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56 证券简称:高测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79,902,550股,限售期为12个月。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8月9日(因8月7日、8月8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7月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60号),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测股份”或“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462,900股,并于2020年8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61,851,4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25,048,898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6,802,502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均为高测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锁定期自高测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共涉及62名股东合计持有的限售股79,902,5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37%,将于2021年8月9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做出的相关承诺如下:
(一)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尚华、李学于,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胡振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做相应调整);
(3)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做相应调整);
(4)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本人承诺减持行为严格遵守减持行为发生时对本人具有强制性效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数量、比例、通知公告、备案等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出台新的需要适用于本人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自愿遵守该等强制性规定;
(7)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8)本人保证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2、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魏玉杰、郭蕾、赵珊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承诺减持行为严格遵守减持行为发生时对本人具有强制性效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数量、比例、通知公告、备案等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出台新的需要适用于本人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自愿遵守该等强制性规定;
(5)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6)本人保证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3、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段景波、张璐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2)自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承诺减持行为严格遵守减持行为发生时对本人具有强制性效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数量、比例、通知公告、备案等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出台新的需要适用于本人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自愿遵守该等强制性规定;
(4)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5)本人保证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4、其他股东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企业承诺减持行为严格遵守减持行为发生时对本人/本企业具有强制性效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数量、比例、通知公告、备案等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出台新的需要适用于本人/本企业的强制性规定的,本人/本企业自愿遵守该等强制性规定;
(3)本人/本企业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二)关于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潍坊善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潍坊善美)、青岛知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灼创投)、青岛火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火山投资)承诺:
“(1)对于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本企业保证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本企业保证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2)如本企业违反减持比例的承诺,本企业应将超比例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
(3)如本企业违反减持价格的承诺,本企业应向公司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
(4)本企业未及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时,公司有权从对本企业的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认为:
(1)高测股份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
(2)高测股份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高测股份对本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本保荐机构对高测股份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79,902,550股。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8月9日。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明细清单如下:
注: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存在的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形成的。
注1:尚华、胡振宇、张秀涛、魏玉杰、李学于、赵珊、郭蕾在公司任职董事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或其承诺,其所持有的公司限售股自高测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届满后解除锁定,但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段景波、张璐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或其承诺,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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