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2021-04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约19,562.43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融屿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屿贸易”或“子公司”或“原告”)已就与上海易臬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臬公司”)之间关于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沪01民初21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为保证将来终审判决的有效执行,子公司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本次诉讼和申请的财产保全具体信息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起诉各方当事人名称及审理机构:
1、原告:融屿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2、被告:
被告1:上海易臬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2:上海鑫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鑫宝公司”)
被告3:磁县鑫宝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磁县鑫宝公司”)
被告4:魏宝生
被告5:韩彭霞
3、审理机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4、受理时间:2021年7月21日
(二)事实、理由
2019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1易臬公司签订了六份《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1出售电解铜,被告1应于2019年11月底前付清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后原告与被告1签订《贸易对账协议书》和《贸易对账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协议书约定:被告1共欠付原告贸易款项178,462,166.39元,利息以应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履行债务,对欠款分5年偿还原告。协议签订后,被告1并未按照约定偿付原告的款项。
其后,原告与被告2签订了《房产抵押协议书》一份,约定以被告2所有的沪房地崇字(2015)第003515号房产为上述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原告与被告2上海鑫宝公司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一份,约定以被告2持有的河北中化鑫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40%股权为上述债权提供质押担保,但因该40%股权已被法院采取冻结措施,而未能办理质押登记;原告与被告4魏宝生和被告5韩彭霞签订了《房产抵押协议书》一份,约定以被告4和被告5共有的沪房地崇字(2013)第007729号房产为上述债权提供抵押担保,但因该房产已被法院采取查封措施,而未能办理抵押登记;原告与被告4魏宝生等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第6条约定被告4魏宝生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与被告3磁县鑫宝公司签订《动产抵押协议书》一份,约定以被告3所有的焦油深加工生产线设备为上述债权提供抵押担保,被告3的法定代表人魏宝生在《动产抵押协议书》上签字,并将被告3磁县鑫宝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复印件交付原告。
上述系列合同文件签订后,被告1易臬公司逾期拒不偿还所欠原告的款项,被告2上海鑫宝公司、被告3磁县鑫宝公司、被告4魏宝生以及被告5韩彭霞等亦均未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虽经原告多次发函、致电催促,五被告均置之不理、不予偿还所欠货款。
综上所述,五被告拒不履行还款行为已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原告申请事项
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如下:
1、解除《贸易对账协议书》和《贸易对账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2、判令被告1上海易臬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欠付原告的货款178,462,166.39元及利息17,162,111.67元,合计195,624,278.0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7日,之后的利息以178,462,166.3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1年7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3、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2上海鑫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沪房地崇字(2015)第003515号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2上海鑫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其持有的河北中化鑫宝科技有限公司40%股权的价值即24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债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5、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3磁县鑫宝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焦油深加工生产线设备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被告5韩彭霞在其名下的沪房地崇字(2013)第007729号房产的价值即4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债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7、判令被告4魏宝生对上述第二项债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8、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五被告承担。
二、 本次财产保全措施的基本情况
子公司同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本次申请财产保全情况如下:
1、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易臬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4,523,761.3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2、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鑫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鑫宝煤化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崇明区揽海路599弄18号的房产(编号:沪房地崇字(2015)第003515号);
3、依法在河北中化鑫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40%股权价值即2400万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鑫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4、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磁县鑫宝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027,800.9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5、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魏宝生的银行存款194,523,761.3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6、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韩彭霞银行存款4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目前,法院仍在进行保全流程中,具体保全结果以法院裁定为准。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已就本次涉诉事项的应收账款于2019-2020年累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13,705.39万元。鉴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跟进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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