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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5版)

  (上接C5版)

  本公司2021年上半年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2021年上半年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本公司2021年上半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节对财务报表的重要项目进行了说明,公司提醒投资者,如欲更详细地了解公司报告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请关注招股说明书所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全文,以获取全部的财务资料。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经营情况简要分析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49,937.19万元,较上年末增加4.6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7,576.28万元,较上年末增长了8.63%。公司资产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资产负债结构整体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其中流动负债较上年末减少40.07%,主要系合同负债和应付职工薪酬下降所致。其中,合同负债较上年末有所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21年6月30日公司在手订单中客户采用预付形式的订单减少。应付职工薪酬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20年末存在较大规模的应付职工薪酬,系已计提尚未发放的年终奖金,2021年上半年该年终奖金已发放所致,因此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应付职工薪酬出现明显下降。

  2021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600.16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99%,境外新冠肺炎疫情的反复导致部分订单延期签署及部分产品服务延期交付或验收,受此影响部分收入未如预期在2021年1-6月进行确认。2021年1-6月,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3,781.51万元,较去年同期同比下降18.85%,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369.01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19.06%。2021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且与收入同比变动趋势不一致的主要原因是:1)2020年1-6月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训练数据定制服务难以开展,公司偏重于向客户推介已有的训练数据产品,因而训练数据产品收入贡献较高,使得公司综合毛利率较高,2021年1-6月国内疫情基本稳定,因此训练数据产品的收入占比相较于去年同期有所下降,从而使得2021年1-6月公司综合毛利率同比下降;同时受境外新冠肺炎疫情反复的影响,公司收入金额小幅增长,而毛利率同比下滑,综合导致2021年1-6月公司毛利较于去年同期有所下降。2)2021年1-6月公司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研发人员数量增加且薪酬竞争力提升,同时公司加大了训练数据产品的研发力度,持续构建产品壁垒,使得研发费用率显著上升。

  2021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994.85万元,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主要由于相比去年同期,2021年1-6月公司确认收入的项目中,前期预收款本期结转或形成应收账款但尚未收款的情形占比较高,而同时当期部分客户的新增订单未采取预付款方式所致。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已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支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海天瑞声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 401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400

  保荐代表人:张鹏、葛青

  项目协办人:廖蔚铭

  项目组其他成员:杨阳、倪佳伟、答一丹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张鹏,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保荐代表人葛青,联系电话:010-56839490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张鹏,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保荐代表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专业,从事投资银行业务13年,具有丰富的IPO、再融资以及兼并收购项目经验。曾主持或参与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包括:国投新集主板IPO、浩丰科技创业板IPO、掌阅科技主板IPO以及点众科技创业板IPO(审核中)、乐元素主板IPO(审核中)、英集芯科创板IPO(审核中)等;再融资项目包括:工商银行A+H配股、国电电力非公开发行、润欣科技非公开发行、台基股份非公开发行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包括:智度股份重大资产收购、冀中能源重大资产收购等;并曾负责百度CDR项目现场执行。对TMT行业具有深刻的理解,对于行业内公司的IPO上市、并购重组具有丰富操作经验。

  葛青,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副总经理兼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保荐代表人。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获管理学学士学位。曾供职于中银国际和普华永道,2014年加入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多年投资银行和资本市场相关工作经验,负责或参与的主要执行和发行项目有:首钢股份资产重组、中国银行可转债和配股、华数传媒非公开发行股票、柳工非公开发行股票、唐钢转债、柳工转债;金钼股份、中国一重、金隅股份H股回A暨换股吸收合并太行水泥等首发项目;宝利来、美克集团、山田林业、首钢集团等可交换债券项目;中国中铁、湘电股份公司债券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贺琳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二)中瑞安承诺: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方作为公司股东,现就股票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方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方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本方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方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三)中移投资承诺: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方作为公司股东,现就股票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方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方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本方在公司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六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的公司股份,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方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四)中网投承诺: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方作为公司股东,现就股票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方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方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本方在公司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六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的公司股份,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方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五)天津金星承诺: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方作为公司股东,现就股票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方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方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若因本方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六)其他机构股东承诺: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方作为公司股东,现就股票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方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方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唐涤飞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自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八)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吕思遥、志鹏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九)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李科及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郝玉峰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自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计划

  (一)贺琳、唐涤飞、中瑞安、中瑞立承诺:

  “在本方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本方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本方减持公司股票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方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方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

  在本方及一致行动人(如有)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二)中移投资承诺:

  “在本方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本方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本方减持公司股票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方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方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价格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在锁定期届满后,本方将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管理安排决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

  (三)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清德投资、上海丰琬)承诺:

  “在本方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本方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本方减持公司股票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方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方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方将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管理安排减持公司股份。”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及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启动本预案中的股价稳定措施。

  2、停止条件

  (1)在上述第1项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在上述第1项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和实施程序

  当上述股价稳定预案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贺琳、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依法不能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外,以下简称“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应当在触发股价稳定预案的启动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应在30个工作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或者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直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4)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若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的,公司应敦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贺琳按照本招股说明书“第十节投资者保护/五、主要承诺/(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2、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和实施程序/(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部分其出具的承诺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30%,在一个年度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60%,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

  (6)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7)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购方案后的90个交易日内,公司的回购义务自动暂时解除。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购方案后的第91个交易日起,如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再次触发,公司将再次履行股份回购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1)若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或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90个交易日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贺琳承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允许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贺琳在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或者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90个交易日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其增持股票计划应保证其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贺琳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或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税后)的20%(以孰高为准),在一个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的50%及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税后)的100%。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贺琳在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票。

  (5)自履行完毕一次增持方案后的90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贺琳的增持义务自动暂时解除。自履行完毕一次增持方案后的第91个交易日起,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贺琳按照其承诺需履行增持义务的条件再次触发,将再次履行增持义务。

  3、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1)若自上述第2部分规定的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实施完毕后90个交易日内公司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的,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允许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自上述第2部分规定的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实施完毕后90个交易日内公司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其增持股票计划应保证其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3)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低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或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税后)的20%(以孰高为准),在一个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的30%及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税后)的50%。

  (4)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其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票。

  (5)自履行完毕一次增持方案后的90个交易日内,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自动暂时解除。自履行完毕一次增持方案后的第91个交易日起,如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承诺需履行增持义务的条件再次触发,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再次履行增持义务。

  (6)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贺琳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及申报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赔偿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监管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监管部门上述认定后,本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及公告回购计划并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回购价格按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确定。如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若监管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对象、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有权部门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贺琳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将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监管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公司在监管部门上述认定后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若监管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对象、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有权部门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三)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将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监管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对象、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有权部门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增加,公司摊薄后的即期及未来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面临下降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拟通过加大研发力度、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等措施,从而提升资产质量,提高销售收入和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

  1、加大研发力度,不断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拥有高水平的研发团队,未来公司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将继续巩固和发挥自身研发、销售等优势,不断丰富和完善产品和服务,提升研发技术水平,持续拓展国内和海外市场,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成将有利于公司技术研发和主营业务的拓展。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和从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和启动工作,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风险。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了《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约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贺琳承诺:

  “为确保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采取的填补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本人承诺如下: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的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三)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确保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采取的填补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的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公司并非因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 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

  2、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并非因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但因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如其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5、如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损失;

  6、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7、将应得的现金分红(如有)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三)机构股东(中瑞安、中移投资、清德投资、上海丰琬、中瑞立、上海兴富、中网投、杭州银杏数、杭州士兰、芜湖青和、芜湖博信)承诺:

  “本方将严格履行本方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方并非因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如其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5、如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损失;

  6、将应得的现金分红(如有)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本方因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贺琳于2020年5月29日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

  “本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不存在且不从事与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天瑞声”)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近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发生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的情形;

  同时,本人承诺:

  1、将来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海天瑞声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2、将尽一切可能之努力使本人其他关联企业不从事与海天瑞声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3、不投资控股于业务与海天瑞声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4、不向其他业务与海天瑞声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

  5、如果未来本人拟从事的业务可能与海天瑞声及其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本人将本着海天瑞声及其子公司优先的原则与海天瑞声协商解决。

  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在本人作为海天瑞声关联方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九、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贺琳已经出具了《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主要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及关联方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海天瑞声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海天瑞声及其下属子公司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海天瑞声及其下属子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人及关联方将严格避免向海天瑞声及其下属子公司拆借、占用海天瑞声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海天瑞声及其下属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海天瑞声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

  2、对于本人及关联方与海天瑞声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

  3、本人及关联方与海天瑞声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守海天瑞声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海天瑞声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对须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4、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海天瑞声及其下属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海天瑞声或其下属子公司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海天瑞声或其下属子公司利益的,海天瑞声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5、上述承诺在本人构成海天瑞声的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十、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已经出具《关于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三)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十一、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本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三)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本所为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因本单位为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因本单位为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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