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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创电气”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于2021年7月29日至2021年7月30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徐慧璇、彭晗

  (三)现场检查时间:2021年7月29日至2021年7月30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徐慧璇、周铸拉娃

  (五)现场检查内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独立性情况、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2、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3、查阅公司财务报表、大额银行转账凭证等财务资料;

  4、查阅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5、查阅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6、查阅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文件;

  7、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与对外投资情况;

  8、查阅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凭证等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的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核查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最新的公司章程,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及独立董事意见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文件,查阅了公司三会议事规则、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文件。

  核查意见:经核查,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公司内部控制环境良好,风险控制有效。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核查情况:现场检查人员对公司三会文件进行了检查,并与公司在指定网站公告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对比和分析。

  核查意见:经核查,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核查情况:现场检查人员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核查。

  核查意见:经核查,公司在资产、人员、机构、业务、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核查情况:伟创电气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相关的董事会、监事会等三会资料与独立董事意见,就相关情况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查阅并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的明细台账、银行对账单、大额资金使用凭证以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合同与凭证。

  核查意见: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规定,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或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核查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相关制度文件及三会文件,核查了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核查意见:经核查,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核查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财务报表等财务资料,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了公司业务开展及经营业绩情况,并通过公开信息了解公司下游行业的变化情况。

  核查意见:经核查,公司上市以来整体经营状况良好,业务正常运转,主营业务市场前景及行业经营环境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公司应保持对信息披露工作的高度重视,不断加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制度的学习,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自上市至今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大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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