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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339       证券简称:亿华通      公告编号:2021-03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778,884股,限售期为12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 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33,292,544股;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8月10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47号)核准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7,630,523股,并于2020年8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70,500,00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55,201,810股,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15,298,190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的848,228股已于2021年2月10日起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战略配售限售股,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股东数量合计53名,对应限售股份数量为34,071,428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数量为33,292,544股,股东数量为52名;战略配售股票778,884股,股东数量为1名。上述股份将于2021年8月10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根据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2021年7月9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57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该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850,991股,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新增股份登记手续仍在办理中,公司总股本尚未发生变更,仍为70,500,000股。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时,本次上市流通的相关股东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情况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张禾、宋海英及高级管理人员于民、康智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如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则在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次发行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继续遵守前述规定;在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股份,但仍应遵守上述第1条及第2条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戴东哲、周鹏飞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2)如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则在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次发行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继续遵守前述规定;在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股份,但仍应遵守上述第1条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4)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监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监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张禾、周鹏飞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2)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如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则在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次发行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继续遵守前述规定;在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股份,但仍应遵守上述第1条及第2条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4)在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出售股份的,应将出售股份而取得的收益(转让所得扣除税费后的金额)上缴给公司。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出售股份的,应将出售股份而取得的收益(转让所得扣除税费后的金额)上缴给公司。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股东北京水木扬帆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减持股份条件及股数

  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亿华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文件中载明的股份锁定承诺,在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亿华通股票。

  在不违反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份减持相关规定及本承诺有关条件的前提下,本单位计划于限售期满后1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全部亿华通股份,即2,857,200股。

  (2)减持股份程序及方式

  本单位在股份锁定期满后的股份减持程序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减持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单位减持所持有亿华通股份的价格不低于亿华通首发上市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其他

  本单位如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单位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2、股东北京水木长风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减持股份条件及股数

  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亿华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文件中载明的股份锁定承诺,在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亿华通股票。

  在不违反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份减持相关规定及本承诺有关条件的前提下,本单位计划于限售期满后1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全部亿华通股份,即2,099,200股。

  (2)减持股份程序及方式

  本单位在股份锁定期满后的股份减持程序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减持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单位减持所持有亿华通股份的价格不低于亿华通首发上市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其他

  本单位如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单位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股东南宁水木愿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减持股份条件及股数

  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亿华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文件中载明的股份锁定承诺,在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亿华通股票。

  在不违反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份减持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单位拟于限售期满后2年内每年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数不超过上市时本单位持有发行人总股份的50%,即727,334股。

  (2)减持股份程序及方式

  本单位在股份锁定期满后的股份减持程序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减持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单位减持所持有亿华通股份的价格不低于亿华通首发上市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其他

  本单位如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单位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股东西藏康瑞盈实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减持股份条件及股数

  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亿华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文件中载明的股份锁定承诺,在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亿华通股票。

  本单位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单位于亿华通上市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即2,799,378股。

  (2)减持股份程序及方式

  本单位在股份锁定期满后的股份减持程序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减持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在本单位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其他

  本单位如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单位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亿华通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作出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保荐机构对亿华通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34,071,428股。

  1、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778,884股,限售期为12个月。本公司确认本次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2、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33,292,544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12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8月10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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