简称“本次转让”),丽珠制药厂同意支付相应的技术秘密转让费,总金额为人民币4,020.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健康元直接、间接持有并控制本公司股权约为44.74%,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规定,健康元为本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公司已于2021年7月29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技术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该议案经参会的非关联董事审议后一致通过(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中外合资企业(外资比例低于25%)
注册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17号健康元药业集团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保国
注册资本:人民币1,956,629,177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74367T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医药产品及保健品研发、生产及销售。
控股股东:深圳市百业源投资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朱保国
健康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3,521,605,768.20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120,439,799.25元,截至2021年3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1,361,503,446.34元。有关健康元的历史沿革、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发展状况等详细情况敬请参阅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开披露的《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
基于健康元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规定,健康元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健康元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金额主要参考本集团同类产品的研发投入并结合市场同类产品的研发投入后经双方公平磋商后厘定的。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一般商业条款,定价公允,合同条款公平、合理,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经受让方(甲方)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与让与方(乙方)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将自行研发的阿立哌唑长效肌肉注射剂(400mg)项目转让给甲方,甲方支付相应的转让费。本次转让包含的技术秘密范围:按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要求,完成阿立哌唑微晶全部药学研究和中试放大生产、临床方案、生产线建设等产生的数据及方案。
2、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规定如下:本合同涉及一项仿制药相关技术的转让,履行本合同产生的数据、资料成果归属甲方。如取得生产批件,甲方则作为本项目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如本项目新产生知识产权,专利所有权归乙方,甲方自动享有使用权。利用本合同研究成果进行后续改进所产生的技术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归完成方所有,若完成方为乙方,专利所有权归乙方,甲方自动享有无偿使用权。
3、甲方向乙方支付受让本项技术秘密的转让费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转让费人民币4,020.00万元;
(2)支付方式和时间:
第一期款:本合同生效及确定研究计划起,甲方应在2周内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合同总费用的40%,即人民币1,608.00万元;
第二期款:本项目完成3批中试,检验合格起,甲方应在2周内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本合同总费用的30%,即人民币1,206.00万元;
第三期款:本项目提交注册申报,取得受理号起,甲方应在2周内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本合同总费用的20%,即人民币804.00万元;
第四期款:本项目取得生产批件起,甲方应在2周内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本合同总费用的10%,即人民币402.00万元。
销售提成:甲方将按其年度审计报告中本项目产品的年度净销售收入的6%作为提成(不含税)给予乙方,期限为自本项目产品上市销售起十年。十年后,销售提成事宜将由双方另行商议确定。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作为阿立哌唑微晶上市许可持有人,履行相应权利及义务;
(2)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技术转让费用;
(3)完成转让后,若继续委托乙方研发及生产,双方另行约定并签署委托研发及委托生产协议。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甲方提供本合同所述技术秘密;
(2)向甲方提供本项目研究计划。
6、违约责任
(1)如甲方无正当理由违反本合同约定延迟付款,则每拖延一周支付款项,甲方须按照本合同约定应付而未付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则每拖延一周,乙方须按照已收本合同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
(2)本合同签订后,由于甲方的原因中途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或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乙方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且甲方应就乙方已完成工作支付相应的费用;
(3)由于双方不可抗拒的因素而本项目未能通过现场核查或未获上市批准,由双方协商解决;
(4)如任一方违反其他条款,违约方应根据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生效条款
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经甲方母公司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至本项目产品上市销售十年结束。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转让完成后,丽珠制药厂将根据本项目的研发需要及进度委托健康元进行后续研发及生产本项目药品,因委托研发及生产而形成的日常关联交易,本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并另行签订协议后执行。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丰富本公司精神领域制剂产品,符合公司中长期的战略发展方向。阿立哌唑微晶属于新型非典型抗精神分裂症药物,适应症/临床应用主要涉及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难治性抑郁症等。根据IQVIA统计数据显示,国内抗精神分裂症药物2020年度终端销售金额约为人民币65.21亿元,未有阿立哌唑长效制剂药品上市销售,因此本公司认为本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产品上市后可为公司精神类产品营销布局打造产品组合高壁垒,为本公司未来的营销策略优化奠定了基础。
本次交易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本期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自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与健康元集团及其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约为人民币207,891.14万元,含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股权架构重组的关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89,985.87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
本次交易系经双方友好协商后,为丰富公司现有研发产品管线而进行的交易,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定价公允,合同条款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亦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其他非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定价公允,合同条款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3.《技术转让合同》。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1-073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7月23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参会监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根据实际发展的需要,继续开展远期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及相关组合业务,交易金额不超过14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交易额度范围内可滚动使用),上述交易业务自交易日至到期日期限不超过一年。
本次公司开展的远期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根据公司实际业务需要提出的,主要是为了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有效地保障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相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1-072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7月23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1人,实际参会董事11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基于本公司独立董事郑志华先生及谢耘先生已期满离任,为保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现选举田秋生先生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主任,董事会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委员;选举罗会远先生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委员及主任。
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主任任期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技术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同意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以下简称“丽珠制药厂”)于2021年7月29日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元”)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健康元拟将其自行研发的阿立哌唑长效肌肉注射剂(400mg)项目转让给丽珠制药厂,丽珠制药厂同意支付相应的技术秘密转让费,总金额为人民币4,020.00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朱保国先生、俞雄先生及邱庆丰先生均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技术转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livzon.com.cn)。
三、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同意本公司及下属附属公司根据需要,继续开展远期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及相关组合业务,交易金额不超过 14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交易额度范围内可滚动使用),上述交易业务自交易日至到期日期限不超过一年。根据相关规定,本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告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livzon.com.cn)。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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