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7月24日收到控股股东珠海航空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城集团”)以书面形式提交的临时提案《关于增补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议公司董事会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至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已于2021年7月26日发出《关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8月4日(星期三)下午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8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四路303栋三楼多功能会议室。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古少波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5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4,252,5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88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69,126,7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417%。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5,125,8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62%。
3、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6人,代表股份36,215,9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1,090,1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1人,代表股份35,125,8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62%。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187,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751%;反对9,585,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42%;弃权6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569,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653%;反对9,585,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685%;弃权6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2%。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航空城集团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56,418,981股,对该议案已回避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187,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751%;反对9,585,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42%;弃权6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569,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653%;反对9,585,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685%;弃权6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2%。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航空城集团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56,418,981股,对该议案已回避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施雷先生和高逢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1、《选举施雷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79,502,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91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465,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600%。
3.2、《选举高逢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79,586,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08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550,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92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璟律师、陈家旺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5日
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0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7月30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会议于2021年8月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古少波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充分协商,一致同意选举施雷先生为公司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施雷先生简历请见附件。
2、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议案》。
因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李文基先生申请辞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为保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正常运作,董事会同意将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李文基先生调整为施雷先生,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委员无变化。
三、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5日
附件:施雷先生简历
施雷先生: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共党员。曾任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党组成员。现任珠海航空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城集团”)党委副书记、董事和总经理,公司非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施雷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在公司控股股东航空城集团担任党委副书记、董事和总经理职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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