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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 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993       证券简称:奥海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限售起始日期为2020年8月17日,发行时承诺限售期为12个月;

  2、本次解除首发限售股的股东1名,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4,6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9%;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8月17日(星期二)。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27号)核准,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45,200,000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719号)同意,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2020年12月31日总股本18,080万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54,240,000.00元;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3股,共计转增54,24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235,040,000股。2021年4月29日,权益分派实施完毕。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235,040,000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76,280,000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共1名,解除限售股份合计4,6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9%。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20 个交易日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承诺函中涉及的收盘价格、每股净资产值均需剔除分红、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情形的影响),本人将通过投赞同票的方式促使发行人严格按照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严格履行《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中与本人相关的各项义务。

  (2)本人将通过合法自有资金履行增持义务。

  (3)如本人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及其相关承诺函所述义务的,发行人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义务,否则,发行人有权相应冻结应向本人支付的税后薪酬,冻结期限直至本人履行相应的增持义务为止。

  (4)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无。

  股东后续追加的承诺:无。

  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无。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为其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锁定期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8月17日(星期二)。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合计4,6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9%。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为1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注:1、本次限售股解禁后,匡翠思仍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即每年只能转让其持股的25%,具体参见本文“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因此,匡翠思所持公司股份本次可实际流通数量为公司股份总数的0.4975%。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股份变更登记确认书;

  5、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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