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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33          证券简称:顺钠股份          编号:2021-0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孙公司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特设备”)于近日收到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及相应的法律文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玫瑰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小晶。

  被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社区新悦路23号,法定代表人:张译军。

  (二)主要诉讼事由

  1、2013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顺德科技工业园A区中-7-3号地块(宗地编号:120135-401)出让给被告,《出让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8,144万元。《出让合同》约定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2014年10月18日之前开工,在2015年10月18日之前全部竣工并申请竣工验收。《出让合同》约定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含分期竣工的情况)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3‰的违约金。2013年10月21日,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土地发展中心与被告签署《土地交付确认书》,双方确认出让地块已完成“五通一平”且于当日交付给被告。

  2、2015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出让人同意土地使用者建设延期申请,应于2015年10月17日前开工,在2016年10月16日前竣工并申请竣工验收。《补充协议》约定土地使用者未能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日期竣工(含分期竣工的情况)的,每延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价款0.3‰的违约金。

  3、被告对案涉土地分为一期、二期进行开发建设,其中二期项目至今未办理规划、施工报建手续,未开发建设,未能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2016年10月16日前竣工,构成竣工违约。被告应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申请竣工验收之日止承担竣工违约责任。

  二、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天24,432元的标准,自2016年10月16日起算计至案涉《出让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项目申请竣工验收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扣除因新冠肺炎疫情延误的工期144日,共1,575日的竣工违约金为38,480,4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顺特设备已如期完成了案涉土地中大部分建设工程的竣工和验收,并取得房产证。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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