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68 证券简称:鼎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8月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东莞市东城街道周屋社区银珠路七号鼎通科技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成海先生主持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王晓兰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2、3均为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1、2、3
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 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王成海、罗宏霞、东莞市鼎宏骏盛投资有限公司、新余鼎宏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鼎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潘波、邵为波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5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688668 证券简称:鼎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9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1年7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核查范围及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前六个月(即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7月1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查询,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结果。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2021年7月15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经核查,在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相关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在公司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草案)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核查对象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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