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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上接C5版)

  (上接C5版)

  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担保行为,主要是关联方为了保证公司获得银行授信用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而提供的担保,属于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2)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的资金往来

  ①发行人作为借入方

  单位:万元

  ②发行人作为借出方

  单位:万元

  ③资金往来利息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往来主要系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境内外公司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借出资金。公司已对资金往来计提了相应的利息,利率一般参照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

  (3)发行人与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2018年公司向大连正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入2,000万元,并于2019年偿还该款项。隆湾控股间接控制的庄河江龙明珠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至3月期间持有大连正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认缴出资,并于2018年3月退出。庄河江龙明珠建设有限公司在持股期间未实际出资,且未委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大连正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

  (三)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重大关联交易的意见

  对于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上海港湾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协议或合同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市场定价原则或者按照使上海港湾或非关联股东受益的原则确定,不存在损害上海港湾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上海港湾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按照上海港湾当时的有效章程及决策程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徐士龙通过隆湾控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兰瑞学、刘剑、陈祖龙、王懿倩通过宁波隆湾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除上述股权关系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无其他利益关系。

  八、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徐士龙直接持有控股股东隆湾控股94.83%的股权,间接控制发行人12,000万股,间接控制比例为92.63%,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徐士龙,男,1958年出生,中国国籍,拥有新加坡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2021919580122****,住址为江苏省江阴市。现任公司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

  徐士龙之子徐望直接持有发行人0.08%的股权,并担任发行人总经理,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

  徐望,男,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2021919840215****,住址为江苏省江阴市,现任公司总经理。

  九、简要财务会计信息

  (一)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主要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二)非经常性损益表

  单位:万元

  (三)主要财务指标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116,052.55万元、118,357.81万元和117,611.15万元,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1.68%、80.52%和79.03%。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96,160.47万元、100,442.44万元和79,206.28万元,营业收入99%以上来自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突出。

  公司主营业务为地基处理、桩基工程等业务。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9.16%、100.81%和99.90%,公司净利润主要来源于营业利润,净利润随着营业收入的增长而增长。

  (五)股利分配政策

  1、股利分配的一般政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2)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4)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报告期内公司实际的股利分配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股利分配。

  3、发行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详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4、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详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三、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十、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公司共有7家一级子公司、18家二级子公司级1家三级子公司,财务数据均经立信审计,基本情况如下:

  1、公司一级子公司基本情况

  2、公司二级子公司基本情况

  3、公司三级子公司基本情况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具体安排和计划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依据轻重缓急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注:在上海市虹口区备案,为国家发改委备案统一代码号

  二、募集资金投入对发行人主要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对净资产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假设其他条件不发生变化,公司货币资金、净资产以及摊薄后的每股净资产都将出现大幅增长,将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

  (二)对资产负债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资产总额将大幅提高,短期内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将得到快速提升,资产负债率将大幅下降,有利于公司提高持续融资能力,降低财务风险。

  (三)净资产收益率和盈利水平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在短期内会摊薄发行人的净资产收益率。但募投项目实施可提升公司的工程管理能力、综合服务能力、工程施工能力和资金实力,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盈利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公司除了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重大事项提示”所披露的风险之外还具有如下风险:

  (一)管理风险

  公司管理层在岩土工程行业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和管理经验,形成了有效的管理体制。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张和境外市场的持续开拓,将对公司工程管理、内部控制、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提出更高的要求。若现有的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及管理人员无法适应公司经营规模的快速扩张,将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二)产业政策风险

  公司所从事的地基处理、桩基工程等岩土工程业务受公用设施、市政工程、交通运输和房地产等基础建设投资规模的影响较大,而基础建设投资规模易受当地宏观经济政策调控影响,境内外政策趋势和宏观经济调控力度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一带一路”合作倡议、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会给公司所处行业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但如果公司业务所在地相关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会对公司当地经营造成较大影响。

  (三)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在境外多个国家或地区设立子公司,以当地法定货币为记账本位币。如果未来公司境外经营所在地法定货币的汇率产生重大变化,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根据会计准则,企业合并将产生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如果未来公司境外经营所在地法定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产生重大变化,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税收政策变化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现行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按15%税率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若未来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公司未能及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公司的所得税费用将会上升,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此外,公司境外经营地众多,如所在国税收政策发生变化,亦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五)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徐士龙,共同实际控制人为徐望,合计控制公司92.71%的股份。预计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徐士龙与徐望合计控制公司股权的比例将下降至69.52%,但仍然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徐士龙任公司董事长,徐望任总经理,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决议、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任免、公司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若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其特殊地位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等产生不利影响,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影响公司业绩的风险

  公司募投项目均系通过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间接实现业务规模增加和利润增长,在短期内无法直接为公司带来收益。而本次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投入较大,将产生较大的新增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新增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折旧、摊销在募投项目建成初期将对公司经营业绩构成一定影响,但随着募投项目的效益逐步产生以及公司盈利能力的持续稳定提升,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显著下降。

  (七)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规模将扩大,净资产以及每股净资产水平将大幅增加。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推动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但由于项目投资需要一定时间,当期并不直接产生效益,且相关固定资产投资会增加折旧,这将导致一定时期内公司净利润无法与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进而带来公司发行后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要合同

  1、销售合同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已签订尚未履行的、或正在履行的合同剩余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重大合同具体如下:

  2、采购合同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已签订尚未履行的、或正在履行的合同剩余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采购合同。

  3、借款(担保)合同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已签订尚未履行的、或正在履行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借款合同如下:

  4、其他重要合同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已签订尚未履行的、或正在履行的合同剩余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重要合同。

  (二)未决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原告或被告、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且争议标的在200万元以上,或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如下:

  1、隆湾贸易与江苏大道工业车辆有限公司(“江苏大道”)买卖合同纠纷

  2018年8月25日,发行人子公司隆湾贸易向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江苏大道工业车辆有限公司生产的设备不符合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约定,请求:(1)判决解除双方于2015年5月19日签订的买卖合同;(2)判决江苏大道工业车辆有限公司返还货款5,073,906.3元,赔偿损失331,631.54元,并给付至起诉之日止资金占用利息778,077.08元,合计6,183,614.92元,其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诉讼费用由江苏大道工业车辆有限公司承担。

  2021年3月18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苏12民初19号),判决:(一)确认原告隆湾贸易与被告江苏大道签订的涉案插板机买卖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江苏大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返还原告隆湾贸易货款人民币5,073,906.3元,原告隆湾贸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返还被告江苏大道案涉买卖合同标的物两台机器设备插板机;(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639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9,639元由被告江苏大道负担。

  2021年3月28日,江苏大道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19)苏12民初19号民事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隆湾贸易的诉讼请求。

  2021年4月16日,隆湾贸易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19)苏12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如下:①判令被上诉人江苏大道负责自行从境外取回涉案设备,或由被上诉人江苏大道承担从境外取回设备的全部费用;②判令确认上诉人隆湾贸易与被上诉人江苏大道签订的涉案插板机买卖合同于2016年6月20日被上诉人江苏大道收到上诉人隆湾贸易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解除;③判令被上诉人江苏大道赔偿上诉人隆湾贸易68,266.94新加坡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等实际损失。(2)判令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江苏大道承担。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尚在审理过程中。

  2、南京夯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年5月20日,南京夯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发行人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2)判令发行人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5,760元,材料设备款2,086,800元,预期可得利益300万元,及人员、机械的停窝工损失;(3)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发行人承担。发行人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南京夯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发行人暂付款计人民币200万元;(2)反诉费用由南京夯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2020年2月10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116民初6827号判决:(1)驳回本诉原告南京夯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反诉被告南京夯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发行人暂付款人民币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南京夯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2020年2月18日,南京夯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19)沪0116民初682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改判驳回发行人一审的全部反诉请求;(3)一审、二审本诉诉讼费、保全费、一审反诉部分诉讼费均由发行人承担。

  2020年6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0)沪01民终315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6月23日,南京夯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请求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所做出的(2019)沪0116民初6827号民事判决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3152号民事判决,对本案再审后依法改判支持南京夯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和驳回上海港湾的诉讼请求。

  2020年9月24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已就发行人提起的执行申请作出《执行裁定书》((2020)沪0116执2677号),经法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该《执行裁定书》,发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发行人可书面向金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020年9月2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0)沪民申1341号),裁定:驳回南京夯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3、发行人与唐山恒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2019年7月24日,发行人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唐山恒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发行人许可使用“快速‘高真空击密法’软地基处理方法”(第01127046.2号发明专利)施工建设,请求:(1)判令唐山恒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发行人第01127046.2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及停止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2)判令唐山恒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发行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0万元及发行人为制止被控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和律师费5万元;(3)判令唐山恒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唐山恒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19年10月24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1民初71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唐山恒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019年11月14日,唐山恒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民初7123号民事裁定书;(2)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3)原审及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2020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1年6月11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1民初7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唐山恒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快速‘高真空击密法’软地基处理方法”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01127046.2)的行为,即在该专利有效期内停止使用该专利方法;(2)唐山恒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港湾经济损失870,936元及维权合理开支42,440元;(3)驳回上海港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50元由上海港湾负担3,116元,唐山恒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934元。

  2021年7月,唐山恒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712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最高人民法院尚在审理过程中。

  4、发行人与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2019年7月24日,发行人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发行人许可使用“快速‘高真空击密法’软地基处理方法”(第01127046.2号发明专利)施工建设,请求:(1)判令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发行人第01127046.2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及停止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2)判令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发行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40万元及发行人为制止被控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和律师费5万元;(3)判令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0年5月15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1民初7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快速‘高真空击密法’软地基处理方法”专利(专利号:ZL01127046.2);(2)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发行人经济损失1,583,52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42,440元;(3)驳回发行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发行人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担。

  2020年6月2日,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民初7124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2021年6月22日,上海港湾与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

  5、发行人与青岛高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区投资集团”)、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区管委会”)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行人因与高新区投资集团、高新区建设局、高新区管委会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发行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共计人民币3,426,8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1年4月10日起,以3,426,8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8%为基准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人民币2,097,200元)。

  2021年5月28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14民初13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高新区投资集团、高新区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港湾工程款2,782,217元;(2)高新区投资集团、高新区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港湾以2,782,217元为基数计算的如下利息: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27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高新区投资集团、高新区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港湾鉴定费138,700元;(4)驳回上海港湾要求高新区管委会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468元,因原告上海港湾变更诉讼请求,应收案件受理费44,546元,由高新区投资集团、高新区建设局负担;退还上海港湾案件受理费5,922元。

  6、Centratech与港湾马来西亚工程款项纠纷

  2019年11月,港湾马来西亚供应商Centratech Engineering Sdn Bhd(以下简称“Centratech”)向莎阿南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港湾马来西亚支付工程款218,725.48林吉特(折合人民币365,896.28元)。

  2020年1月,港湾马来西亚提起反诉,请求Centratech向港湾马来西亚支付应由Centratech履行但没有履行的工作的费用共211,943.28林吉特(折合人民币351,387.10元),并支付港湾马来西亚提供给Centratech材料的费用、桩基修理费用和其他辅助费用合计2,269,846.99林吉特(折合人民币3,763,247.13元)。

  2020年7月,港湾马来西亚申请将该案转至高等法院审理。2020年11月,高等法院正式受理该案件。2020年12月,Centratech向高等法院提交了简易审判申请。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该案尚在审理中。

  7、China Railway 17th Bureau Group(M) Sdn Bhd(以下简称“CRBG”)与港湾马来西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根据马来西亚律师事务所KH Wong & Associates Advocates & Solicitors出具的法律意见书,2021年3月24日,港湾马来西亚因与CRBG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吉隆坡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提出CRBG违反了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约定,请求判决CRBG向港湾马来西亚支付工程款合计8,546,677.93林吉特(折合人民币14,169,789.47元),并依据法院评估承担违约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2021年4月,CRBG向吉隆坡高等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港湾马来西亚支付欠付费用2,406,009.20林吉特(折合人民币3,988,994.83元)、停工损失464,700林吉特(折合人民币770,440.07元)、工期延误违约金1,857,600林吉特(折合人民币3,079,770.77元),赔偿因港湾马来西亚违约而导致CRBG产生的损失,承担一般性赔偿,并支付上述费用的利息。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CRBG尚未提交相关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该案本诉及反诉请求均已被吉隆坡高等法院受理,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日,该案尚在审理中。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

  二、本次发行上市时间安排

  第七节 附录和备查文件

  投资者可以查阅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所有正式法律文件,该等文件也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具体如下:

  (一)发行保荐书;

  (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五)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六)公司章程(草案);

  (七)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自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公告之日起,投资者于下列时间和地点查阅上述文件。

  查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文件查阅地点:

  1、公司: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1228号6A栋

  联系电话及传真:021-65638550  021-65631526 (传真)

  联系人:陈祖龙、郭丹颖

  2、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月坛金融街中心7号楼18层

  联系电话及传真:010-57058322  010-57058349(传真)

  联系人:郭鑫、秦洪波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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