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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21-0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702,768股,占公司总股本0.0108%。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8月17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一)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能源或公司,公司2010年12月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前曾用名湖北三环股份有限公司、三环股份)非流通股股东为使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获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作出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3.3股股份的对价安排。方案实施后,公司股份总数维持不变,方案实施也不直接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为了使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得以顺利进行,对于未明确表示同意参加股权分置改革或无法与之取得联系,以及虽明确表示同意参加股权分置改革但因股份被质押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执行对价安排的非流通股股东,公司当时控股股东三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三环集团,现更名为三环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执行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三环集团为29家非流通股股东的执行对价安排代为垫付的股份数量为2,575,070股。代为垫付后,该等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三环集团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款项,或者取得三环集团同意。

  (二) 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2006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的湖北三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2006年6月6日。

  二、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8月17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总数为702,7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08%;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注:冻结、质押的股份数量(股)指该股东所持股份中冻结、质押股份的总数量,包括冻结、质押的有限售条件股份及无限售条件股份之和。

  四、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五、股改实施后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解除限售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注:1.2006年6月,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三环集团持有公司(三环股份)89,472,567股股份;2007年6月22日,三环集团收回代垫对价股份976,966股;2008年3月27日,三环集团收回代垫对价股份1,059,706股;2010年11月4日,三环集团收回代垫对价股份106,825股;2012年4月6日,三环集团收回代垫对价股份111,098股;上述股份在收回后分别于2010年、2012年解除限售并安排上市流通。

  2014年9月22日,公司实施2014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三环集团所持股份数量由92,301,454股增至184,602,908股,该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021年7月13日,三环集团收回代垫对价股份188,012股;截至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三环集团累计收回代垫对价股份2,442,607股,三环集团现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88,012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0,202,524股。

  2.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三环股份)319,440股股份;2014年9月22日,公司实施2014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持股份数量由319,440股增至638,880股;2021年7月13日,向三环集团偿还代垫对价股份170,920股。截至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67,960股。

  3.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湖北联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三环股份)31,944股股份;2014年9月22日,公司实施2014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湖北联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股份数量由31,944股增至63,888股;2021年7月13日,向三环集团偿还代垫对价股份17,092股。截至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湖北联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6,796股。

  (二)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公司自2006年6月6日股改实施日以来,共申请过四次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份解除限售,限售解除情况见下表: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核查后认为:

  经核查,湖北能源相关股东履行了股改中做出的承诺,湖北能源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公司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

  七、控股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及以上。

  是       √不适用

  本次解除限售后,原控股股东三环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4%,不适用本规定。

  八、其他事项

  (一)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是       √否

  (二)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是       √否

  (三)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是       √否

  (四)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是          否

  九、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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