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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提交恢复上市补充材料有关事项的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70           证券简称:*ST盈方          公告编号:2021-05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1年5月10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出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并于2021年5月17日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同意受理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申请的函》(公司部函〔2021〕第163号)。

  2021年5月31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关于提交恢复上市补充材料有关事项的函》(公司部函〔2021〕第166号),深交所在审核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恢复上市申请材料中,要求公司补充相关材料,并要求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年审会计师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2021年6月11日,公司接到深交所通知,深交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14.2.17条规定,委托相关机构对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2021年8月10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关于提交恢复上市补充材料有关事项的函》(公司部函〔2021〕第173号),深交所在对公司2020年度相关信息披露及年度报告进行了进一步审查,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予以进一步说明,并将其作为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补充材料予以提供。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的相关规定及深交所的要求,及时就函中所涉事项作出说明及提供补充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深交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14.2.16条的规定,深交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在此期间,深交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深交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十个交易日,且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深交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根据前述规定,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自公司首次收到深交所的函件之日起算,本次公司收到深交所的函件不会导致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重新计算。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14.2.17条规定,委托相关机构对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相关情况进行核实,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相关期限。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股票能否恢复上市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仍存在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最终以深交所作出的是否同意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为准,届时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及深交所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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