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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309        证券简称:恒誉环保        公告编号:2021-018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安徽丰创生物技术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丰创生物”)持有公司股份 1,616,5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204%;合肥丰德瑞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丰德瑞”)持有公司股份2,197,1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461%;自然人木利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190,3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878%;自然人桑绿蓓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190,3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878%。木利民先生在丰德瑞的基金管理人中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在丰创生物的基金管理人中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之职,丰德瑞、丰创生物共同受木利民先生管理及控制;桑绿蓓女士是丰德瑞所属基金管理人的主要出资人之配偶,综上,四者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6,19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421%。

  上述股份为公司IPO前取得股份,且股份已于2021年7月14日起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经营期限到期或自身经营需要等原因,公司股东丰创生物、丰德瑞、木利民、桑绿蓓拟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所持公司股票4,800,56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6.00%。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进行,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进行,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已收到股东丰创生物、丰德瑞、木利民、桑绿蓓发来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减持计划具体公告如下: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上述股东自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公司股东丰德瑞、丰创生物、木利民、桑绿蓓承诺:

  ①自恒誉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也不由恒誉环保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单位/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单位/本人将依据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③本单位/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单位/本人将承担恒誉环保、恒誉环保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恒誉环保股票的收益将归恒誉环保所有。

  ④本人/本单位将按照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恒誉环保股份。限售期限届满后,如需减持恒誉环保股份,本人/本单位在限售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总数的100%。

  本人/本单位在减持所持恒誉环保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本人/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⑤本单位/本人将严格履行本单位/本人就恒誉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单位/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单位/本人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单位/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股东按照上述计划减持本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688309        证券简称:恒誉环保       公告编号:2021-019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062元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6月22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0,010,73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960,665.45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公司全部类型的股份(含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2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 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2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等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558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55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5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62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1-86196309

  特此公告。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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