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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设备采购意向框架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1-04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近日,中航锂电与公司签订《设备采购意向框架协议》,本次合作意向中航锂电拟采购公司电芯装配设备,根据双方历史合作经验,本次中航锂电意向采购总金额预计为人民币196,764.00万元。

  意向采购总金额为基于现阶段技术要求预估的采购总额,仅作为参考。具体细节执行及金额以公司参与中航锂电招采程序确定为最终供应商之后,签订的订单为准。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

  本次签订的协议仅为双方基于历史合作基础形成的意向性、框架性约定,意向合作总金额为基于现阶段技术要求预估的采购总额,仅作为参考,不构成业绩承诺或业绩预测,后续合作均以协议对方与公司另行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为准,存在不确定性。

  同时,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受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将可能导致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签订的协议为框架协议,对公司2021年度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预计将对公司2022-2023年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近日,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锂电”)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设备采购意向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框架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框架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协议对方: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锂电”,中航锂电为中航锂电、中航锂电控股子公司以及协议有效期内中航锂电新设立的控股子公司的统称)。

  1、公司名称: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刘静瑜;

  4、注册资本:1,276,877.3097万人民币;

  5、住所:常州市金坛区江东大道1号;

  6、主营业务:锂离子动力电池、电池管理系统(BMS)、储能电池及相关集成产品和锂电池材料的研制、生产、销售和市场应用开发;新能源汽车及零配件销售;汽车租赁服务;充电桩及充电设备的销售、安装、维修;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锂离子电池循环利用技术研发;电池回收、销售及市场应用技术的开发;电池储能技术的研发及储能电站的设计、制造、建设、销售、租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实际控制人: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

  8、主要股东:常州金沙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锂航金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华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常州华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等;

  9、关联关系说明:中航锂电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 签订框架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和审议情况

  本框架协议为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的框架性约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项目的具体进展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签订框架协议已履行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本框架协议无需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批或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二、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的背景与目标、主要内容、合作模式、合作规模或金额

  1、背景与目标

  公司是中航锂电确定的合格供应商,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中航锂电相关建设项目采购意向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本协议仅为采购意向表达,不代表中航锂电采购承诺,中航锂电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规定组织开展招采程序,最终结果以中航锂电招采结果为准。

  2、框架协议有效期

  框架协议有效期为2021年7月30日至2023年7月29日。

  3、合作主要内容、意向合作预估采购金额

  本次合作意向中航锂电拟采购公司电芯装配设备,根据双方历史合作经验,本次中航锂电意向采购总金额预计为人民币196,764.00万元。

  意向采购总金额为基于现阶段技术要求预估的采购总额,仅作为参考。具体细节执行及金额以公司参与中航锂电招采程序确定为最终供应商之后,签订的订单为准。

  (二)协议各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框架协议签订生效后,公司应预留设备生产产能。如双方订单签订后,因公司原因不能及时供货,给中航锂电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公司承担。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需征得中航锂电同意。

  2、公司预留设备生产产能仅限于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本协议到期,公司无须再预留产能。

  (三)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等

  1、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双方就质量保证、知识产权、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保密条款等主要条款进行了框架性约束。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框架协议为采购意向框架协议,对公司2021年度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预计将对公司2022-2023年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二)对上市公司经营的影响

  1、本协议的签订是基于双方长久以来的友好合作关系,符合公司未来经营规划,有利于公司保障稳定的盈利能力;

  2、随着公司自有资金建设的生产基地以及募投扩建项目产能的逐步释放,能够满足采购订单的需求,因产能导致的履约风险较小;

  3、本次签订的框架协议属于双方基于合作意愿而达成的意向性、框架性约定,意向合作总金额为基于现阶段技术要求预估的采购总额,仅作为参考,不构成业绩承诺或业绩预测,后续合作均以协议对方与公司另行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为准;

  4、本次签署的框架协议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公司不会因履行协议对中航锂电形成业务依赖。

  四、重大风险提示

  (一)本次签订的协议仅为双方基于历史合作基础形成的意向性、框架性约定,意向合作总金额为基于现阶段技术要求预估的采购总额,仅作为参考,不构成业绩承诺或业绩预测,后续合作均以协议对方与公司另行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为准,存在不确定性。

  (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受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将可能导致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风险。

  (三)未来三个月,公司5%以上股东深圳市招银一号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国信蓝思壹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于2021年9月9日限售期届满,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相关股东的减持计划。

  公司将根据协议履行情况及后续合作进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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