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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0285       证券简称:羚锐制药      公告编号:临2021-058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登记日:2021年7月29日

  ● 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1,372.06万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定,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1年7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2021年7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1年7月12日为授予日,向184名激励对象授予1,376.4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78元/股。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7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披露的《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公告》。

  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款过程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4.38万股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83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1,372.06万股。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实际情况如下:

  1、授予日:2021年7月12日

  2、授予数量:1,372.06万股

  3、授予人数:183人

  4、授予价格:4.78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一)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原则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并剔除当年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成本影响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2)在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也不得递延至下一年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1)除核心业务骨干外的其他激励对象

  除核心业务骨干外,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实际解除限售的比例。对应解除限售系数如下:

  

  (2)核心业务骨干人员

  激励对象为核心业务骨干人员的,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依据个人业绩达成率确定实际解除限售的比例。对应解除限售系数如下: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系数。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缴纳资本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7月15日出具了《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501号)。经审验,截至2021年7月15日,公司已收到183名股权激励对象以货币缴纳的出资合计人民币65,584,468元(大写:陆仟伍佰伍拾捌万肆仟肆佰陆拾捌元整)。因本次授予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股票,故公司股本总额不变,增加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3,720,600股,减少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3,720,600股。

  四、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1,372.06万股,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份登记手续,登记日为2021年7月29日。

  五、授予前后对公司控股股东的影响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因此本次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不变,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六、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七、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65,584,468元,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本次授予后新增股份对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7月12日,在2021年-2024年公司将按照各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比例和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分期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经测算,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约为7,628.65万元,则2021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未考虑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锁或失效等情况,实际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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