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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ST全新        公告编号:2021-05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全新好”)于2020年6月30日在指定报刊、网站上披露了《关于收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公告》(公告编号:2020-060),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2020)粤03民初3211号(以下简称“《通知书》”)。结合前期诉讼案件的裁定情况,公司初步分析,前述《通知书》所涉案件可能为吴海萌之(2017)粤0304民初585号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后,更换主体另行起诉。

  2020年8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3)董事会收到法务部递交的涉及前述案件的《民事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院文件。经确认,该案件为吴海萌之(2017)粤0304民初585号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后,更换主体为王沛雁另行起诉,案号为(2020)粤03民初3211号。

  此外吴海萌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的两起仲裁案件(SHEN DX20170235号和 SHEN DX20170236号)相关情况如下:2020年4月7日,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关于SHEN DX20170235、236号仲裁案中止仲裁程序的通知》(华南国仲深发【2020】D168号),仲裁庭经研究认为本案的事实认定与(2017)粤0304民初585号案具有关联,该案的终局结果对本案的审理有重大影响。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决定中止本案仲裁程序。目前公司已申请恢复审理。

  2020年10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0),经协商公司就吴海萌、王沛雁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3211号诉讼案件及深圳国际仲裁院SHEN DX20170235号和 SHEN DX20170236号仲裁案件所涉争议与对方达成和解,三方共同签订了《和解协议》,和解金额合计1.6亿元。

  2020年11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3),根据公司与吴海萌、王沛雁签订的《和解协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国际仲裁院分别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20)粤03民初3211号)及《裁决书》(华南国仲深裁【2020】D77号、【2020】D78号)。同时根据《民事调解书》、《裁决书》,王沛雁、吴海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于2020年11月9日依法受理并出具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粤03执6575号、(2020)粤03执6576号、(2020)粤03执6577号。吴海萌、王沛雁积极配合公司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富控股”)股票所得价款申请财产分配。

  后续汉富控股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华南国仲深裁吴海萌案件【2020】D77号、【2020】D78号裁决,即不予查封冻结或拍卖、变卖划拨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名下5200万元、5500万元财产。请求撤销王沛雁案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3211号民事调解书。

  2021年3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依法裁定驳回汉富控股不予执行华南国仲深裁【2020】D77号、【2020】D78号裁决的申请。

  2021年6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撤20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依法裁定驳回汉富控股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3211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

  一、 案件进展及基本情况

  汉富控股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3211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被法院驳回后,公司及汉富控股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187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就前述案件已按前期签订的《和解协议》计提损失,案件涉及轮候查封暂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上述裁定暂对公司不构成影响。如轮候查封的房产未来进一步被强制执行,将影响公司房屋租赁业务开展,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积极跟进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继续跟进相关案件进展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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