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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2021年6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告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就公告所涉事项,公司于近日收到全资子公司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新化工”)转报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环(大亚湾)罚【2021】72号、惠市环(大亚湾)罚【2021】73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1、2021年5月25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宇新化工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采样监测,《检测报告》(中大惠院检F15364)显示:宇新化工VOCs治理烟囱(排放口编号DA006)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超过标准限值3倍。宇新化工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并参照《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序号20进行裁量,对宇新化工处以人民币20万元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决定另文处理。

  2、2021年5月25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宇新化工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生产废气排放口2#(排放口编号DA002)在线监控设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气等指标数据显示异常,经核查发现该在线监控设备自2021年5月6日开始多次出现指标负值等异常情况,且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宇新化工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前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第(八)款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序号54进行裁量,对宇新化工处以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另文处理。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5月25日,事件发生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宇新化工针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时安排相关专业、相关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公司对本次事故作出深刻检讨,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分。后续,公司将进一步增强环保意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保责任。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全资子公司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宇新化工的生产经营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环(大亚湾)罚【2021】72号)

  2、《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环(大亚湾)罚【2021】73号)

  3、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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