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 2021--04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诉前调解特别告知书
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12,969,040.41元
本次诉讼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且工程款项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句容雨润中央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句容雨润”)及第三方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弘高”)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赵加建提起诉讼。公司于2021年8月6日收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特别告知书,相关情况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受理法院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赵加建
地址: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常州路西湖玺庄园3-2幢
被告一:句容雨润中央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庆博
地址:句容市华阳镇华阳东路1号
被告二: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珺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79号
第三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荆明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469号院3号楼
二、 原告赵加建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 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2016年4月8日,原告借用第三人名义与被告一签订《句容雨润国际广场项目商业百货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一发包的句容雨润国际广场商业百货装修工程,该工程采用固定单价结算,约定工期为240天。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开工,于2017年4月21日通过竣工验收。被告一至今仍未完成审计,也未支付工程款,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10,395,031.02元及利息2,574,009.39元(暂计至2021年7月18日,自2021年7月19日起,以10,395,031.02元为基数,按照1.5倍LPR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暂合计12,969,040.41元。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工程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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